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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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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  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
 1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应符合表22。3。1…1的规定。
 
表22。3。1…1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限值
   电网标称电压
kV
电压总谐波畸变率

各次谐波电压含有率%


奇次
偶次
0。38
5。0
4。0
2。0
6;10
4。0
3。2
1。6
35
3。0
2。4
1。2
  
  2  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不应超过表22。3。1…2规定的允许值。当公共连接点处的最小值短路容量与基准短路容量不同时,谐波电流允许值应进行换算。
表22。3。1…2  公共连接点谐波电流允许值
标准电压kV
基准短路容量MVA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0。38
10
78
62
39
62
26
44
19
21
16
28
13
24
11
12
9。7
18
8。6
16
7。8
8。9
7。1
14
6。5
12
6
100
43
34
21
34
14
24
11
11
8。5
16
7。1
13
6。1
6。8
5。3
10
4。7
9
4。3
4。9
3。9
7。4
3。6
6。8
10
1000
26
20
13
20
8。5
15
6。4
6。8
5。1
9。3
4。3
7。9
3。7
4。1
3。2
6。0
2。8
5。4
2。6
2。9
2。3
4。5
2。1
4。1
35
250
15
12
7。7
12
5。1
8。8
3。8
4。1
3。1
5。6
2。6
4。7
2。2
2。5
1。9
3。6
1。7
3。2
1。5
1。8
1。4
2。7
1。3
2。5

  3  同一公共连接点的每个用户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按此用户在该点的协议容量与其公共连接点的供电设备容量之比进行分配。
22。3。2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限值
  1  当设备的输入电流小于16A时,其电流总谐波畸变率THDi应满足国家标准《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GB17625。1的要求;
  2  当设备的输入电流大于16A且小于75A时,其THDi应满足《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的要求;
  3  当设备的输入电流大于75A时,其THDi 不得超过40%。
22。3。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治理
  当建筑物中所用电气与电子设备不符合22。3。2之规定时,应对供配电系统进行谐波治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省级及以上政府机关、银行总行、分行及同等金融机构的办公大楼、省级及以上医院医技楼、大型计算机中心建筑物,应在办公设施、医疗设备、计算机网络电源等电力干线上设置有源滤波装置。
  2  其他重要的公共建筑物,宜在其办公设施、计算机网络电源等电力干线上设有源滤波装置。
  3  谐波源较多的商业办公建筑,宜在办公设施、计算机网络电源等电力干线上设置有源滤波装置或无源滤波装置。
  4  一般建筑物应在大功率谐波干扰源所在馈线上设置有源或无源滤波装置,或在其输入端设置隔离变压器,且中性线截面积应为相线截面的两倍。当线路中有四极开关时,须考虑中性线的最大接线截面。
  5  无调光装置的照明干线可设置无源三次谐波滤波装置。
  6  谐波源较多的建筑物中,功率因数补偿电容器应串接电抗器,以避免发生电网谐振,除非经计算证实不会出现谐振现象。
  7  当配电系统中设有适当的有源滤波装置时,相应回路的中性线截面不必增大。
  8  当配电系统中设有适当的无源滤波装置时,相应回路的中性线宜与相线等截面。
  9  为X光机、CT机、核磁共振机等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及馈线,应尽可能降低其电源阻抗。
  10  谐波源较多的建筑物供配电系统中,应选用D,ynll结线的配电变压器。
  11  对于谐波干扰特别严重的建筑物,供配电系统中涉及主要谐波源设备的配电变压器宜选用K额定值变压器,其K值应根据治理后的谐波水平来确定,且绕组结线型式为D,ynll。
    12  由晶闸管控制的负荷或设备宜采用对称控制。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22。4。1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电子信息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内部的电磁环境,系统的电磁敏感度,系统的电磁干扰与周边其他系统的电磁敏感度等因素,达到较好的电磁兼容性。
  2  民用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足以危及人员健康的电磁辐射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当必须设置这类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或屏蔽措施。
  3  电子信息系统所处的建筑物应按本规范第11章及国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4  电子信息系统应按国标《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22。4。2  机房设计
  1  机房位置的选择及设备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的有关规定。
  2  电子信息设备宜远离建筑物防雷引下线等主要的雷击散流通道。
  3  当机房的电磁环境不符合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标准,且系统故障可能造成严重的 政治或经济后果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4  音响控制室等模拟信号较集中的机房应远离可控硅调光控制室等较强烈的辐射干扰源。对于小型会议室等 难以分开布置的合用机房,设备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5  机房内应做等电位联结,并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排。对于工作频率较低的,设备数量较少的机房,可采用S型接地方式;对于工作频率高且设备数量较多的机房,宜采用M型接地方式。
  
22。5  电源干扰的防护

22。5。1  由用户变电站引出的配电系统应采用TN…S系统。
22。5。2  由低压电网供电的用户宜在电源进户点起改用TN—S系统。若仅在机房区域内局部改用TN—S系统时,则应从进户点起设置专用PE线,且其他设施均不得使用该PE线。
22。5。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源的进线处应设置限压型电涌保护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装置的残压与电抗电压之和不大于被保护设备耐压水平的0。8倍;
  2  当上下级电涌保护器间距不符合产品使用规定时,应设退耦装置;
  3  电涌保护器前应设过流保护装置;
  4  电涌保护器应具有性能劣化显示功能。
22。5。4  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信号传输电缆宜选用有金属外护层的电缆,并埋地敷设,金属外护层应在进户处接地。
  2  进户通信干线上的电缆及有金属增强线的光缆,其SPD的设置应符合国标《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规范》GB****的规定。
  3  用于信号线的SPD应根据线路的工作频率、工作电压、线缆类型、接口型式等要素;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的SPD。其性能参数见本规范表11。9。4…3及表11。9。4…4。
  5  有线电视系统、微波通讯系统、卫星通讯系统、移动通信中继系统、无线录呼系统等的室外天线馈线应在进户或首个接线装置处设置适配的SPD。
  
22。6  管线设计

22。6。1  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电压等级或不同信号类型的传输线路不得在同一保护管、桥架或线槽内敷设。当采用屏蔽线缆或线槽内有良好的隔离措施时,可不受此限。
  2  电力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应分开敷设,当受建筑条件限制而必须平行邻近敷设时,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
  3  电力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交叉时,应垂直相交;广播线路与其他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交叉时,宜垂直相交。
  4  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应采用屏蔽效果良好且无需另做跨接的金属管保护,但屏蔽线缆不受此限。
  5  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不得采用非金属线槽保护,但屏蔽线缆不受此限。
  6  用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保护的金属管和金属线槽应接地,并做等电位联结。
  7  作为移动通信室内中继系统天线的泄漏型电缆不得敷设在建筑物混凝土核心筒内,且不得与无保护措施的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干线平行贴近敷设。
22。6。2  线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时,监视电视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具有外屏蔽层的同轴电缆。
  2  涉及国家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等电子信息系统应采用屏蔽型电缆或光缆。
  3  银行、证券交易所的市级总部及其结算中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应采用屏蔽型电缆或光缆。
  4  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一旦计算机网络系统发生运行故障将造成较严重后果时,相关系统宜采用屏蔽型电缆或光缆。
  5  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应采用屏蔽型绞线。

22。7  接地与等电位联接

22。7。1  宜采用共用接地型式,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相关各系统中最低电阻值的要求。
  1  综合性医技楼的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0。1Ω。
  2  当无相关资料时,可取值不大于1Ω。
22。7。2  当同一电子信息系统涉及几幢建筑物时,这些建筑物之间的接地装置宜做等电位联结,但由于地理原因难以联结时除外。 
22。7。3  当几幢建筑物的接地装置之间难以互相连通时,应将这些建筑物之间的电子信息系统作有效隔离。
22。7。4  保护接地线、功能接地线宜分别接向总接地端子。
22。7。5  建筑物每一层内的等电位联结网络宜呈封闭环形,其安装位置应易于接近。
22。7。6  根据建筑物及电子信息系统的特点,可采用下列接地形式:星形网络;多个网状连接的星形网络;公共网状连接的星形网络。
22。7。7  功能性等电位联结
  1  功能性等电位联结线可采用金属带、扁平金属编织带和圆形截面电缆等。
  2  高频设备的功能性等电位联结线宜采用金属带或扁平金属编织带,且其截面的长宽比不小于5。
22。7。8  电子信息系统接地母干线
    1  当需采用接地母干线用于功能性目的时,建筑物的总接地端子与可用接地母干线延伸,使信息装置可自建筑物内任一点以最短路径与其相连接,当此接地母干线用于具有大量信息设备的建筑物内等电位联结网络时,宜作成一封闭环路。
    2  接地母干线的有效性取决于其布线路径及导体的阻抗,对于大型装置应采用不小于50mm2 截面的铜质导体。当接地母干线用作返回电源的直流通路时,其截面应按直流返回电流来确定,每一直流返回导体的截面应按最大直流电压降小于1V来确定。
    直流返回电流和相应的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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