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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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V电力电缆
<2kVA
与缆线平行敷设
130
有一方在接地的金属线槽或钢管中
70
双方都在接地的金属线槽或钢管中
10注
380V电力电缆
2~5kVA
与缆线平行敷设
300
有一方在接地的金属线槽或钢管中
150
双方都在接地的金属线槽或钢管中
80
380V电力电缆
>5kVA
与缆线平行敷设
600
有一方在接地的金属线槽或钢管中
300
双方都在接地的金属线槽或钢管中
150
荧光灯、氩灯、电子启动器或感性设备
与缆线接近
15~30
无线电发射设备(如天线、传输线、发射机等)雷达设备及其他工业设备(开关电源、电磁炉、绝缘测试仪等)
与缆线接近
≥150
配电箱
与配线设备接近
≥100
电梯、变电室
尽量远离
≥200
注:1 当380V电力电缆<2kVA,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行长度≤10m时,最小间距可以是10mm。
2 电话用户存在振铃电流时,不能与计算机网络在同一根对绞电缆中一起使用。
3 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系指两根不同的线槽,也可在同一线槽中用金属板隔开。
2 综合布线电缆、光缆及管线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表21。9。1…2的规定。
表21。9。1…2 综合布线电缆、光缆及管线与其他管线的间距
其 他 管 线
最小平行净距(mm)
最小交叉净距(mm)
避雷引下线
1000
300
保护地线
50
20
给水管
150
20
压缩空气管
150
20
热力管(不包封)
500
500
热力管(包封)
300
300
煤气管
300
20
建筑物
散水边缘
500
建筑红线或基础
1500
绿化树木
乔木
1500
灌木
1000
道路边石
1000
排水沟
800
地上电杆
500~1000
火车、电车轨道外侧
2000
21。9。2 如墙壁电缆敷设高度超过6000mm时,与避雷引下线的交叉净距应按下式计算:
S≥0。05L (21。9。2)
式中 S ──交叉净距(mm);
L ──交叉处避雷引下线距地面的高度(mm)。
21。9。3 在下列情况下,综合布线系统线路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适当的过压、过流保护措施。
1 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
2 雷击引起的危险影响;
3 地电势上升到250V以上而引起的电源故障;
4 交流50Hz感应电压超过250V。
21。9。4 综合布线系统的过压保护器应选用气体放电管保护器。综合布线系统的过流保护器应选用能自复的保护器。
21。9。5 在家居布线系统中,对于独立式别墅和排列式住宅,每一条进入或离开建筑物的电缆应采取过压和过流保护措施,过压保护器和过流保护器宜安装在布线箱处。
21。9。6 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电缆的金属护套或光缆的金属件均应接地。
21。9。7 综合布线的电缆采用金属槽线或钢管敷设时,线槽或钢管应保持连续的电气连接。
21。9。8 综合布线系统有源设备的正极或外壳与配线设备的机架应绝缘,并用单独导线引至接地汇流排与配线设备、电缆屏蔽层等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方式。
21。9。9 综合布线的接地线采用集中铜排或粗铜线引至接地体时,集中铜排或粗铜线应视作接地体的组成部分,按接地电阻限值计算其截面积。
21。9。10 屏蔽系统接地导线的截面可参考表21。9。10进行确定。
表21。9。10 接地导线选择表
名 称
楼层配线设备至大楼总接地体的距离
≤30m
≤100m
信息点的数量N(个)
N≤75
75<N≤450
工作区的面积S(m2)
S≤750
750<S≤4500
选用绝缘铜导线的截面(mm2)
6~16
16~50
注:按工作区10m2配置1个信息插座计算,如配置2个信息插座则面积应为375m2。依此类推,可核算出相应的面积。实际上,计算导线截面的主要依据是信息点的数量(1个双插座为2个信息点)。
附录X 综合布线系统电缆、光缆使用场所分级
等级
使 用 场 所
特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超高层住宅除外)
一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住宅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建筑(一类建筑的住宅除外)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0m的单层公共建筑
1、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上的门诊楼;
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及以上的百货楼、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3、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4、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5、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楼;
6、市级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车站旅客候车室、民用机场候机楼;
7、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8、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堂、礼堂;
9、建筑面积在200m2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地下民用建筑
1、地下铁道及地下铁道车站;
2、地下影剧院、礼堂、娱乐场所;
3、使用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二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建筑的住宅
二类建筑(二类建筑的住宅除外)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
1、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楼、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2、区县级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3、中型以下的影剧院;
4、图书馆、书库、档案楼;
5、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地下民用建筑
使用面积不超过500m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三级
不属于特级、一级、二级的其他民用建筑。
注: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综合布线系统
一、术语
1、综合布线系统 Generic Cabling System
综合布线系统是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之间的信息传输网络。它能使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的语音、数据通讯设备、信息交换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彼此相联,也能使建筑物内通信网络设备与外部的通信网络相联。
2、配线子系统 Horizontal Subsystem
配线子系统由信息插座、配线电缆或光缆、配线设备和跳线等组成。
3、干线子系统 Backbone Subsystem
干线子系统由配线设备、干线电缆或光缆、跳线等组成。
4、建筑群子系统 Campus Subsystem
建筑群子系统由配线设备、建筑物之间的干线电缆或光缆、跳线等组成。
5、设备间 Equipment Room
安装电信设备、应用设备和交接设备的房间。
6、交接间 Cross Connections Closet
安装楼层配线设备的专用空间。
7、工作区 Work Area
建筑物内需要设置终端设备的独立区域。
二、符号:
符号 英文名 中文名或解释
FD Floor Distributor 楼层配线设备
BD Building Distributor 建筑物配线设备
CD Campus Distributor 建筑群配线设备
HUB HUB 集线器
FTTD Fiber To The Desk 光纤到桌面
22 电磁兼容
22。1 一般规定
22。1。1 本章仅适用于民用建筑范围的电磁兼容设计。
22。1。2 建筑群及建筑物内35、10kV线路引起的无线电干扰应参照国家标准《高压交流电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的规定执行。
22。1。3 对于大功率的射频干扰源应采取屏蔽措施。
22。1。4 移动通信室内覆盖系统在建筑物墙外的场强应低于室外移动基站在该处的场强。
22。1。5 用户专用无线通讯设备所需频段应经当地政府的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22。1。6 易受辐射干扰的电子设备不应与潜在的电磁干扰源贴近布置。
22。1。7 设备选型的一般原则:
1 建筑物内固定安装的国产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有3C认证标志。
2 建筑物内固定安装的进口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有3C认证标志或CE认证标志。
3 建筑物内非固定安装的国产电气和电子设备宜具有3C认证标志。
4 建筑物内非固定安装的进口电气和电子设备宜具有3C认证标志或CE认证标志。
22。2 电磁环境卫生
22。2。1 民用建筑的电磁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物与高压、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和雷达站等辐射源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2 民用建筑物、建筑群内不得设置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装置、核辐射装置或电磁辐射较严重的高频电子设备,但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除外。
3 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内必须设置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装置、核辐射装置或电磁辐射较严重的高频电子设备时,应采取屏蔽措施,使其放射或辐射强度在许可范围内。
4 科研与医疗专用核辐射设备和电磁辐射设备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
22。2。2 民用建筑物电磁环境标准
1 电场强度限值应符合表22。2。2…1的规定。
表22。2。2…1 电场强度限值
频率
单位
容许场强最大值
一级
二级
01—30MHz
V/m
10
25
30—300MHZ
V/m
5
12
300MH—300GHZ
μW/cm2
10
40
混合波长
V/m
按主要波段的场强来确定。若各波段场强分布较广,则按复合场强加权值确定。
注:1 一级:在该电磁环境下长期居住或工作,人员的健康不会受到损害。
2 二级:在该电磁环境下长期居住或工作,人员的健康可能受到损害。
2 磁场强度限值应符合表22。2。2…2的规定。
表22。2。2…2 磁场强度限值
频率范围 (MHz)
单位
磁场强度最大值
0。1~3
A/m
0。1
3~30
A/m
0。17/
30~3000
A/m
0。032
3000~15000
A/m
0。001
15000~30000
A/m
0。073
3 幼儿园、学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宜按一级电磁环境设计。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4 公共建筑中的非人员密集场所,宜按二级电磁环境设计,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但无人值守的各类机房、车库除外。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22。3。1 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
1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应符合表22。3。1…1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