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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罗素-哲学问题-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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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明白这个命题,也就是说,我们一明白了“撮合”、“2”和“4”是什么意思,我们
就明白它所断言的是什么了。我们完全无须知道世界上所有的成双成对:倘若真有这个
必要的话,显然我们便永远也不会明白这个命题了,因为成双成对是不计其数的,我们
不可能—一知道。因此,虽然我们一般陈述中所意味的是对特殊的成双成对的陈述,但
是我们一经知道确有这样特殊的成双成对以后,它本身便不是断言、也不是意味着有像
这类特殊的成双成对了。因此,对于任何实际上的特殊的双,它并未能作出任何陈述来。
这个陈述中所讲的只是共相的“双”,而不是这一双或那一双。
    所以,“2+2=4”这个陈述所处理的就完全是共相,因此不论谁都可以知道它,只
要他认识有关的那些共相,并能觉察到陈述中所断言的那些共相之间的关系。有的时候,
我们有能力可以觉察到像共相之间的那类关系,因此,有时对于算术上和逻辑上那些普
遍的先验的命题也便有能力知道。必须把这种情况当作是一件事实来看,这是我们对于
知识反省时发现的。以前我们考虑到这类知识的时候,对于它似乎竟可以预测经验和控
制经验,我们感觉到它很神秘。而现在我们了解到,这一点原是一个错误。关于任何可
经验的事物,没有一件事实是不依靠经验就能为人认知的。我们先验地知道两件东西加
上另两件东西一共是四件东西,但是我们并不先验地知道:倘使布朗和琼斯是两个人,
罗宾森和史密斯是两个人,那末布朗、琼斯、罗宾森和史密斯在一起就是四个人。理由
是这个命题根本就不可能被理解,除非我们知道有布朗、琼斯。罗宾森和史密斯这些人,
而关于他们,我们只是由于经验才能知道。因此,虽然我们的普遍命题是先验的,但是
它在应用到实际的殊相上就涉及到经验了,所以也就含有经验的因素。这样,就可以看
出:在我们先验的知识里,那看上去是神秘的东西,原来是基于一种错误。
    倘使把我们真确的先验判断,来和像“凡人皆有死”这种经验的概括加以对比,便
会使这一点更加明白。在这里,跟过去一样,我们一经明了它所涉及的人和必死的这种
共相时,就能了解这个命题是什么意义。显然并不必须对于整个人类先有对个人的认识,
才可以了解我们命题的意义。因此,先验的普遍命题和经验的概括,它们之间的区别并
不是在命题的意义之中,而是在命题的证据的性质之中。以可经验的事例而论,这种证
据就存在于特殊的事例里。我们所以相信所有的人都是必死的,是因为我们知道有无数
人死了的事例,而没有一个人活过某个一定的年龄。我们不相信它是因为我们看出了在
共相的人和共相的有死的之间有一种联系。不错,倘使生理学能够在承认支配活体的普
遍规律条件下,证明了活的有机体没有能永远存活下去的,从而表明在人和必死之间有
一种联系的话,这就可以使我们不必诉诸于人死的个别事例来断言我们的命题了。但是,
这只意味着我们的概括是包罗在一个更广泛的概括之中的,它的证据尽管外延较大,但
还是属于同类的。科学的进步经常产生这类小前提,因此,对于科学上的概括它就提供
了日益宽泛的归纳基础。但是,这虽然使得确切可靠的程度大一些,然而它所提供的性
质并没有差异:基本的根据还是归纳的,也就是从事例而来的,而不是先验的,不是和
属于逻辑与算术中那种共相有关的。
    谈到先验的普遍命题,有相反的两点应当注意。第一点是,倘使许多特殊事例为已
知,那就可以用归纳法从第一个事例得到我们的普遍命题,而共相之间的关系则是只到
了后来才能觉察。譬如,我们都知道:倘使我们从一个三角形的三对边作三条垂直线,
则这三条垂直线必然交于一点。很可能首先引导我们得出这个命题的就是:在许多事例
中曾经实际画过一些垂直线,发现它们总是交于一点;这种经验可能就引导我们去寻找
普遍的证据,结果我们就找到了它。这种情形,在数学家们的经验中是屡见不鲜的。
    另一点就更为有趣,在哲学上也更为重要:那就是,有时候我们可以知道一个普遍
命题,但是关于这个命题的事例却一个也不知道。下列情形可以为例:我们都知道任何
两个数可以相乘,所得的第三个数叫作乘积。我们也都知道:一切乘积小于100的两个整
数都已经乘出,乘积的值都列在九九表内。但是,我们又都知道,整数是无限的,而人
类所思考过的或将来所要思考的,只不过是整数中有限的成双成对而已。所以结果是,
人类所从未思考过。也永远不会加以思考的成对的整数比比皆是;其乘积都在100以上。
因此,我们就得到这个命题:“人类所从未思考过、将来也永远不会思考的两个整数的
一切乘积,都在100以上。”这里这个普遍命题的正确性是无可否认的,然而就它的性质
而论,我们却永远也举不出一件事例来;因为我们所想到的任何两个数都被排除在这个
命题的各项之外。
    关于那些不能举例说明的普遍命题的认知问题。人们往往否认有这种可能性,因为
谁都觉察不出对于这类命题的知识,而所需要的又只是共相关系的知识,而并木需要任
何有关我们所说的共相事例的知识。但是这类普遍命题的知识,对于大部分一般公认为
应当知道的东西,却是十分重要的。例如,我们已经在前几章里看到,和感觉材料相对
立的物体只是由推论得出来的,而不是我们所认识的东西。因此,我们便永远不能认识
像“这是一个物体”这种形式的命题,在这里,“这”指的是直接认识的事物。其结果
便是:我们一切有关物体的知识都是不能举出实例证明的。我们可以举出有关感觉材料
的实例,但是我们却举不出实际的物体的事例。因此,我们对于物体所具的知识,就全
盘有赖于那种举不出实例证明的普遍知识的可能上。这也同样可以适用于我们对于别人
心灵的知识上,或者适用于我们认识之中无例可举的任何别类事物的知识上。
    现在我们就可以综观一下我们知识的各种来源,因为它们已经在我们的分析之中出
现了。首先,我们应当区别对于事物的知识和对于真理的知识。每种知识都可以分作两
类,一类是直接的,一类是派生的。对于事物的直接知识,我们称之为认识的,根据所
认识的事物而言,它包括两种,即殊相的和其相的。在殊相的知识之中,我们所认识的
是感觉材料,(大概)也还有我们自己。在共相的知识之中,似乎没有一条原则可以使
我们据之以判断哪样是可以凭借认识知道的。但是有一点却很明了,我们能够从认识而
知道的东西乃是感性的性质、空间时间关系、相似关系和逻辑方面的某些抽象的共相。
对于事物所具有的派生的知识,我们称之为描述的知识,它永远包括对于某种东西的认
识和真理的知识。我们所具有的直接的真理知识可以称作直观的知识,由直观而认识的
真理可以称作自明的真理。在这类真理之中,也包括那些只陈述感官所提供的真理、逻
辑和算术方面的某些抽象原则以及伦理方面的一些命题(虽然确切性较差)。我们所具
有的派生的真理知识包括有从自明的真理所能演绎出的每一样东西,那些都是由于使用
演绎法的自明原则可以演绎出来的。
    倘使以上的叙述是正确的,那么我们所具有的一切真理的知识便都有赖于我们的直
观知识了。因此,很像最初我们考虑认识的知识的性质和范围那样,现在考虑直观知识
的性质和范围也成了一件重要的事。但是真理的知识却提出了一个更进一步的问题,那
就是错误的问题,这是事物的知识所没有提出的。我们的信念有些是错误的,因此就必
须考虑究竟如何能够把知识和错误区别开来。这个问题的发生并木涉及认识的知识,其
理由是,不论认识的客体是什么,即使是在梦中或在幻觉中认识的,只要我们不超出直
接客体的范围之外,就不涉及到错误。只有在我们把直接客体,也就是把感觉材料,看
成为某种物体的标志时候,错误才会发生。因此,和真理的知识有关的问题,就要比那
些和事物的知识有关的问题更困难一些。现在就让我们把直观判断的性质及其范围作为
有关真理知识的第一个问题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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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问题 
第十一章 论直观的知识



    我们有一个共同的印象,即认为我们所相信的东西样样都应当是可以证明的,或至
少可以表明其或然性是很高的。许多人都觉得,一种没有理由可加以说明的信仰就是不
合理的信仰。大体说来,这种见解是正确的。差不多我们的一切信仰,如其不是从那些
可以看作是说明这些信仰的其他信仰推论出来的,就是能够从它们推论出来的。不过,
推论的理由通常却被人忘记了,或者从来就不曾有意识地被我们想到过。譬如说,有什
么理由可以假定我们现在所要吃的东西不会变成毒物呢?我们中间自问过这个问题的人
可谓寥寥无几。但是我们觉得,倘使有人如此请问,我们总能找出完全恰当的理由回答,
哪怕当时并没有现成的理由。我们这样相信,通常都证明是合理的。
    但是让我们试想某位喜欢坚持己见的苏格拉底,任凭我们向他拿出什么理由来,他
总是继续要求用另一个理由来说明这个理由。像这样追究下去,大概不会很久,迟早我
们总要被逼到这样一步:我们再也找不出一个更进一步的理由,而且几乎可以肯定,在
理论上甚至也不可能再发现进一步的理由了。从日常生活的普通信念出发,我们可以从
一点到另一点节节被迫后退,一直达到某项普遍原则或者一个原则的某一事例为止,这
个原则看上去是光辉透亮地自明的,它本身不可能再从任何更自明的东西推论出来了。
就大多数日常生活问题而言,比如我们的食品是否真的富于营养而不含毒,都可以使我
们向后追究到我们已经在第六章 中讨论过的归纳法原则。但是从归纳法原则再向后追
究过去,似乎便没有倒退的余地了。这个原则本身是我们推理时所经常使用的,有时是
有意识地、有时是无意识地。但是,一切推理只要是从比较简单的自明原则出发,便不
能导致我们以归纳法原则作为它的结论。对于其他逻辑原则也是如此。逻辑原则的真理
对于我们是自明的,我们在解释证验的时候要用它。但是它们本身(或者说至少其中有
些)是不能证验的。
    虽然如此,自明性并不只限于那些不能证明的普遍原则才有。许多逻辑原则一经承
认之后,其余的也便可以从它们演绎出来;但是所演绎出来的命题却往往和那些没有证
据的假设命题是一样地自明。不仅如此,一切算术命题也都能够从逻辑的普遍原则演绎
出来,像“2+2=4”这样简单的算术命题更是和逻辑原则一样自明的。
    有些伦理原则(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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