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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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的否定的东西,并不曾谈到无本身,这个无本身,就它是空洞抽象而论,
它既不比有低,也不比有高。——但是,寒冷、黑暗以及这一类规定了的否
定,必须就它们本身来对待,并且必须看到这样一来,就使其如此的一般规
定而论,建立了什么。它们不应该是一般的无,而是光明、温热等等的无,
是某种规定物、某一内容的无;它们可以说是有规定的、有内容的无。但是
一种规定性,这在以后还要谈到,自身就是一种否定,所以它们是否定的无,
但是否定的无,自身就是某种肯定的东西。无由于它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
在上面表现为主体中或无论别的什么中的实有)而转变为肯定的东西,这对
于坚持知性抽象的意识来说,好像最为荒谬难解。否定的否定成为肯定,这
种理解是如此简单,或者正因其简单,才被高傲的知性以为琐屑而不需重视,
尽管这事实有它的正确性,——它不但正确,而且因为这样的规定的普遍性,
可以有无限的扩张和普遍的应用,这当然应加重视。
有与无相互过渡的规定,也还须注意,要把握这种过渡,同样不须有更
多的反思规定。过渡是直接而全然抽象的,因为过渡的环节都是抽象的,这
就是说,由于在这些环节里还没有建立起他物的规定性,而这些环节都是以
他物为中介而过渡的。尽管有本质上即是无,但是无是在有那里,还没有建
立;反过来说,也是这样。因此,在这里应用更多规定了的中介,以某种关
系去把握有与无,是不许可的;——那种过渡还不是关系。所以不许可说,
无是有的根据,或有是无的根据,——无是有的原因等等;也不许可说,那
只能在有其物条件下过渡到无,或在非有的条件下过渡到有。不同时对关系
的方面加以进一步的规定,便不能够对关系的种类加以进一步的规定。根据
和后果等联系所连结的方面,已经不再是有和无,而显然是成为根据的有和
某个建立起来的,非独立的东西——但不是抽象的无。
注释四
② 参看第107 页。
以上所说,与反对世界有开始、有没落,从而证明物质恒在的辩证法有
关,即与一般反对变、发生、消灭的辩证法有关。——康德关于世界在时同
和空同上是有限还是无限的二律背反,以后将在量的无限这一概念下再详细
考察。——那种简单的、通常的辩证法,是依靠坚持有与无的对立。证明世
界或某物都不能有开端的方式如下:
无论有某物,还是没有某物,都不能有开端。因为如有某物,它便不是
开端。——假使世界或某物应有开端,那么它就须于无中开始,但开端不在
无中,也不是无;因为开端自身就包含着有,而无却不包含有。无只是无。
假如以根据、原因等等来规定无,那末,在根据、原因等等中就包含了肯定,
包含了有。——以同样的理由,某物也不能有终结。因为如果这样,则有必
定包含着无;但有只是有,并非自身的对立物。
很显然,这里对于变、或开端与终结,对于这种有与无的统一,除了断
言否认和把有与无各自分离列为真理而外,什么也提不出来。可是这种辩证
法却至少比那种反思的想像要彻底些。那种想像认为有与无之全然分离,乃
是完全的真理;另一方面,又认为开端与终结也同样是真的规定,于是事实
上又假定了有与无并不分离。
在有与无绝对割裂的前提下,便常常听到说开端与变总是某种不可思议
的东西;因为人们似取消开端或变为前提,尔后又承认开端或变,自陷于矛
盾,并使其解决不可能,这个矛盾就叫做不可思议。
以上所说,也就是①知性反对高等数学分析中无限小量的概念所用的同样
辩证法。关于这一概念,以下还要详细讨论。这些量是这样规定的,即是在
消失中;不在消失以前,因为那样,它们就是有限的量了;也不在消失以后,
因为那样,它们就没有了。这个纯概念经常遭到反复的责难,说这样的量要
么是某物,要么是无;在有与非有之间,是没有中间状态的(状态在这里是
一个不恰当的、野蛮的论法)。——这里同样假定了有与无的绝对分离。但
反过来也正说明了有与无事实上是同一的,或者用那样的语言来说,没有什
么东西不是在有与无之间的中间状态。数学的辉煌成就,必须归功于接受了
那种与知性矛盾的规定。
①上面所引的推理,造成了有与无绝对分离的错误前提,并停留在这一前
提上,这不叫辩证法,该叫诡辩。因为诡辩是由无根据的前提而来的推理,
对前提不加批判,不加思量,即认其有效。我们所谓的辩证法,却是更高的
理性运动,在这个运动中,像是绝对分离的东西,通过自身,通过它们是什
么,相互过渡了,那个'彼此分离'的前提也自身扬弃了。有与无自身辩证的、
内在的本性,就是把它们的统一,变,表现为它们的真理。
2。变的环节:发生与消灭
变是有与无的不分离,不是从有与无抽象来的统一,变作为有与无的统
一,乃是规定了的统一,或者说,有和元无者都是在这种统一之中。但是有
和无,每一个都与它的他物不分离,便不是它了。所以有与无是在这统一中,
但它们是作为悄逝的东西,不过是被扬弃的东西。它们从最初被想像为独立
性,下降到成为尚有区别的、但同时已被揭弃的环节。
① 参看第108 页。
① 参看弟108 页。
照这种区别来把握环节,那末,在区别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与他物的统
一。所以变包含有与无两个这样的统一体;一个是作为直接的有和对无的关
系,另一个是作为直接的无和对有的关系;在这两个统一体中,规定的价值
并不相等。
①变用这种方式,便在一个双重规定之中了;在双重规定里,无是直接的,
即规定从无开始,而无自己与有相关,就是说过渡到有之中;在另一重规定
里,有是直接的,即规定从有开始,有过渡到无之中,——即发生与消灭。
两者都同样是变,它们虽然方向不同,却仍然相互渗透、相互制约。一
个方向是消灭;有过渡到无,但无又是它自己的对立物,过渡到有,即发生。
这个发生是另一个方向;无过渡到有,但有又扬弃自己而过渡到无,即消灭。
它们不是相互扬弃,不是一个在外面将另一个扬弃,而是每一个在自身中扬
弃自己,每一个在自身中就是自己的对立物。
3。变的揭弃
发生与消灭所建立的均衡,首先就是变自身,而这种均衡又融化为静止
的统一。在这均衡中有与无只是消逝的东西;但变本身只是由于它们的区别
才有。因此,*它们的消逝只是变的消逝,或者说,是消逝自身的消逝。变是
一种不安定的动荡,它沉没在静止的结果中。
也可以这样说,变是一般有与无的消逝;但变又依靠有与无的区别。于
是,变在自身中与自己矛盾,因为它在自身中联合了与自己对立的东西;一
个这样的联合,又是要自己毁灭的。
这结果是消逝了的有,但却不是无;假如那样,它将只是回复到那两个
已经扬弃了的规定之一那里去,而不是无与有的结果。它变为静止的单纯性
的有与无的统一。但静止的单纯性又是有,然而这个有已不再是只为自己,
而是整体的规定。
①变这样过渡到有与无的统一,就是实有,这统一是有的,或说具有这两
个环节的片面的直接的统一形态。
注释
扬弃和被扬弃的东西(观念的东西)是哲学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是到处
决然反复出现的基本规定,其意义须确定把握,尤其要与“无”区别开。扬
弃自身的东西并不因扬弃而就是无。无是直接的,而被扬弃的东西却是有中
介的;它是非有之物,但却是从一个有出发的结果。它由规定性而来,因此
它自身还有规定性。
① 参看第108 页。
① 参看第108 页。
②扬弃在语言中,有双重意义,它既意谓保存、保持,又意谓停止、终结。
保存自身已包括否定,因为要保持某物,就须去掉它的直接性,从而须去掉
它的可以受外来影响的实有。——所以,被扬弃的东西同时即是被保存的东
西,只是失去了直接性而已,但它并不因此而化为无。——扬弃的。上述两
种规定也可以引用为字典中的这个字的两种意义。一种语言竟可以将同一个
字用于两种相反的规定,是很可以注目的事。
② 参看第108 页。
语言中可以找到自身就有思辨意义的字眼,这对于思辨是很愉快的:德语就
有很多这类字眼。拉丁“取”字(tollere)的双关意义
(由西塞罗“屋大维高升了”③的隽语而著名),
却没有这样深远,肯定的规定只不过达到上升而已。某物只在与对立物统一
时才被扬弃;它在较细密的规定中,作为被反思的东西,可以适当地称为环
节。杠杆上一点的重量和距离都叫做杠杆的力学环节,因为作用相同,尽管;
一个环节是实在的,即重量,另一个环节是观念的,仅仅是空间的规定,是
一条线,各有不同(参看《哲学全书》,第三版,261 节注释)。人们还不
得不更常常注意到对于反思规定,哲学术语每每使用拉丁名词,这或者是因
为本国语中没有那样的名词,或者即使有,也因为本国语名词使人较多地回
想起直接的东西,而外国语则使人较多地回想起反思的东西。
由于有与无现在只是环节,它们所保持的较细密的意义和表述,必定是
从观察实有来的,实有作为统一,其中保存了有与无。有是有,无是无,这
只是在它们彼此的区别中如此;就其真理、统一而论;它们作为这样的规定
已经消失了,并且现在是某物。有与无是同一的,正因其同一,所以它们不
再是有和无,而有了不同的规定;在变中它们曾是发生与消灭;在另一个规
定了的统一中,即实有中,它们又是另有规定的环节。这种统一仍然是它们
的基础,它们从这种基础走出来,就不再走到有与无的抽象意义里去了。
③ 指屋大维由三执政官之一而做了奥古斯特大帝,开始了罗马帝国。——译者
14…6
逻辑学(上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
客观逻辑第一部分 规定性 第二章 有
第二章 实有
…
①实有是规定了的有;它的规定性是有的规定性,即质。某物由于它的质
而与他物对立,是可变的和有限的;它之被规定,不仅是与一个他物对立,
而且是对这个他物的相对否定。它对最初对立着的有限的某物的这种否定,
是无限的;这些规定②是在抽象对立中出现的,而在无对立的无限中,即在自
为之有中,这种抽象的对立便消解了。
于是实有的研究便有了这样三部分:
甲、实有自身:
乙、某物与他物,有限;
丙、质的无限。
甲、实有自身
对于实有
(1)自身,首先是它的规定性;
(2)作为质,必须加以区别。但是质,无论在实有的这一种或那一种规
定中,都应该被认为是实在和否定。但是在这些规定性③ 中,实有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