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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亚当·斯密国富论-第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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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的改进。受到这利益的,不仅仅是都市所在的农村。凡与都市通商的农村,都多少受
其实惠。它们为此等农村的原生产物或制造品,提供了市场,结果就鼓励了其产业和产
业的改进。当然,靠近都市的农村,所得实惠,自必最大。其原生产物的运输,所费既
较省,所以,与较远农村的产物比较,商人们即使付给生产者较高的买价,但对于消费
者,取价却仍可一样低廉。
    二,都市居民所获的财富,常用以购买待售的土地,其中很大一部分往往是向未开
垦的土地。商人们都渴望变成乡绅。而且,在他们变成了乡绅的时候,他们往往最能改
良土地。商人与乡绅不同。乡绅是一向奢侈惯了的,他只会花钱,从来不会想到赚钱。
商人却常用钱来经营有利事业,他用一个钱,就希望在这一个钱回来的时候,带回一些
利润。他们这种不同的习惯,必然会影响他们在一切事业上的性情和脾气。商人往往是
勇敢的事业家,乡绅往往是胆怯的事业家。就商人说,如果他觉得投下大资本来改良土
地,有希望按照费用的比例增大它的价值,他就毫不迟疑地马上去做。但乡绅很少有资
本,即使有些资本,也很少敢如此来使用。如果他真的着手进行改良,所用以改良的,
亦往往不是资本,而是每年收入的剩余。设你幸而住在四周农村多未开垦的商业都市中,
你当能看到商人在这方面的活动,比乡绅是活跃得多啊。此外,商人由经商而养成的爱
秩序、节省、谨慎等各种习惯,也使他更适合于进行土地上的任何改良,不愁不成功,
不愁不获利。
    三,农村居民一向处在与其邻人的战争和对其上司的依附状态中。但工商业的发达,
却逐渐使他们有秩序,有好政府,有个人的安全和自由。这一种效果,是最重要的,但
却不为世人所注意。据我所知,曾注意此点的作家,迄今只有休谟先生。
    在既无国外贸易又无精制造业的农村,一个大地主,对维持耕作者所剩余的大部分
土地生产物,既无物可以交换,就无所谓地把它花费于乡村式的款客。这剩余部分,如
足够养活一百人,他即用以养活一百人,如足够养活一千人,他即用以养活一千人。舍
此以外,实无其他用途。所以,他的周围常有成群的婢仆和门客。他们依赖他的给养,
既无任何等价物品为报酬,就服从他,象兵士服从国王一样。在欧洲工商业尚未扩张以
前,大人物和大富翁,上自王公,下至小领主,其待客的阔绰,都超过我们今日所能想
象的。例如,威斯敏斯特大厅,为威廉·鲁弗斯的饭厅,然而常有人满之患。托马斯·
伯克特常以清洁的草秣,铺于厅的地上,使坐不到座位的坐地就食的武土文人,不致染
污他们崭新的衣裳。据说,瓦维克大公每日在各庄园所款待的宾客,达三万人;此或言
过其实,但数目必很大,否则不会被夸大到如此程度。我们知道,不多几年前,苏格兰
高地一带,仍盛行近似这种规模的款客,而在工商业很不发达的民族,这种风气,似乎
也很普遍。波科克博士说:“我曾见一阿拉伯酋长,在他售卖牲畜的市中,当街宴请一
切行人,即普通乞丐,亦在被邀之列。”
    佃耕者依赖大领主,无异于他的婢仆。他们即使不是贱奴,也是可随意退租的佃农。
他们所纳的地租,无论就任何方面说,也不能与土地所提供的生活资料等价。数年前在
苏格兰高地一带,足维待一家生活的土地,普通所纳地租,仅为一克郎、半克郎、一羊、
一小羊而已。有些地方,现在依然如此;而且现在该处的货币,与他处比较,也并不能
购买更多的商品。其实,在一个大庄园所产的剩余产物必须在本庄园内消费的农村,为
地主便利打算,与其在家中消费这全部剩余,不如在离家不远的地方消费其一部分,如
果消费它的人们,是象门客家仆一样,听从自己号令的话。这样,他可省去许多麻烦,
伴侣不至过多,家庭不至过大。仅付比免役租多一点的地租,而占有能维持一家生活的
土地的可随意退租的佃农,其从属于领主,无异于婢仆、家奴。他们须绝对服从领主的
命令。这种领主,在佃农家里养佃农,与在自己家里养婢仆、家奴,无甚区别。婢仆和
佃农的食粮都来自领主的恩施。恩惠是否继续则取决于领主的高兴。
    在这情况下,大领主对于其佃农和家奴,必然有一种驾驭的权威。这种权威,便是
一切古代贵族权力的基础。他们在平时,是境内居民的裁判者,在战时,是境内居民的
统领者。他们有统率境内居民以抗不法者的权力,所只在境内成了治安的维持人,法律
的执行者。没有任何其他人拥有这样的权力,国王也没有这权力。国王在古代,不过是
领土内最大的领主,其他领主,只为共同防御共同敌人,才给他一定程度的尊敬。如果
国王要依靠自己的权力,强制某大领主领地内人民偿还小小的债务,那里居民都守望相
助,恐怕国王所要花的力量,几乎将等于消灭一个内战所花的力量。因此,他不得不将
大部分农村的司法权,交给能执行法律的人,不得不把统辖民军的权力,交给能统辖民
军的人。
    说这种地方性裁判权起源于封建法律,实是一个错误。不仅最高的民事刑事裁判权,
在欧洲尚不知有所谓封建法律以前数百年,即已掌握在大土地领有者手中。而且一切募
兵权、铸币权、制定地方行政法规权,也已在这时候掌握在大领主手中了。英格兰被征
服前的萨克逊各领主所掌握的统治权与裁判权,并不下于被征服后诺尔曼各领主所掌握
的统治权与裁判权。但我们不可设想,直到被征服以后,封建法律才成为英格兰习惯法。
在法兰西,领主统治仅、裁判权的发生先于封建法律的发生,尤为不容置疑的事实。这
种种权力,无疑会随着上述各种财产制度与风习而产生。且不讲古代英法两王国吧,我
们就在晚得多的时代也可找到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种种结果必随这种种原因而发生。不
到三十年前,苏格兰洛赫巴地方,有个叫做克默伦的绅士,不是贵族领主,甚至不是一
个大佃农,不过是亚盖尔公爵的一个家臣罢了。他既没有获得正式的委任状,又不是治
安推事,却对其民众执行最高的刑事裁判权。据说,他的审判裁判,虽无司法仪式,却
很公正。也许在当时当地的情形下,他为维持公共治安计,不得不出面承揽这权力。这
位绅土,每年得租不过五百镑,1745年率领八百人参加了斯托亚的起义。
    封建法律的推行其目的决不是想扩大封建领主的权力,倒可只看作是想把他们的权
力缩小。自国王以下,直到最下级的领主,都由封建法律妥为制定等阶,各有各的职守
和义务。在领主未成年时,该领主所有的土地的地租归其直接上司领受,土地管理权亦
归其直接上司掌握。结果,各大领主未成年时,他们土地的地租和对土地的管理权也都
归于国王。国王对于这种未成年的领主,尽保护教育的责任,并以监护人的资格,为之
婚娶,不过选择的对象,要身分相称。但是,这种法律,虽本意要加强国王的权力,削
弱大领主的权力,但仍不能使乡村居民得有安宁的秩序官良好的政府,因为它不能彻底
改变纷乱状态所由而起的财产制度与风习。政府的权力仍过小,贵族的权力仍过大,而
贵族权力过大,正是政府权力过小的原因。封建等阶制度虽然确立了,国王仍不能制服
大领主。大领主,依然横暴如故。他们相互间依然不断地任意作战,甚至常常对国王作
战。广大的乡野仍呈一片强取豪夺和骚乱的景色。
    然而,封建法制凭一切强制力量所办不到的事,却由国外商业和制造业潜移默化,
逐渐实现。国外商业与制造业的兴起,渐使大领主得以其土地的全部剩余产物与他物交
换。由此而得的物品,于是无须与佃农和家奴共享,而完全由自己消费。完全为自己不
为他人,这似乎是一切时代为主子者所遵守的可鄙格言。所以他们一发现了由自己来消
费所收地租的全部价值的方法之后,他们就不愿再和别人共同享受这价值。他们就宁愿
把足以维持一千人一年生活的粮食或其价格,用来换取一对金钢石纽扣或共他同样无用
而无意义的东西,随而也把这粮食所能给他们带来的权威一并舍弃了。但金钢石纽扣是
由他自己独享、无人与他共享的。至于以前的花费方法,他至少要与一千人共享。这区
别是非常明显的,要作出取舍的决定,有赖于明智的判断。于是,为了满足最幼稚最可
鄙的虚荣心,他们终于完全舍弃了上述权威。
    在无国外贸易又无精制造业的国家,每年有一万镑收入的人,除了以这一万镑养活
一千家人家使其俯首听命以外,也许就没有其他的消费方法。但在现在的欧洲,每年有
一万镑收入的人,不必直接养活二十人,不必直接使唤无使唤价值的仆役十多人,却可
消费其全部收入。事实上,他通常也是这样做。他间接维持的人,也许和往昔消费方法
所雇用的一样多或是更多。他以全部收入所换得的宝物量,也许很少,但为采集制造这
宝物而被雇用的工人,却必然很多。这种宝物的昂贵价格,大都由于这些工人的工资及
其直接雇主的利润所造成。他直接支付宝物的价格,即间接支付这一切工资与利润,从
而间接维持了这些工人及其雇主的生活。不过,他对于他们各人的贡献,却只是他们全
年生活费的极小部分。他们各人每年的生活费,来自他一个人的,少数占全部的十分之
一,许多占全部的百分之一,有些则尚不及千分之一,万分之一。他虽然对维持他们全
体的生活有所贡献,但他们全体的生活,都不一定要他维持,所以,对于他,他们就多
少是独立自主的了。
    在大地主以地租维持佃农和门客的生活时,他们是各自维持各自的佃农和门客的生
活。但在他们以地租维持商人工匠时,他们全体所能养活的人数也许和往昔一样多,而
且由于乡村式的款客方法难免浪费,现在所能养的,也许比往昔还多。但是,分开计算,
他们每个人对这较大人数中每个人的生活费所贡献的往往极微。每个商人或工匠的生活
费,都不是得自一个顾客,而是得自千百个不同的顾客。他在某程度上,虽要仰给于他
们中每一个人,但不绝对仰赖他们中任何一个人。
    大地主的个人消费,就在这情况下逐渐增大起来。因此,他所养活的门客,就非逐
渐减少以至全部打发掉不可。由于同一理由,不必要的佃农,亦非逐渐打发不可。农田
加大了,而地主不顾对裁减佃农的怨言,却仍把佃农人数减少到按照当时不甚完善的耕
作和改良情况耕作所需要有的最少人数。由于尽数打发了不必要的寄食者,由于逼着佃
农缴出农田所能提供的全部价值,地主所得的剩余,或者说剩余的价格,逐渐增大了。
这个较大的剩余,商人和制造业者又给他提供方法,使能由他自己来消费,象前此消费
其余部分一样。个人消费增大这个因素,又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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