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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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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上卷)
'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



一、第一版序言 
二、第二版序言 
三、导论 
  逻辑的一般概念 
  逻辑的一般分类 

四、第一部  客观逻辑 

   第一编  有论 

必须用什么作科学的开端? 
有之一般分类 

第一部分  规定性(质) 

 第一章 有 
  甲、有 
  乙、无 
  丙、变 
   1.有与无的统一 
     注释一  有与无在观念中的对立  
     注释二  有与无的统一,同一:表述的缺憾 
     注释三  抽象的孤立 
     注释四  开端的不可思议的性质   
   2.变的环节:发生与消灭 
   3.变的扬弃   
     注释  关于扬弃这个名词 
 第二章 实有 
  甲、实有自身 
   1.一般实有  
   2.质   
     注释  质与否定 
   3.某物   
  乙、有限 
   1.某物和一他物 
   2.规定,状态和界限 
   3.有限   
    (一)有限的直接性 
    (二)限制和应当   
     注释  应当   
    (三)有限到无限的过渡 
  丙、无限 
   1.一般无限物  
   2.有限物与无限物的相互规定   
   3.肯定的无限 
  过渡 
     注释一  无限的进展 
     注释二  唯心论 
 第三章  自为之有 
  甲、自为之有自身 
   1.实有与自为之有   
   2.为一之有 
     注释  为一这个名词是什么? 
   3.一  
  乙、一与多 
   1.在自身那里的一   
   2.一与空  
     注释  原子论  
   3.多个的一  排斥   
     注释  莱布尼兹的单子论   
  丙、排斥与吸引 
   1.一的排除  
     注释  一与多的统一命题   
   2.吸引的一个一 
   3.排斥和吸引的关系   
     注释  康德的物质构造出于引力与斥力  

第二部分 大小(量) 
     注释  

 第一章 量 
  甲、纯量 
     注释一  纯量的观念  
     注释二  时间、空间、物质不可分性和无限可分性的康德 
         二律背反   
  乙、连续的和分立的大小 
     注释  这些大小通常的分立   
  丙、量的界限 
 第二章 定量 
  甲、数 
     注释一  算术的算法。康德的直观的先天综合命题 
     注释二  数的规定应用于哲学概念的表达  
  乙、外延的和内涵的定量 
   1.这两种定量的区别   
   2.外延的和内涵的大小之同一   
     注释一  这种同一的例子   
     注释二  康德应用度数规定于灵魂   
   3.定量的变化 
  丙、量的无限 
   1.量的无限概念 
   2.量的无限进展 
     注释一  对无限进展的称颂意见  
     注释二  世界在时空中有界限和无界限的康德二律背反 
   3.定量的无限 
     注释一  数学无限的概念规定性   
     注释二  微分计算从它的应用所引导出来的目的   
     注释三  其他与质的大小规定性有关的形式  
 第三章 量的比率 
  甲、正比率 
  乙、反比率 
  丙、方幂比率 
     注释 

第三部分  尺度 

 第一章 特殊的量 
  甲、特殊定量(比量) 
  乙、特殊化的尺度 
   1.准尺   
   2.特殊化的尺度 
     注释   
   3.作为质的两方面之间的比率 
     注释   
  丙、在尺度中的自为之有 
 第二章 实在的尺度 
  甲、独立的尺度比率 
   1.两个尺度的联合  
   2.作为尺度比率系列的尺度 
   3.选择的亲和性 
     注释  伯尔托勒关于化学亲和性和柏采留斯关于它的理论 
  乙、尺度比率的交错线 
     注释  这样交错线的例子;关于这方面,所谓自然中没有飞跃 
  丙、无尺度之物 
 第三章 本质之变 
  甲、绝对的无区别 
  乙、无区别作为它的因素的反比率 
     注释  关于向心力与离心力 
  丙、到本质的过渡 



G。 W。F。 Hegel

根据莱比锡迈纳出版社1922 年版《黑格尔全集》第四、五卷译出

    黑格尔的《逻辑学》,通称“大逻辑”,以别于《哲学全书》中的第一
部分“逻辑学”,即通称的“小逻辑”。《逻辑学》共分“有论”、“本质
论”和“概念论”三编,前两编合称客观逻辑,分别出版于1812 年和1813
年,第三编称主观逻辑,出版于1816 年。全书三编出版后,黑格尔又着手修
订,仅完成了第一编“有论”部分。

    黑格尔著作共有三种全集本,即米希勒本,洛罗克纳本和拉松本。中译
本依拉松本的编例,以”有论”为上卷,“本质论”和“概念论”为下卷。
译文亦以拉松本为主要依据,并参考了格罗克纳本。译者撰有长篇后记,附
刊于下卷。

    中译本就列宁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所摘部分,将《列宁
全集》第三十八卷的页码一一标出,以便读者查考。又为了读者查对列宁所
据术希勒本德文原文的便利,本书逐页加注了这个版本的页码;另编米希勒
本和拉松本页码对照表,分别附于上下卷的编末。


14…1 
逻辑学(上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





三、导 论



  一、逻辑的一般概念


没有一门科学比逻辑科学更强烈地感到需要从问题实质本身开始,而无需先
行的反思。在每门别的科学中,它所研究的对象和它的科学方法,是互
相有区别的;它的内容也不构成一个绝对的开端,而是依靠别的概念,并且
在自己周围到处都与别的材料相联系。因此,可以容许这些科学只用假定有
其他前提的办法来敲它们的基础及其联系以及方法,直捷了当地应用被假定
为已知的和已被承认的定义形式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使用通常的推论方式
来建立它们的一般概念和基本规定。

与此相反,逻辑却不能预先假定这些反思形式或思维的规则与法则,因
为这些东西就构成逻辑内容本身的一部分,并且必须在逻辑之内才得到证
明。不仅科学方法的陈述,而且一般科学的概念本身,也都属于逻辑的内容,
而且这个内容就构成逻辑的最后成果;因此,逻辑是什么,逻辑无法预先说
出,只有逻辑的全部研究才会把知道逻辑本身是什么这一点,摆出来作为它
的结果和完成。同样,逻辑的对象即思维,或更确切地说,概念的思维,基
本上是在逻辑之内来研究的;思维的概念是在逻辑发展过程中自己产生的,
因而不能在事先提出。所以,在这篇导论中所要事前提出的,目的倒并不是
要建立逻辑的概念,或预先对它的内容和方法,作科学的论证,而是要通过
一些具有推论意义和历史意义的说明和思考,使看待这门科学的观点有更清
楚的观念。

①“假如说逻辑一般被认为是思维的科学,那么,人们对于它的了解是这
样的,即:好像这种思维只构成知识的单纯形式;好像逻辑抽去了一切内容,
而属于知识的所谓第二组成部分,即质料,必定另有来源;好像完全不为这
种质料所依赖的逻辑,因而只能提供真正知敲的形式条件,而不能包含实在
的真理本身,也不能是达到实在的真理的途径,因为真理的本质的东西,内
容,恰恰在逻辑以外。

    ① 参看第93 页。

但是,首先,说逻辑抽去了一切内容,说它只教思维规则而不深入到被
思维的东西里去,也不能考虑到被思维的东西的状态,就已经不妥当了。因
为思维与思维规则既然是逻辑的对象,那么,逻辑在它们那里就也直接有逻
辑的独特内容,逻辑在它们那里也有知识的第二组成部分,即质料,逻辑对
这种质料的状态是关切的。
不过,共次,逻辑概念至今所依据的观念,一部分已经消灭了,其余的
部分也到了完全消失的时候,到了要以更高的观点来把握这门科学使它获得
完全不同的形态的时候。
直到现在的逻辑概念,还是建立在通常意识所始终假定的知识内容与知
识形式的分离或真理与确定性的分离之上的。首先,这就假定了知识的素材
作为一个现成的世界,在思维以外自在自为地存在着,而思维本身却是空的,
作为从外面加于质料的形式,从而充实自己,只是这样,思维才获得内容,
并从而变成实在的知识。

再者,这两个组成部分——因为它们据说应该有组成部分的关系,知识则将
由它们以机械的、或至多是风化合的方式组成—— 相互同是处于这种等
极秩序之中,那就是:对象被视为一种本身完满的、现成的东西,完全能够
不需要思维以成其现实性;而思维却正相反,它是某种有缺憾的东西,必须
依靠质料才能完成,并且必须作为软弱的、无规定的形式,使自己适应于它
的质料。真理就是思维与对象的一致,并且,为了获得这种一致——因为这
种一致并非自在自为地现成的——思维就须适应和迁就对象。

第三,人们既然不让质料与形式、对象与思维的差异模糊不定,而是要
更确定,那么,每一方便与另一方作为相互分离的范围。因此,思维在接受
质料并予质料以形式时,都超不出自身,它之接受质料以及迁就质料,仍然
不过是它自身的一种变形,思维并不因此而变为它的他物;不消说,自觉的
规定也只是属于思维;所以,思维在它和对象的关系中,也走不出自身以外
而到达对象,①对象作为自在之物,永远是在思维的彼岸的东西。

    ① 参看第93 页。

关于主体与客体相互尚的关系的这些看法,把构成我们通常的、表现出
来的意识本性的诸规定表达出来了;但是这些成见,假如迁移到理性中,好
像在理性中也有同样的关系,好像这种关系自在自为地具有真理,那么,这
些成见就是错误;从精神世界和自然世界的一切部分,对这些错误进行驳斥,
这就是哲学:或者不如说,因为这些错误堵塞了进入哲学的大门,所以进哲
学的大门以前就得加以扫除。

在这一方面,较早的形而上学,关于思维,它所具有的概念,要比现代
流行的为高。它的根本看法是,惟有通过思维对于事物和在事物身上所知道
的东西,才是事物中真正真的东西;所以真正真的东西并不是在直接性中的
事物,而是事物在提高到思维的形式、作为被思维的东西的时候。因此,这
种形而上学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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