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钱-企业票据管理手册-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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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特殊功能。
□票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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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票据的功能日益完善,票据
制度已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一,票据从开始时的汇兑工具、支付
工具所仅有的汇兑、支付功能逐渐扩大到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深化到市场经济的各个角落。票据立法的意义,就在于规范票据制度,保证
票据功能的实现,促进并稳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1。汇兑功能
票据可以用于异地支付,起到克服地域差距的汇兑作用。汇票、本票的
最初功能就是作为隔地输送现金的汇兑工具。
2。支付功能
汇票、本票、支票均可以作为支付手段,代替现金使用。假如买主直付
价款给卖主,可以直接签发支票,也可签发本票,也可以签发汇票 (以自己
为发票人,以卖主为受款人,委托他人付款)。反过来,卖主也可以利用票
据向买主收款 (以买主为付款人,自己既为发票人,又为受款人)。
3。信用功能
在商业交易中,交易与付款同时进行的,为现货交易;交易与付款不同
时进行,而是在交易之后的一定期日再给以付款的,接受将来付款的交易人,
是基于对付款人的信用而接受表示将来付款的票据。在将来一定期日支付款
项的票据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汇票、本票因可以背书转让而具有流通性,
发展了票据作为社会信用工具的功能。支票的作用,一般仅限于用作支付工
具,但在现代票据实践中,支票使用者不在支票上填写支票实际签发日期,
而把未来的某一日期填为发票日,在票载发票日未到之前将支票流通转让,
人们称这种支票为远期支票。远期支票实际上是对发票人信用的利用,因此,
也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
4。结算功能
票据作为支付手段,在当事人互相持有对方所发票据,从而发生相互支
付时,可以用作相互间债务的抵消。用票据进行债权债务的抵消,使票据具
备了结算工具的功能。互相持有对方票据,可以是互相签发的票据,也可以
是因背书转让从他人手中取得的对方票据。利用票据进行结算,不仅简便了
手续,而且保证了交易安全,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各国都广泛实行票据交换
制度,设立票据交换中心或票据交换场所,以便于利用票据进行国际结算。
利用票据进行国际结算,是现代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的银行
结算制度中,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利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
5。融资功能
票据的最新作用是融资。这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
票据贴现就是未到期票据的买卖,也就是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卖出票据
以取得现款。收买未到期票据的人,可以将其卖给需要票据进行支付或结算
的人,可以从买卖票据的差价中获利,即便不能获利,也能在到期日获得票
载金额的付款,由于有获利的可能,买卖票据的业务发展起来。在现代金融
业务中,一项重要的业务就是银行的票据贴现业务,各国中央银行经营再贴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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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的有关知识
□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制度以及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票据法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
广义的票据法指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和。除了票据法的有关法
律内容外,还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中有关票据或可适用于
票据的规定。例如: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行为能力、代理等规定;刑法中
有关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公示催告除权判决及票据
诉讼的规定;破产法中关于票据当事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公证法中关于票
据拒绝承兑及拒绝付款的规定等。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专门规定票据制度及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它
包括票据基本法以及有关票据的附属性法规。如德国、法国、日本的《票据
法》和《支票法》,英国的《汇票法》,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第三编“商
业票据”,瑞士《民法典》第五编的“票据”和“支票”两节等等,这些均
属于票据基本法。除票据基本法外,票据法实施细则,银行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及保证办法,银行办理支票存款业务办法等法律规范,一般也视为狭义票
据法的组成部分,被称为有关票据的附属性法规。
这里所讲的票据法,仅指狭义的票据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旧中国曾于1929年10月3日公布施行了
我国的第一部《票据法》,并于1930年7月1日公布了《票据法施行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老的票据法继续在台湾实行,并经过多次修订,施行至今。
在1973年,《票据法施行法》被改为《票据法施行细则》。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国民经济
逐渐走上计划经济的道路,国内取消了汇票和本票,汇票的使用仅限于国际
贸易,从1952年起个人不得使用支票,企业和其它单位使用支票也有很大限
制,使用时也以转帐支票为主,对票据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
八十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经济在我国的发展,票据制
度在我国逐渐恢复。国家允许银行发行本票和汇票;部分地区试行个人支票;
部分地区试办票据承兑、贴现、交换等项业务。198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
政府发布《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全面的地方法规性质
的“票据法”。该规定共86条,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虽然这个规定
对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仍有一定的限制,但已基本上恢复了比较正规的票据制
度,在新中国的票据立法史上是一个里程碑。
1988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行结算办法》,自1989年4
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全面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规定个人 (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支票。虽然该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规章,所允许发行的票据在性质和规则上仍有很大的局限性,与国标通行的
票据和票据原理有较大的差距,但自施行以来,票据制度开始在我国全面恢
复,《银行结算办法》在当时实际上起到了全国性票据法规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票据法于1990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起草,起草中对国内的
票据使用和流通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对国外有关立法进行了广泛地分析、比
较,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和修改,在广泛征求银行界、法律界专家学者意见
的基础上,于1994年1月上报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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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对国外的有关立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比较,对中
国人民银行票据法送审稿进行修改,于1994年12月3日由国务院第二十七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再次征求了
各方面的意见,在分析、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于1995年5月
1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票据法。票据法的出台,对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起到巨大的
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适用范围
票据法的适用范围,就是规定哪些行为属票据法调整,必须遵守票据法
的规定,如果没有遵守票据法的规定,就要承担票据法所规定的法律后果。
票据法是一种对形式要求十分严格的法律。因为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不得
由当事人任意创设。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票据活动,均适用票
据法。至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活动,或者一部分票据行为发
生在境外,一部分发生在境内,应如何适用法律,在票据法第六章涉外票据
的法律适用中,对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之一发生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或者票据的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人的票据作了详尽的规
定,此处就不多赘述。
这里所说的票据活动,是指会引起票据权利或义务发生变化的行为,如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票据的代理、票据的签章、票据追索权的
行使等活动。
□票据法的守法原则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指的是票据活动应遵守所有的法律
和行政法规,这里讲的法律既包括票据法本身,也包括票据法以外的法律,
如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其他法律。遵守票据法主要是指在出票、背书、
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有关方面应严格遵守票据法对票据活动的实质规
定或者形式要求规定,如汇票、本票、支票上,必须分别标明“汇票”、“本
票”、“支票”的字样。票据当事人的签章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自然人
在票据上签名的,应当签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签他的曾用名、笔名、艺名
或字号等。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有该法人或者该
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又如在签发、取得
和转让票据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具备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
权债务关系,而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他人,如有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恶意
串通。出票应当遵守票据法以外的法律,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指与票据
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如民法通则中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完全适用票据行为人,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示
催告程序的规定,完全适用票据法中关于丧失票据补救的公示催告;其二,
指票据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如我国法律规定枪支弹药是禁止流通
物,不得自由买卖,因此,不得利用票据违法购买枪支弹药,不得利用票据
行贿受贿。
票据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不得利用票据活动来扰乱社会公
共秩序和安全,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值得指出的是,票据活动不同于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背书、
承兑、保证、付款行为,而票据活动还包括票据的印制、管理等活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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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格式、票据的印制和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规定。
□票据代理
《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代理规定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票据代理的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