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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亚当·斯密国富论-第6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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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确定,故在外国,其评价必然低于其实际价值。所以,如果这种国家以这种通货兑
付外国汇票,其汇兑就一定对它大为不利。
    这种不利的汇兑,必然使商人们吃亏。为作救济,这样的小国,一经注意到了贸易
的利益,为使商人们不吃亏,往往规定,凡有一定价值的外国汇票,不得以通用货币兑
付,只许以一定银行的银票兑付或在一定银行的账簿上转账。这种银行是靠国家的信用,
并在国家的保护下建立起来的,其兑付汇票,势须完全按照国家的标准,以良好的真正
的货币兑付。威尼斯、热那亚、阿姆斯特丹、汉堡、纽伦堡等地的银行,原来似乎都是
为了这目的而设立的,虽然其中有些可能在后来被迫改变了目的。这种银行的货币既优
于这些国家的通用货币,必然会产生贴水,贴水的大小,视通货被认为低于国家标准的
程度的大小而定。据说,汉堡银行的贴水,一般约为百分之十四,这百分之十四,乃是
国家标准良币与由邻国流入的损削低价劣币二者之间被认为应有的差额。
    1609年以前,阿姆斯特丹的广大贸易从欧洲各地带回来的大量剪削磨损的外国铸币,
使阿姆斯特丹通货的价值比造币厂新出良币的价值约低百分之九。在这情况下,新出的
良币,往往是一经铸造出来,即被溶解,或被输出。拥有大量通货的商人,不能常常找
到足够的良币来兑付他们的汇票;此类汇票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变得不确定,尽管有了
若干防止这种不确定性的法规。
    为了纠正这种不利情况,阿姆斯特丹于1609年在全市的保证下设立了一家银行。这
家银行,既接受外国铸币,也接受本国轻量的磨损了的铸币,除了在价值中扣除必要的
鼓铸费和管理费,即按照国家的标准良币,计算其内在价值。在扣除此小额费用以后,
所余的价值,即在银行账簿上,作为信用记入。这种信用叫做银行货币,因其所代表的
货币,恰好按照造币厂标准,故常有同一的真实价值,而其内在价值又大于通用货币。
同时又规定,凡在阿姆斯特丹兑付或卖出的六百盾以上的汇票,都得以银行货币兑付。
这种规定,马上就消除了一切汇票价值的不确定性。由于有这种规定,每个商人,为了
要兑付他们的外国汇票,不得不与那银行来往。这必然会引起对银行货币的需要。
    银行货币,除了它固有的对通用货币的优越性以及上述需要所必然产生的增加价值
外,还具有几种别的优点。它没有遭受火灾、劫掠及其他意外的可能;阿姆斯特丹市,
对它负全责,其兑付,仅需通过单纯的转账,用不着计算,也用不着冒风险由一个地方
运至另一个地方。因为它有这种种优点,似乎自始就产生了一种贴水;大家都相信,所
有原来储存银行内的货币,都听其留在那边,谁也不想要求银行支还,虽然这种存款在
市场上出售,可得到一项贴水。如要求银行支还,银行信用的所有者就会失去此项贴水。
新由造币厂造出的先令,既不能在市场上比普通的磨损了的先令购得更多的货物,所以,
从银行金柜中取出来归入私人金柜中的良好真正货币,和通用货币混在一起,就不易辨
认,其价值就不高于通用货币。当它存在银行金柜时,它的优越性是大家知道而且是确
认的。当它流入私人金柜时,要确认它的优越性,所付代价要大于这两种货币的差额。
此外,一旦从银行金柜中提出来,银行货币的其他各种优点,亦必随着丧失。安全性丧
失了,方便的安全的移让性丧失了,支付外国汇票的用处亦丧失了。不仅如此,要不是
预先支付保管费,就不可能从银行金柜提出货币来。
    这种铸币存款,或者说银行必须以铸币付应的存款,就是银行当初的资本,或者说
就是所谓银行货币所代表的那种东西的全部价值。现在,一般认为,那只是银行资本的
极小的一部分。为了便利用金银条块进行的贸易,这许多年以来,银行采取的办法是对
储存金银条块的人付给信贷。这种信贷,一般比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格约低百分之五。
同时,银行绘与一张受领证书或收据,使储存金银条块的人或持证人得于六个月内的任
何时候取回所存金银,条件是将等于那笔信贷的银行货币交还银行,并给付千分之二十
五(如果存的是白银)或千分之五十(如果存的是黄金)的保管费。但同时又规定,若
是到期不能作此种支付,则所存之金银条块即按收受时的价格,或按为此而付给信贷时
的价格,归银行所有。如此支付的储金保管费,可以看作是一种仓库租金。至于金的仓
库租金,为什么要比银的仓库租金高得那么多,也有几种不同的理由。据说,金的纯度,
比银的纯度更难确认。比较贵重的金属,比较容易作假,由作假而引起的损失亦比较大。
此外,银是标准金属,据说,国家的意图,是鼓励以银储存,不怎么鼓励以金储存。
    金银条块的价格比通常略低时,其储存最为普遍,到价格腾贵时,则往往被提出。
在荷兰,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一般比其造币厂价格高,这好比最近金币改铸以前英格兰
的情况,理由亦相同。其差额,据说一般为每马克六至十六斯泰弗,即银八盎斯,其中
包含纯银十一分合金一分。对于这样的银(在被铸为外国铸币时,其成色为一般所周知,
而且被确认,例如墨西哥银圆)的储存,银行所给的价格,即银行所给的信贷,则为每
马克二十二盾;造币厂价格约为二十三盾,市场价格则为二十三盾六斯泰弗,乃至二十
三盾十六斯泰弗,超出造币厂价格百分之二乃至百分之三。金银条块的银行价格、造币
厂价格及市场价格几乎保持着相同的比例。一个人一般可为了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格与
市场价格间的差额,而出售其受领证书。金银条块的受领证书,几乎常有若干价格。所
以,坐待六个月期满,不把储金提出来,或忘记支付千分之二十五或干分之五十的保管
费,而获取另六个月的新受领证书,以致银行得按收受时的价格把储金收为已有,却是
极不常有的现象。但是,这现象虽不常有,但亦有时发生,而在金的场合又比银的场合
较常发生,因为银的保管费较轻,金则因为是比较贵重的金属,其保管亦须支付较高的
仓库租金。
    由储存金银条块而换得银行信用与受领证书的人,在其汇票到期时,以银行信用兑
付。至于受领征书是出卖或是保留,那就看他对于金银条块价格的涨跌,作怎样的判断。
但此种银行信用与受领证书,大都不会长久保留亦无长久保留的必要。有受领证书并要
提取金银条块的人,老是发现有许多银行信用或银行货币,让他以普通价格购买;同样,
有银行货币并要提取金银条块的人,也发现有同样多的受领证书,让他购买。
    银行信用所有者及受领证书持有者,是银行的两种不同债权人。受领证书持有者,
不把等于被领金银条块价格的一定数额银行货币,给与银行,就不能提取受领证书上所
记明的金银条块。如果他自己没有银行货币,他就得向有银行货币的人,购买银行货币。
但有银行货币的人,若不能向银行提出受领证书,表示自己所需要的数额,他亦不能提
取金银条块。如果他自己没有受领证书,他亦得向有受领证书的人,购买受领证书。有
受领证书的人,购买银行货币,其实就是购买提取一定数量金银条块的权力,这种金银
条块的造币厂价格,比其银行价格高百分之五。所以,他为购买银行货币而通常支付的
那百分之五贴水,并不是为了一种想象的价值,而是为了一个真实的价值而支付的。有
银行货币的人,购买受领证书,其实亦就是购买提取一定数量金银条块的权力,这种金
银条块的市场价格,一般比其造币厂价格高百分之二乃至百分之三。所以,他为购买受
领证书而支付的价格,亦同样是为了一个真实的价值而支付的。受领证书的价格及银行
货币的价格合起来,便构成金银条块的完全价值或价格。
    以国内流通的铸币存入银行,银行既给予银行信用,也发给受领证书,但这种受领
证书,通常是没有价值的,也不能在市场上售得什么价格。例如,以值三盾三斯泰弗的
达克通存入银行,所换得的信用只值三盾,或者说比流通价值低了百分之五。银行虽亦
同样发给受领证书,使持票人得在六个月内任何时候,支付千分之二十五的保管费,提
出存在银行的达克通,但这种受领证书,往往不能在市场上售得什么价格。三盾银行货
币,虽大都可在市场上售得三盾三斯泰弗,即在提出以后,可得到达克通的完全价值,
但由于在提出以前,须纳千分之二十五的保管费,所以得失相衡,恰好互相抵消。可是,
假若银行贴水,降为百分之三,这种受领证书便可在市场上售得若干价格,便可售得百
分之一点七五了。但现令银行贴水,大都在百分之五左右,所以,这种受领证书往往听
其满期,或者象人们所说,听其归银行所有。至于储存金达克所得的受领征书,就更常
听其满期,因为其仓库租金为千分之五十,尤为昂贵。在这种铸币或条块的储存听其归
银行所有时,银行往往可得利百分之五,这百分之五,可看作是永远保管这种储存物的
仓库租金。
    受领证书过期的银行货币的数额,必然是很大的。受领证书已经过期的银行货币的
数额,必定包含银行当初的全部资本。据一般假设,银行当初的全部资本,自从第一次
存入以来,就没有一个人想要调换新的变领证书,或把储金提出,因为根据我们上面举
出的种种理由,那就无论采用那两方法中任何一个,都必然是有损失的。但这数额无论
是怎样大,在银行货币全额中所占的部分,据假设是很小的。阿姆斯特丹银行,过去好
几年来,是欧洲最大的金银条块仓库,但其受领证书却是很少过期的,或很少照一股所
说归银行所有。比这大得多的那一部分银行货币或银行账簿上的信用,都是过去好几年
来,由金银条块商人不断储存、不断提取而创立的。
    没有受领证书,即不能向银行有所要求。证书过期的那比较小量银行货币,和受领
证书还是有效的那比较大量银行货币混在一起,所以没有受领证书的银行货币额虽很可
观,但决没有某一特定部分银行货币永远没有谁来要求。银行不能为同一事物而对两个
人负担债务人的义务;没有受领证书的银行货币所有者,在未购得受领证书以前,决不
能要求银行付款。在平静的时候,他要按照市场价格购得一张受领证书,毫不困难。这
种价格,和根据受领证书有权向银行提取铸币或金银条块能在市售卖的价格,一般是相
符合的。
    但在国难时期,情形就两样了,例如,1672年法兰西人侵入时,银行货币所有者都
想从银行提出储金,归自己保存,大家都需要受领证书。这种需要,可能非常地提高受
领证书的价格。有受领证书的人,可能作非分之想,不要求各受领证书所记明的银行货
币的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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