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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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无法获得设备的耐冲击电压时,220/380V三相配电系统的设备可按表11。9。4…1选用。
表11。9。4…1 220/380V三相系统各种设备绝缘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
设备位置
电源处的设备
配电线路和最后分支线路的设备
用电设备
特殊需要保护的设备
耐冲击过电压类别
Ⅳ类
Ⅲ类
Ⅱ类
Ⅰ
耐冲击电压额定值kV
6
4
2。5
1。5
注:1 Ⅰ类——需要将瞬态过电压限制到特定水平的设备;
2 Ⅱ类——如家用电器、手提工具和类似负荷。
3 Ⅲ类——如配电盘,断路器,包括电缆、母线、分线盒、开关、插座等的布线系统,以及应用于永久至固定装置的固定安装的电动机等一些其他设备;
4 Ⅳ类——如电气计量仪表、一次线过流保护设备、波纹控制设备。
5 220/380V三相系统中的电涌保护器的设置应与接地型式及接线方式一致,且其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c应符合下列规定;
1) TT系统中,Uc不应小于1。55Uo。
2) TN和TT系统中,Uc不应小于1。15Uo
3) IT系统中Uc不应小于1。15U(U为线间电压)。
注:Uo是低压系统相线对中性线的标称电压,在220/380V三相系统中,Uo =220V
6 配电线路用SPD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SPD的标称导通电压、标称放电电流、冲击通流容量、限制电压、残压等参数进行选择。用于配电线路SPD标称放电电流参数参见表11。9。4…2。
7 信息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SPD的选择应根据线路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工作电压、接口形式、阻抗特性等参数,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的产品,参见表11。9。4…3、11。9。4…4。
8 各种计算机网络数据线路上的SPD选择,应根据被保护设备的工作电压、接口形式、特性阻抗、信号传输速率或工作频率等参数,选用插入损耗低的适配的产品; 参见表11。9。4…3、11。9。4…4。
9 应在各防雷区界面处做等电位联结,但由于工艺要求或其他原因,被保护设备位置不在界面处,当线路能承受所发生的电涌电压时,SPD可安装在被保护设备处,而线路的金属保护层或屏蔽层宜首先于界面处做一次等电位联结。
表11。9。4。2 配电线路SPD标称放电电流参数推荐值
防护等级
LPZO与LPZ1交界处
后续防雷区交界处
直流电源标称放电电流(kA)
第一级标称放电电流(kA)
第二级标称
放电电流(kA)
第三级标称
放电电流(kA)
第四通标称
放电电流(kA)
(10/350μs)
(8/20μs)
(8/20μs)
(8/20μs)
(8/20μs)
(8/20μs)
A级
≥20
≥80
≥40
≥20
≥10
≥10
B级
≥25
≥60
≥40
≥20
——
直流配电系统中根据线路长度和工作电压选用标称放电电流≥kA适配的SPD
C级
≥12。5
≥50
≥20
——
——
D级
≥12。5
≥50
≥10
——
——
注:配电线路用SPD应具有SPD损坏告警、热容和过流保护、保险跳闸告警、遥信等功能;SPD的外封装材料应为阻燃材料。
11。9。4…3 信号线路SPD性能参数
缆线类型
参数要求
非屏蔽双绞线
屏蔽双绞线
同轴电缆
标称导通电压
≥1。2Un
≥1。2Un
≥1。2Un
测试波形
(1。2/50μs、8/20μs)混合波
(1。2/50μs、8/20μs)混合波
(1。2/50μs、8/20μs)混合波
标称放电电流(kA)
≥1
≥0。5
≥3
注:Un——额定工作电压。
表11。9。4…4 信号线路、天馈线路SPD性能参数
名称
插入损耗
≤(dB)
电压驻波比
≤
响应时间
≤(ns)
用于收发通信系统的SPD平均功率(kW)
特性阻抗
(Ω)
传输速率
(bps)
工作频率
(MHz)
接口型式
数值
0。5
1。3
10
≥1。5倍系统平均功率
应满足
系统要求
应满足
系统要求
应满足
系统要求
应满足
系统要求
注:信号线用SPD应满足信号传输速率及带宽的需要,其接口应与被保护设备兼容。
10 为防止SPD老化造成短路,SPD安装线路上应有过电流保护器件,宜选用有劣化显示功能的SPD。
11 电涌保护器连接导线应短而直,引线长度不宜超过0。5m。
1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电源严禁采用架空线路直接引入。
12 接地及安全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交流35kV及以下用电设备及对地不能构成闭合回路的直流用电设备的接地及安全设计。
12。1。2 用电设备的接地,一般可区分为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
12。1。3 用电设备接地及安全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特点确定合理接地系统方案。
12。1。4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接地(包括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一个总的共用接地装置;对其他非电力设备(电讯及其他电子设备),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也可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设备最小值的要求。
12。1。5 在10kV及以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中性线。
12。1。6 等电位联结是安全保障的根本措施,每个建筑都应根据建筑特点采取相应有效的办法。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
12。2。1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有以下三种:
1 TN系统
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接地点连接。按照中性线与保护线组合情况,又可分为三种型式:
1)TN…S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见附录C。1图C。1…1。
2)TN…C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合一的,见附录C。1图C。1…2。
3)TN…C…S系统:系统中前一部分线路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见附录C。1图C。1…3。
2 TT系统
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电源端接地点无直接关联的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4。
3 IT系统
电源端的带电部分与大地间无直接连接或有一点经足够大的阻抗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5。
12。2。2 TN系统
1 在TN系统中,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线(PE)或共用中性线即PEN线与电力系统的接地点相连接。一般情况下,接地点就是中性点。
2 保护线应在靠近向装置供电的电力变压器处接地,保护线一般应在进入建筑处接地。为了保证发生事故时保护线的电位尽可能靠近地电位,需要均匀地分配接地点。
3 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线与中性线从某点(一般为进户处)分开后就不能再合并,且中性线绝缘水平应与相线相同。
4 保护线上不应设置保护电器及隔离电器,但允许设置供测试用的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接点。对PEN线的隔离详见本规范第7章有关规定。
5 在TN系统中,保护装置特性除必须满足本规范第7章公式7。6。5…1要求外,当相线与大地间发生直接短路故障时,为了保证保护线和与它相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对地电压不超过约定接触电压极限值50V,还应满足:
RB/RE≤50/(UO…50) (12。2。2)
式中 RB——所有接地极的并联有效接地电阻(Ω);
UO——额定相电压(V);
RE——不与保护线连接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最小对地接触电阻(相线与地的短路故障可能通过它发生)。当RE值未知时,可假定此值为10Ω。
如不能满足公式12。2。2要求,则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其他保护装置。
12。2。3 TT系统
1 在TT系统中,共用同一接地保护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线与这些部分共用的接地极连在一起(或与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相连)。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要满足单相接地故障时,在规定时间内切断供电的要求,或使接触电压限制在50V以下。
2 TT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方式见本规范第7章有关规定。
12。2。4 IT系统
1 在IT系统中的任何带电部分(包括中性线)严禁直接接地。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在发生系统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故障电流很小,可不切断电源。
2 所有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通过保护线与接地极(或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连接。
3 IT系统必须装设绝缘监视及接地故障报警或显示装置。
4 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IT系统不宜引出中性线。
12。2。5 在选择系统接地型式时,应根据系统安全保护所具备的条件,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的一种。
由同一台发电机、配电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不宜同时采用两种系统接地型式。
在同一低压配电系统中,当全部采用TN系统确有困难时,也可部分采用TT系统接地型式。但采用TT系统供电部分均应装设能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装置(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经由隔离变压器供电。自动切除故障的时间,必须符合本规范第7章中“接地故障保护”的有关规定。
12。3 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
12。3。1 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可分为:
1 直接接触及间接接触兼顾的保护。
2 直接接触保护(正常工作时的电击保护)。
3 间接接触保护(故障情况下的电击保护)。
12。3。2 直接接触与间接接触兼顾的保护,宜采用安全特低电压和功能特低电压的保护方法来实现。
安全特低电压和功能特低电压的保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标称电压不超过电压区段I的上线(即≤50V);
2 由安全隔离变压器,电化电源(如蓄电池)等电源供电;
3 回路的配置:
1)安全特低电压回路的带电部分严禁与大地连接,或与构成其他回路一部分的带电部分或保护线连接。
2)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或通过其他途径与大地连接。
12。3。3 直接接触保护可采用下列几种保护方式:
1 将带电体进行绝缘,以防止与带电部有任何接触可能。被绝缘的设备必须符合该电气设备国家现行的绝缘标准。
2 采用遮栏和外护物的保护,遮栏和外护物在技术上必须遵照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3 采用阻挡物进行保护。阻挡物必须防止如下两种情况之一发生:
1)身体无意识地接近带电部分。
2)在正常工作中设备运行期间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
4 使设备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保护。凡能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两部位间的距离严禁在伸臂范围以内。在计算伸臂范围时,必须将手持较大尺寸的导电物件考虑在内。
5 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作为后备保护。
12。3。4 间接接触保护可采用下列方式:
1 用自动切断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