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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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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天棚和上层楼板间距、地板与楼板间距小于0。5m的场所。
4)闷顶及相关吊顶内的构筑物和装修材料是难燃型的或者已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闷顶或吊顶的场所。
   5)难以维修的场所。
13。5。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与布局
    1  探测区域内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2  感烟、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13。5。2确定。
表13。5。2  感烟、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
火灾
探测器的种类
地面
面积
S(㎡)
房间
高度
h(m)
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



屋顶坡度θ



θ≤15°
15°30°



A
(㎡)
R
(m)
A
(㎡)
R
(m)
A
(㎡)
R
(m)
感烟
探测器
S≤80
h≤12
80
6。7
80
7。2
80
8。0

S》80
630
h≤8
20
3。6
30
4。9
40
6。3
     
  3  在宽度小于3m的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4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5  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6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
    7  天棚较低(小于2。2m)且狭小(面积不大于10㎡)的房间,安装感烟探测器时,宜设置在入口附近。
  8  在楼梯间、走廊等处安装感烟探测器时,应选在不直接受外部风吹的位置。当采用光电感烟探测器时,应避开日光或强光直射探测器的位置。    
  9  在厨房、开水房、浴室等房间连接的走廊安装探测器时,应避开其入口边缘1。5m安装。
  10  电梯井、未按每层封闭的管道井(竖井)等安装火灾探测器时应在最上层顶部安装。在下述场所可以不安装火灾探测器:
      1)隔断楼板高度在三层以下且完全处于水平警戒范围内的管道井(竖井及其他类似的场所)。
      2)垃圾井顶部平顶安装火灾探测器检修困难时。
  11  感烟、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附录D。1中由极限曲线D1~D11(含D9')所规定的范围。
    12  安装在天棚上的探测器边缘与下列设施的边缘水平间距宜保持在:
      1)与照明灯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2m;
      2)感温探测器距高温光源灯具(如碘钨灯、容量大于100W的白炽灯等)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3)距电风扇的净距不应小于1。5m ;
      4)距不突出的扬声器净距不应小于0。1m;
      5)与各种自动喷水灭火喷头净距不应小于0。3m;
      6)距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7)与防火门、防火卷帘的间距,一般在1~2m的适当位置。
13。5。3  探测器数量的确定
    1 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13。5。3)
式中  N    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要设置的探测器数量(只),N取整数;
      S    一个探测区域面积(㎡)
      A    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K    校正系数,重点保护建筑采取0。7~0。9,非重点保护建筑取1。
    2 在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感温探测器时,可不考虑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3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在200~600mm时,按附录D。2和D。3确定梁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4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5 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则应将被隔断的区域视为一个探测区域,并应按本章第13。5。3条1款的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6 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视为平顶棚。
13。5。4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1  报警区域内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在下列部位装设:
      1)各楼层的楼梯间、电梯前室;
      2)大厅、过厅、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出入口;
      3)餐厅、多功能厅等处的主要出入口;
      4)主要通道等经常有人通过的地方。
    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值班)室的控制、报警盘上有专用独立的报警显示部位号,不应与火灾自动报警显示部位号混合布置或排列,并有明显的标志。
    4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操作报警信号,在区域一集中系统中宜为:
      1)当区域机能直接进行灭火控制时,可进入区域机。
      2)当区域机不能直接进行灭火控制时,可不进入区域机而直接向消防控制室报警。
    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系统的布线宜独立设置。
    6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在墙上的高度可为1。3~1。5m,按钮盒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和防误动作的保护措施。
13。5。5  火灾警报装置
    1  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2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3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13。6  火灾应急广播

13。6。1  区域一集中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13。6。2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走道、大厅、餐厅等公共场所,扬声器的设置数量,应能保证从本层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步行距离不超过25m。在走道交叉处、拐弯处均应设扬声器。走道末端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大于12。5m。
    2  走道、大厅、餐厅等公共场所装设的扬声器,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
    3  客房内扬声器额定功率不应小于1W。
    4  设置在空调、通风机房、洗衣机房、文娱场所和车库等处,有背景噪声干扰场所内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13。6。3  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宜设置专用的播放设备,扩音机容量宜按扬声器计算总容量的1。3倍确定,若与建筑物内设置的广播音响系统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广播音响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2  床头控制柜内设置的扬声器,应有火灾广播功能。
    3  采用射频传输集中式音响播放系统时,床头控制柜内扬声器宜有紧急播放火警信号功能。
    如床头控制柜无紧急播放火警信号功能时,设在客房外走道的每个扬声器的实配输入功率不应小于3W,且扬声器在走道内的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0m。
    4  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火灾应急广播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能遥控开启扩音机和用传声器直接播音。
13。6。4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
13。6。5  火灾应急广播输出分路,应按疏散顺序控制,播放疏散指令的楼层控制程序如下:
    1  2层及2层以上楼层发生火灾,宜先接通火灾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  首层发生火灾,宜先接通本层、2层及地下各层。
    3  地下层发生火灾,宜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若首层与2层有大共享空间时应包括2层。
13。6。6  火灾应急广播分路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各输出分路,应设有输出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装置等。
    2  当任一分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分路的正常广播。
    3  火灾应急广播线路,不应和其他线路(包括火警信号、联动控制等线路)同管或同线槽敷设。
    4  火灾应急广播用扬声器不得加开关,如加开关或设有音量调节器时,则应采用三线式配线强制火灾应急广播开放。
13。6。7  火灾应急广播馈线电压不宜大于100V。各楼层宜设置馈线隔离变压器。

13。7  消防专用电话

13。7。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13。7。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直通对讲电话机,消防通信系统中主叫与被叫用户间(或总机值班员与用户间的通话方式)应为直接呼叫应答,中间不应有转接通话。
13。7。3  消防火警电话用户话机或送受话器的颜色宜采用红色。火警电话机挂墙安装时,底边距地高度为1。5m。
13。7。4  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2)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
    2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3  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13。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13。7。6  消防通信系统的供电装置应选用带蓄电池的电源装置,要求不间断供电。
13。7。7  火警电话布线不应与其他线路同管或同线束布线。

13。8  火灾应急照明

13。8。1  火灾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中备用照明为供工作人员继续工作或供疏散人员的环境所需的照明;疏散照明为提供人员疏散的路线指示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所需的照明。
13。8。2  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  疏散楼梯(包括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等;
    2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等。
    3  观众厅、宴会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展览厅、营业厅等。
    4  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5  建筑面积超过200㎡的演播室、人员较密集的地下室、每层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等。
    6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13。8。3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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