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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12-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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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9条  向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备及其用户设备(如电视机)提供电力的户外线路,自户外引入系统设备和用户设备所在建筑物内时,所采限的防雷电波侵入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9。0。10条  同一个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户内防雷系统与户外电缆线路以及户外电力线路的避雷装置,均应合用同一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装置。如建筑物本身设有避雷系统,尚应与建筑避雷系统合用同一防雷接地装置。
第9。0。11条  串装在同轴电缆线路上的有源设备,宜通过电缆远供工作电源。如就近从电力网取电,应有防雷保护措施。
第9。0。12条  在雷击区、敷设在外墙上的同轴电缆线路,宜有接地的金属管保护。
第9。0。13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与用户有关的安全保护及防强电故障危害的安全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30MHz~2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第9。0。14条  户外设备,应具有防雨、雪、冰凌的性能,或安装在箱、罩内。
第9。0。15条  天线杆、塔高于附近建筑物、地形物时,或航空等部门如有要求,应安装塔灯。塔身应涂颜色标志。在城市及机场净空区域内建立高塔,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A11~附录一  名  词  解  释

~A12~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中“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A13~附加说明
本规范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 编单 位:邮电部北京设计所
参 加单 位:冶金工业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主要起草人:申新垣、王炳南、杨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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