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4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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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9…4)
式中 ——临界距离(m);
3 扬声器所需功率
(16。3。9…5)
式中 ——根据需要所选定的最大声压级(dB);
16。3。10 扩声系统的扬声器系统应采取分频控制。其分频控制方式按下列要求处理:
1 一般情况下,可选用内带无源电子分频器的组合式扬声器箱的后期分频控制方式。
2 分单元式扬声器系统,可采用前期分频控制方式,有源电子分频器应接在控制台与功放设备间。
3 分频频率的选取可参照生产厂家的各类扬声器推荐值。
16。3。11 扩声系统的功率馈送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厅堂类建筑采用定阻输出。
2 体育场、广场类建筑,当传输距离较远时,采用定压输出。
3 自功放设备输出端至最远的导线衰耗不应大于0。5dB(1000Hz时)。
16。3。12 扩声系统的功放单元应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前期分频控制的扩声系统,其分频功率输出馈送线路应分别单独分路配线。
2 同一供声范围的不同分路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不应接至同一功率单元,避免功放设备故障时造成大范围失声。
16。3。13 扩声系统兼作火灾应急广播或与火灾应急广播联网时,其广播分路应满足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要求。
16。4 会议系统
16。4。1 会议系统可分为三类:
1 会议讨论系统。
2 会议表决系统。
3 同声传译系统。
16。4。2 会议讨论系统宜根据会议厅的规模采用手动控制、半自动控制、全自动控制方式。
16。4。3 会议表决系统终端应设有三种可能选择的按钮:同意、反对、弃权。
16。4。4 同声传译系统的信号输出方式一般分为有线、无线和两者混合方式,无线方式可分为感应天线和红外线两种,具体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固定式座席并有保密要求的场所,宜采用有线式。在听众的座席上应具有耳机插孔、音量调节和分路选择开关的收听盒。
2 不设固定座席的场所,宜采用无线式。当采用感应式同声传译设备时,在不影响接收效果的前提下,天线宜沿吊顶、装修墙面敷设,亦可在地面下或无抗静电措施的地毯下敷设。
3 红外辐射器布置安装时应有足够的高度,保证对准听众区的直射红外光畅通无阻,且不宜面对大玻璃门窗安装。
4 特殊需要时,宜采用有线和无线混合方式。
16。4。5 同声传译系统有直接翻译和二次翻译两种形式。直接翻译要求译音员懂多种语言,二次翻译译音员仅需懂两种语言即可。
同声传译系统的设备及用房宜根据二次翻译的工作方式设置,同声传译系统应满足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16。5 设备的选择
16。5。1 有线广播设备应根据用户性质、系统功能的要求选择,扩声系统设备的性能应符合设计选定的扩声系统特性指标的要求。
16。5。2 传声器的选择
1 传声器的类别应根据使用性质确定,其灵敏度、频率特性和阻抗等均应与前级设备的要求相配合。
2 扩声系统中的传声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选定传声器的频率响应特性时,应与系统中的其他部分相适应。传声器阻抗及平衡性应与调音台或前置增音机相匹配。
2)选择有利于抑制声反馈的传声器。
3)应根据传声类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传声器的类别,满足语言或音乐扩声的要求。
4)当传声器的连接线超过10m时,应选择平衡式、低阻抗传声器。
5)录音与扩声中主传声器应选用灵敏度高、频带宽、音色好、多指向性的高质量电容传声器和立体声传声器。
16。5。3 扩声系统的前端控制设备(包括前级增音机、调音控制台、扩声控制台、传译控制台等),应满足话路、线路输入、输出的数量要求,并要具备转送信号的功能。
1 对于大型较复杂的扩声系统,前级增音机至少应该有2~3个声道,各声道能够独立工作,必要时可合成一个声道使用。为了保证扩声不中断,各声道应由同时工作的双通路组成,用一备一。
2 在多功能厅堂的扩声系统中,当仅有语言扩声时,前级增音机可只设传声器输入通路。若考虑文艺演出和在主席台上带有少量即席发言传声器,以及传声器输入兼有线路输入功能,前级增音机一般应有3~8路输入。
3 前级增音机输出端除主通路输出外,还应考虑线路输出、供外送节目信号和录音输出等用。
4 调音台的输入根据厅堂规模确定,一般多功能厅和歌舞厅为8~24路。
5 调音台的声道输出应与扩声系统相对应。
6 厅堂、歌舞厅宜采用扩声调音台。
16。5。4 有线广播功放设备的容量一般按下述公式计算:
(16。5。4…1)
(16。5。4…2)
式中 P——功放设备输出总电功率(W);
PO——每分路同时广播时最大电功率(W);
Pi——第i支路的用户设备额定容量(W);
Ki——第i支路的同时需要系数;服务性广播时,客房节目每套Ki取0。2~0。4,背景音乐系统Ki取0。5~0。6。业务性广播时,取0。7~0。8。火灾应急广播时,Ki取1。0;
——线路衰耗补偿系数;线路衰耗1dB时取1。26,线路衰耗2dB时取1。58;
——老化系数,一般取1。2~1。4。
16。5。5 扩声系统功放设备的配置与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功放设备的单元划分应满足负载的分组要求。
2 厅堂扩声系统的功放一般采用低阻直接输出。当传输距离较远时,如体育场、广场类建筑,则采用定压输出。
3 厅堂扩声系统为确保扩音质量,应有充分的功率储备。一般功放的功率裕量(即功率储备量),在语言扩声时为5倍以上,音乐扩声时为10倍以上。
16。5。6 有线广播、扩声功放设备应设置备用单元,其备用数量应根据广播、扩声的重要程度确定。备用功率单元应设自动或手动投入环节,用于重要广播、扩声的环节,备用功率单元应能瞬时投入。
16。5。7 民用建筑选用的扬声器除满足灵敏度、频响、指向性等特性及播放效果的要求外,还宜按下列规定选择:
1 办公室、生活间、客房等可采用1~2W的扬声器箱。
2 走廊、门厅及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业务广播等扬声器箱宜采用3~6W。
3 在建筑装饰和室内净高允许的情况下,对大空间的场所宜采用声柱(或组合音箱)。
4 扬声器的声压级应比环境噪声大10~15dB。
5 在噪声高、潮湿的场所设置扬声器箱时,应采用号筒扬声器。
6 室外扬声器应采用防水防尘型,其防护等级应满足所设置场所的环境要求。
7 扩声系统中扬声器的选择应根据声场要求及扬声器布置,合理选择扬声器及扬声器系统。
16。5。8 用户负载应小于功率放大设备的额定功率。
16。6 设备的布置
16。6。1 传声器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合理布置扬声器和传声器,两者之间的间距宜尽量大于临界距离,并使传声器位于扬声器辐射角之外。两者这间临界距离按下式计算:
(16。6。1)
式中 VH——临界距离(m);
——房间容积(m3);
——混响时间(s);
——扬声器指向性因数。
2 当室内声场不均匀时,传声器应尽量避免设在声级高的部位。
3 传声器应远离可控硅干扰源及其辐射范围。
4 对于会议厅、多功能厅、体育场(馆)等不同场所,应按需要合理配置不同类型的传声器(包括无线传声器设备)。
16。6。2 扩声系统应采取抑制声反馈措施,除符合第16。6。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方向性强的扬声器和传声器,要避免二者具有同一频率的共振峰。
2 合理布置扬声器和传声器。
3 必要时使用均衡器能有效抑制声反馈,并改善观众厅频率传输特性。
4 对学术、报告厅堂,在调音台和主放大器之间加入移频器,或反馈抑制器来抑制声反馈,对于一般多功能厅如果移频2~5HZ,可提高5~8dB的声级。
5 扩声系统至少要有6dB的稳定度。
6 室内声场应尽可能扩散,以缩短混响时间。
7 宜减少同时使用的传声器数量。当确需多只传声器同时使用时,应控制离传声器较近的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的功率分配。
16。6。3 功放设备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23。2。5条的有关规定:
16。6。4 扬声器的布置方式应满足扩声的功能要求,并根据建筑功能、体型、空间高度及观众席设置等因素确定。
重要扩声场所扬声器的布置方式应根据建筑声学实测结果确定。
扬声器的布置方式一般分为:分散布置、集中布置、混合布置。
1 下列情况,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宜采用集中式布置方式:
1)设置舞台并要求视听效果一致者。
2)受建筑体型限制不宜分散布置者。
集中布置时,应使听众区的直达声较均匀,并尽量减少声反馈。
2 下列情况,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宜采用分散式布置方式:
1)建筑物内的大厅净高较高,纵向距离长或者大厅可能被分隔成几部分使用,不宜采用集中布置者。
2)厅内混响时间长,不宜集中布置者。
分散布置时,应控制靠近讲台处第一排扬声器的功率,尽量减少声反馈,应防止听众区产生双重声现象,必要时可在不同通路内采取适当的相对时间延迟措施。
3 下列情况,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宜采用混合布置方式:
1)眺台过深或设楼座的剧院等,宜在被遮挡的部分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2)对大厅或纵向距离较长的建筑大厅,除集中设置扬声器系统外,宜分散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3)各方向均有观众的视听大厅。
4)必要时,对剧院舞台应预留返送扬声器。
对混合布置方式应解决控制声程差和限制声级的问题,在需要时应加延时措施,采用延时声设备,避免双重声现象。
16。6。5 背景音乐扬声器的布置
1 扬声器(或箱)的中心间距应根据空间净高、声场及均匀度要求、扬声器的指向性等因素确定。要求较高的场所,声场不均匀度不宜大于6dB。
2 扬声器箱在吊顶安装时,应根据场所的性质来确定其间距。
1)门厅、电梯厅、休息厅内扬声器箱间距可采用下式估算:
=(2~2。5) (16。6。5…1)
式中 ——扬声器箱安装间距(m);
——扬声器箱安装高度(m)。
2)走道内扬声器箱间距可采用下式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