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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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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无匹的,可是敏锐的知性并不足以把握和判断亚里土多德的思辨的概念;①
用前面引证过的粗劣的感性表象来反驳芝诺的论证也同样不行。那种理解的
错误,在于把这样的思想物,抽象物,如无限多的部分,当作某种真的、现
实的东西:但是这种感性的意识却不会超出经验而达到思想的。

康德对二律背反的解决,同样只在于:理性不应该飞越到感性的知觉之
上,应当如实地看待现象。这种解决把二律背反本身的内容搁在一边,没有
到达二津背反的规定的概念的本性;这些规定,假如每一个都自身孤立起来,
便都是虚无的,并且在它本身那里,只有到它的他物的过渡,而量则是它们
的统一,它们的真理也就在这种统一之中。

乙、连续的和分立的大小

1。量包含连续性和分立性两个环节。它要在作为它的规定的这两个环节
里建立起来。——它已经立刻是两者的直接统一,这就是说它首先只是在它
的一种规定中,即连续性中建立起来,所以是连续的大小。

① 这是指贝尔对亚里士多德的责难,虽聪敏而不辩证。——译者

或者说连续性固然是量的环节之一,它却要有另一环节,即分立性,才
会完成。但是量只有当它是有区别环节的统一之时,才是具体的统一。因此
要把这些环节也当作有区别的,但是并不重又分解为吸引与排斥,而是要就
它们的真理去看,每一个都在与另一个的统一之中,仍然是整体。连续性只
有作为分立物的统一,才是联系的、结实的统一!这样建立起来,它就不再
仅仅是环节,而是整个的量,即连续的大小。

2。直接的量就是连续的大小。但是量本来不是直接的:直接性是一种规
定性,量本身就是规定性的揚弃。所以量就是要在它的内在的规定性中建立
起来,这种规定性就是一。量是分立的大小。

①分立性和连续性一样,都是量的环节,但是本身又是整个的量,正因为
它是在量中、在整体中的环节,所以作为有区别的环节,并不退出整体,不
退出它与另一环节的统一。——量是自在的彼此外在,连续的大小是这种彼
此作为无否定的自身继续,作为自身相等的联系。分立的大小则是这种彼此
外在的不连续或中断。有了这许多的一,却并不就是当前重又有了这许多的
原子,和虚空或一般的排斥。因为分立的大小是量,所以它的分立本身就是
连续的。这种在分立物那里的连续性,就在于绪一是彼此相等的东西,或说
有同一的单位。这样,分立的大小是多个的一作为相等物的彼此外在,不是
一般的多个的一,而是被建立为一个单位的多。

注释

连续的和分立的大小的通常观念,忽视了这些大小每一个都在自己那里
有两个环节,连续性和分立性,并且它们的区别之所以构成,只是由于两环
节中一个是建立起来的规定性,另一个只是自在之有的规定性。空间、时间、
物质等都是持续的大小,是对自身的排斥,是超出到自身以外的奔流,同时
这个“到自身以外”又不是到一个质的他物的过渡或关系。它们有绝对可能
性,以致在它们那里到处建立起,——不是像一个仅仅是他有的空洞可能性
(比如人们说,一颗树可能代替这块石头的位置),而是在它们自身那里包
含着“一”这个根本,这是它们所以构成的规定之一。

反过来,在分立的大小那里,也不可以忽视连续性;这个环节,如已经
指出过的,是作为单位的一。

只要大小不是在任何外在规定性之下建立的,而是在自己的环节的规定
性之下建立的,那么连续的和分立的大小就可以看作是量的类。从种
(Gattung)到类(Ari)的普通过渡,可以依照任何外在的分类基础,使外
在的规定适用于那些大小。连续的和分立的大小还并不由此而就是定量;它
们只是这两种形式之一的量本身。它们之所以被称为大小,是因为它们与定
量一般有这样的共同之处,即是在量那里的一种规定性。

丙、量的界限

分立的大小第一是以“一”为根本,其次是诸一的多,第三本质上是持
续的;它是一,同时又是作为揭弃了的,作为单位的一,是在诸一分立中的

① 参看第119 页。

自身连续。因此它被建立为一个大小,而这个大小的规定性就是一,这个一
在这个建立的有和实有那里是进行排除的一,是在单位那里的界限。分立的
大小本身不应当直接有界限;但是作为与连续的大小不同,它就是一个实有
和某物;这个实有和某物的规定性是一,并且在一个实有中,又是第一次的
否定和界限。

这种界限,除了它与单位相关并且在单位那里是否定以外,作为一,又
与自身相关,所以它是包容统括的界限。界限在这里并不是与其实有的某物
先就有区别,而是作为一,它直接就是这个否定点本身。但是这种有了界限
的“有”,本质上是连续性,它借这种连续性便可以超出界限和这个一,并
且对界限和这个一都漠不相关。所以实在的、分立的量是一个量或定量,—
—是作为一个实有和某物的量。

既然这个一是界限,它把分立的量的多个的一都统括于自身之内,那么,
界限就是既建立了多个的一而又在是界限的一中揚弃了它们;这是在一般连
续性本身那里的界限,所以连续的和分立的大小之区别,在这里就漠不相关
了,或者更确切地说,这个界限是在连续的大小和分立的大小两者的连续性
那里的界限,两者都是在这种连续性中过渡为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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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上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



客观逻辑 第二部分 大小(量)第二章 定量



第二章 定量


①首先,定量是具有规定性或一般界限的量,——它在具有完全的规定性
时就是数。

第二,定量先区别自身为外延的定量,界限在那种定量里就是实有的乡
的限制;——随后由于这种实有过渡为自为之有,定量又区别自身为内涵的
定量,即度数(Grad),这种内涵的定量,作为自为的,并且在自为中作为
漠不相关的界限,都同样是直接在一个自身以外的他物那里有自己的规定
性。作为这样建立起来的矛盾,定量既是单纯的自身规定,又在自身以外有
其规定性,并且为这规定性而指向自身以外,所以第三,定量作为自己在自
身以外建立起来的东西,便过渡为量的无限。

甲、数

量是定量,或者说,不论作为连续的或分立的大小,它都有一个界限。
这两类的区别,在此处并没有什么意义。

量作为扬弃了的自为之有,自身本来已经对它的界限漠不相关。但是界
限(或说成为定量),对量说来,却又并不因此而不相关;因为量自身中包
含着一,这个绝对被规定了的东西,作为量自己的环节;这个绝对被规定了
的东西,在量的连续性或单位那里,就被建立为它的界限,但界限仍然又是
一般的量所变成的一。
所以这个一是定量的根本,但它又是作为量的一。因此,一首先是连续
的,它是单位;其次,它是分立的,是自在之有的(如在连续的大小中)或
建立起来的(如在分立的大小中)诸一的多,诸一彼此相等,都具有那种连
续性,即同一的单位。第三,这个一作为单纯的界限,又是多个的一的否定,
把他有排除于自身之外,是它与别的定量相对立的规定。所以一是

(1)自身关系的界限,

(2)统括的界限,

(3)排除他物的界限。

在这些规定中完全建立起来了的定量,就是数。这个完全建立起来了的
东西就在作为多的界限的实有之中,因而也就是在多与单位的区别之中。因
此,数好像是分立的大小,但数在单位那里也同样有连续性。所以数也是有
了完全规定性的定量;因为在数中,界限就是被规定了的多,而多则以一,
这个绝对被规定了的东西为根本。一在连续性中,仅仅是自在的,是被揚弃
了的,而连续性被建立为单位,则只有不曾规定的形式。

定量只是就本身说,才一般有了界限;它的界限就是定量的抽象的、单
纯的规定性。但是定量既然又是数,这个界限便在自身中建立为杂多。这个
界限包含着那些构成其实有的多个的一,但并不是以不曾规定的方式去包含
它们,而是界限的规定性就在界限之内;界限排除别的实有,即排除别的多;
而界限所统括的诸一则是一定的数量,即数目(Anzahl)。数目在数中是分
立性,而它的他物则是数的单位,是数的连续性。①数目和单位构成数的环节。

① 参看第120 页。

① 参看第120 页。

关于数目,还必须仔细看看构成数目的多个的一,在界限中是怎样的:
说数目由多而成,这种关于数目的说法是对的,因为诸一在数目中并未被扬
弃,而只是在数目之内,和排他的界限一同被建立起来,诸一对这个界限是
漠不相关的,但是界限对诸一却不是漠不相关的。在实有那里,界限和实有
的关系首先是这样树立的,即实有作为肯定的东西仍然留在实有界限的里
边,而界限、否定却处在实有的外边,在实有的边沿;同样,多个的一的中
断,出现在多个的一那里,而其他诸一的排除,作为一种规定,则是落在被
统括的诸一之外。但是那里已经发生这种情形,即:界限贯穿实有,与实有
同范围,并且某物因此依据其规定有了界限,即它是有限的。比如对量中的
一百这样一个数,可以说想唯有第一百的一才成了多的界限,使其为一百。
一方面这是对的,一方面在这一百个一之中,又并无一个有特权,因为它们
都是相等的;每一个都同样可以是第一百个;它们全都属于所以为一百之数
的界限;这个数为了它的规定性,任何一个也不能缺少;从而与第一百个一
相对立的其他诸一,并不构成界限以外的实有,或仅仅在界限之内而又与界
限不同的实有。因此,数目对进行统括和进行界划的那个一来说,并不是多,
而是自身构成了为一个规定了的定量的界限;多构成一个数,如一个二,一
个十 ,一个一百等等。

进行界划的一,现在就是与他物相对的、被规定了的东西,是一个数与
另一个数的区别。但是这种区别不会变成质的规定性,而仍然是量的区别,
仅仅归属于进行比较的、外在的反思。数仍然是回复到自身的一,并且与其
他的数漠不相关。数对其他的数这种漠不相关,乃是数的基本规定:它构成
数的自在的、被规定的有, 同时又构成数自己的外在性。这样,数就是一个
计数的一,作为被绝对规定的东西,它又具有单纯直接性的形式,所以与他
物的关系,对这样的一说来,完全是外在的。作为一,它就是数,因为规定
性是对他物的关系,一就从自身中的环节,即从它的单位和数目的区别中,
有了规定性,而数目本身又是一的多,这就是说这种绝对外在性又是在“一”
本身之内的。数或一般定量这种自身矛盾,就是定量的质;这种矛盾在定量
的质进一步的规定中发展了。

注释一

空间大小和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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