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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47章

小说: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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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将传输信号合理地分配给各用户终端,并使其满足第15。2。7条所列设计计算控制值。
    2  用户分配网络宜以分配——分支、分支——分支、分支——分配、分配——分配等方式向用户终端馈送信号。不得将干线或支线的终端直接作为用户终端。
    3  分配设备的空闲端口和分支器的干线输出终端,均应终接75Ω负载阻抗。
    4  频道间信号电平差控制值见第15。2。8条的规定。

15。6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站址的选择
15。6。1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包括:抛物面天线、馈源、高频头、同轴电缆、卫星接收机等,最后与有线电视系统连接。
15。6。2  高频头的主要技术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噪声温度:25°K~35°K;
    2  增益:>45dB;
    3  输出端驻波比:1。5~2。5;
    4  镜象抑制比:>40dB。
    卫星电视下行频率分配应符合表15。6。2…1、表15。6。2…2、表15。6。3…3的要求。
表15。6。2…1  广播卫星广播使用的下行频段
波段(GHz)
频段(GHz)
带宽(MHz)
分配区域
业务范围
L(0。7)
0。62~0。79
170
全球范围
1、与其它业务共用
2、必须征得有关国家和困难受影响国家的主管部门同意
3、广播卫星对地面辐射的功率通量密度应予限制,以保护地面业务
S(2。5)
11。7~2。69
190
全球范围
内集体接受
1、与其它业务共用
2、限于国内的和区域的集体接受系统
Ku(12)
11。7~12。2
500
第二区第三区
1、与其它业务共用
2、信道规划上由广播卫星优先使用

11。7~12。5
800
第一区
1. 
Ka(23)
22。5~23
500
第三区
1、与其它业务共用
2、应规定限制条件,以保护地面业务
3、容许的功率通量密度未定
Q(42)
41~43
2000
全球范围
广播卫星专用
V(85)
84~86
2000
全球范围
广播卫星专用
C
3。7~4。2
500
中国
广播卫星

    C波段卫星电视频道按表15。6。2…2划分。
表15。6。2…2  C波段的频道划分表
频道
中心频率(MHz)
频道
中心频率(MHz)
频道
中心频率(MHz)
1
3727。43
9
3880。92
17
4034。36
2
3746。66
10
3900。10
18
4053。54
3
3765。84
11
3919。28
19
4072。72
4
3785。02
12
3938。46
20
4091。90
5
3804。20
13
3957。64
21
4111。08
6
3823。38
14
3976。82
22
4130。26
7
3842。56
15
3996。00
23
4149。44
8
3861。74
16
4015。18
24
4168。62

   Ku波段卫星电视频道按表15。6。2…3划分。
表15。6。2…3  第一区、第三区Ku波段的频道划分表
频道
中心频率(MHz)
频道
中心频率(MHz)
频道
中心频率(MHz)
1
11727。48
9
11880。92
17
12034。36
2
11746。66
10
11900。10
18
12053。54
3
11765。84
11
11929。28
19
12072。72
4
11785。02
12
11938。46
20
12091。90
5
11804。20
13
11957。64
21
12111。08
6
11823。38
14
11976。82
22
12130。25
7
11842。56
15
11996。00
23
12149。44
8
11861。74
16
12015。18
24
12168。62
15。6。3  站址的选择
    1  宜选择在周围无微波站、雷达站等干扰源处,并应注意同频干扰。
    2  应远离高压线、飞机主航道。
    3  应考虑环境污染因素,(如风沙、尘埃及腐蚀性气体等)。
    4  卫星信号接收方向应保证无遮挡。
15。6。4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的选择与分类
    1  我国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使用的C波段及ku波段,均应采用抛物面天线。
    2  根据馈源安装的位置,抛物面天线分为前馈式、后馈式、偏馈式及多波束天线。
    3  天线增益应满足卫星电视接收机对输入信号质量的要求。
15。6。5  天线直径小于5m时,宜采用前馈式抛物面天线。
15。6。6  天线直径大于等于5m,且对效率及信噪比均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后馈式抛物面天线。
15。6。7  天线直径在1。5m~2m之间,特别是Ku波段大功率卫生电视接收天线宜采用偏馈式抛物面天线。
15。6。8  当采用一个卫星天线,接收多个相对静止的卫星信号时,应选用多波束抛物面天线。
15。6。9  天线增益是表示天线指向性及效率的一个重要参数,可按公式15。6。9计算。
                G                         (15。6。9)
式中  G——接收天线增益(dB);
   S——天线口径面积(m2);
   ——工作波长(m);
   D——抛物面口径(m);
   ——天线的效率。
15。6。10  卫星接收天线,对卫星仰角的计算公式为:
                            (15。6。10…1)
 
r =Yp…Ys                            (15。6。10…2)
式中  ——天线对卫星的仰角(度);
   YP——地球接收站的经度(度);
   YS——卫星轨道的经度(度);
   r——经度差;
   ——地坏接收站的纬度(度)。
    应用上式计算时,以正南为基准,偏西时为正,偏东时为负,以北为基准时,应加180°。
15。6。11  天线接收系统,应具备良好的500MHz的宽带特性。
15。6。12  为满足不同卫星或不同频道的下行发射信号极化方式的不同,卫星接收天线馈源的极化方式应方便可调。
15。6。13  天线的机械强度应满足其不同工况要求。
15。6。14  一般室内单元与馈源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30米。

15。7  线路敷设

15。7。1  室外电缆线路路径的选择,应以现有地形、地貌、建筑设施和建筑规划为依据,宜避开易使电缆受机械或化学损伤的路段,减少与其它管线等障碍物的交叉跨越。
15。7。2  有线电视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应采用特性阻抗为75Ω的同轴电缆,当选择光纤作为传输介质时,应符合广播电视短程光缆传输的相关规定。
15。7。3  当采用直埋敷设方式时,应采用允许直埋的电缆,架空敷线宜采用自承式电缆。
15。7。4  当采用光缆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  光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光缆外径的20倍。
    2  宜优先选择管道敷设方式。
    3  为避免因温度变化对光缆造成损坏,敷设时光缆长度应留有0。5%的余量。
    4  直埋光缆应采用铠装式。
15。7。5  室外线路敷设方式的选择,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用户的位置、数量比较稳定,并要求线路隐蔽时,可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
    2  具有可供利用的管道时,可采用管道电缆敷设方式,但不得与电力电缆共管孔敷设。
    3  具有可供利用的架空线路时,可同杆架敷设其同电力线(1kV以下)的间距不应小于1。5m,同广播线间距不应小于1m,同通讯线间距不应小于0。6m。
    4  线路路由上有建筑物可供利用时,可采用墙壁架空电缆敷设方式。
15。7。6  室内线路的敷设,宜符合下列原则:
    1  新建或有内装饰的改建工程,采用暗管敷设方式,在已建建筑物内,可采用明敷方式。
    2  明敷的电视电缆同照明线、低压电力线的平行间距不应小于0。5m,交叉间距不应小于0。3m。
    3  不得将电视电缆与照明线、电力线同槽、同出线盒(中间有隔板的除外),同连接箱安装。
    4  在强场强区,应穿钢管并宜沿背电视发射台方向的墙面敷设。
15。7。7  线路敷设,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4。2的相关规定。

15。8  供电、防雷与接地

15。8。1  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单相220V、50Hz交流电源供电,电源配电箱内,应安装电涌保护器。
15。8。2  设有自办节目的系统前端,宜加设交流自动稳压装置,其标称功率不应小于使用功率的1。5倍。
15。8。3  当系统中有源器件采用集中供电时,宜采用专线方式,并由线路插入器向线路放大器供电。若采用同轴电缆馈电方式,线路上必须采用电流通过型的分配器、分支器。
15。8。4  电缆进入建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架空电缆引入时,在入户处加装避雷器(避雷器应可靠接地),并将电缆金属外护层及自承钢索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
    2  进入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入户处与接地装置相连。
    3  电缆直接埋地引入时,入户端将电缆金属外皮与接地装置相连。
15。8。5  天线竖杆(架)上应装设避雷针,其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11。6。7条2款的要求。如果另装独立的避雷针,其与天线最接近的振子或竖杆边缘的间距必须大于3m,并能保护全部天线振子。
15。8。6  卫星抛物面天线及天线竖杆(架)、避雷针、天线振子的零电位,在电气上应可靠地连成一体,并与其承载建筑物的防雷设施纳入同一系统实行共地连接。仅当建筑物无接地网络可利用时,才设置专门的接地极。从竖杆至接地装置的引下线应至少用两根,从不同的方位以最短的距离泄流引下;其接地电阻应小于4Ω。当系统采用共同接地极时,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15。8。7  建筑物内的有线电视系统的同轴电缆金属外护套、金属穿管、设备(或器件)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接地。
15。8。8  沿天线竖杆(架)引下的同轴电缆,应采用双屏蔽电缆或单屏蔽电缆穿金属管敷设。双屏蔽电缆的外层或金属管应与竖杆(或防雷引下线)和建筑物的避雷带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15。8。9  若天线放大器设置在竖杆上,并采用专用电源线供电,则电源线必须穿金属管敷设,其金属管应与竖杆(架)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15。8。10  进入前端的天线馈线应加装避雷器。避雷器应可靠接地。
15。8。11  架空电缆线路在分支杆、引上杆、终端杆、角深大于1m的角杆、高位杆、安装干线放大器的电杆,以及郊区旷野直线线路每隔5~10根电杆处,均应装设防雷接地线。
15。8。12  应在靠近电缆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将同轴电缆的外层电屏蔽层接。不带电的设备外壳,或由电缆芯线供电的设备外壳,当和同轴电缆的外导电屏蔽层连接时,应被认为是接地的。
15。8。13  不得直接在两建筑物屋顶敷设电缆;确需敷设时,应将电缆沿墙降至防雷保护区以内,并不得妨碍车辆行驶,应不低于4。5m,其吊线应作接地处理。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的设计。
16。1。2  公共建筑应设置广播系统,系统的类别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设置。
    1  办公楼、商业楼、院校、车站、客运码头及航空港等建筑物,应设置业务性广播,满足以业务及行政管理为主的语言广播要求。业务性广播宜由主管部门管理。
  2  星级宾馆、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建筑物应设置服务性广播,满足以欣赏性音乐或背景音乐广播为主的要求。星级宾馆的服务性广播节目一般为三~六套。
  3  火灾应急广播的设置与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16。1。3  扩声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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