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民主-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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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得益于自然环境,但未能维护民主共和制度——仿效美国宪法制宪的墨西哥也是如此——西部的英裔美国人维护这种制度比东部的英裔美国人困难——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我已经说过,美国之能维护民主制度,应归功于地理环境、法制和民情。
大部分欧洲人只知道这个因素中的第一个,并赋予它以它实际上没有的重大作用。
不错,英裔美国人把身分平等带到了新大陆。他们当中既没有平民,又没有贵族。门第的偏见和行业的偏见,均不为人所有。这样,由于社会情况是民主的,民主制度也就不难获得了胜利。
但是,这个情况并非美国所特有。几乎所有的美洲殖民地,都是由一些彼此平等的人或迁来后变得平等的人建立的。
欧洲人在新大陆的任何部分,都未能建立起贵族政体。
但是,民主制度却只在美国得到发展。
美利坚合众国没有需要对抗的敌人。它象大洋中的一个孤岛,屹立于北美的广野。
但是,大自然也同样使西班牙人屹立于南美,而这种与外界隔离的状态,并没有防止西班牙人建立常备军。他们在没有外敌的时候,总是彼此交战。只有英裔美国人建立的民主制度,是迄今为止能够以和平方法自立的民主制度。
美国的领土,为人类的活动展现出一片无边无际的园地,向实业和劳动提供了用之不竭的资源。在这里,发财致富的欲望代替了争权夺利的野心,而社会的繁荣则扑灭了派系斗争的烈火。
但是,在地球上的哪一部分能够找到比南美的平原更肥沃的平原,比南美的河流更大的河流,比南美的资源更待开发和更取之不竭的资源呢?可是,南美却未能建立起民主制度。如果说在地球上占有一块土地,而且只要随意向无人居住的地区扩大,就足以使人民幸福的话,那末,南美的西班牙人就不该埋怨自己的命运不济了。尽管他们没有享受到美国居民那样的幸福,但至少也要使欧洲人感到羡慕。然而,世界上却没有一个国家再比南美诸国更悲惨的了。
可见,自然环境不仅未能给南美带来北美那样的结果,而且使南美在某些方面还不如自然环境差的欧洲了。
因此,自然环境对一个国家的命运所起的作用,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样巨大。
我在新英格兰看到一些人,准备离开他们本可以安居乐业的故土,而到荒地里去创造幸福。离新英格兰不远,我见到加拿大的法国移民,他们宁愿密密地挤在一个无法再挤的狭小地区,而不肯到近在咫尺的荒地去开发。由美国迁来的移民用不长时间的劳动收入,就在荒地里购进大片的地产;而加拿大的法国移民,却甘愿以比在法国还要高的价格去购买人口稠密地区的土地。
可见,大自然虽然也同样把新大陆的荒地赐给了这些欧洲人,但他们却始终不会好好利用这个礼物。
我认为,美洲其他国家的繁荣致富的自然条件,与英裔美国人的完全相同,但它们的法制和民情不如英裔美国人的。
这些国家现在都很贫困。因此,英裔美国人的法制和民情是使他们强大起来的特殊原因和决定性因素,而这个原因或因素也正是我要研究的对象。
我的意思不是说美国的法制已经十全十美,我也决不认为美国的法制可以应用于一切民主国家。在我看来,在美国现行的法律中,有些法律对美国本身也是有危险的。但是,不可否认,总的说来,美国的立法是极其适应它所治理的人民的天才和国家的性质的。
因此,美国的法制是良好的,而美国民主政府所取得的成就,也有很大一部分应归功于法制,但我不认为美国的法制是美国获得成功的最主要原因。虽然我认为美国的法制对美国人的社会幸福的影响大于自然环境;但另一方面,我又有理由确信,美国法制的这种影响小于民情。
全联邦性的法律当然是美国立法的最重要部分。
墨西哥所处的地理位置,其有利性不亚于美国,而且墨西哥还采用了与美国相同的法律,但墨西哥没有促使自己建立民主政府的民情。
因此,除了自然环境和法制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原因使民主制度得以在美国建立。
但是,对这个原因还须进一步加以证明。居住在联邦境内的人,几乎都是同一种族的后裔。他们说着同样的语言,以同样的仪式礼拜上帝,受着同样的物质条件的影响,服从于同样的法律。
那么,我们所要考察的他们之间的差异又是从何而来的呢?
为什么在联邦东部,共和政府的管理显得强而有力、有条不紊和稳健成熟呢?又是一些什么原因使政府的一切活动具有了明智性和持久性呢?
与此相反,为什么在西部,社会的管理工作就显得有些紊乱呢?
为什么在西部,各行各业的活动表现得有点混乱和头脑发热,而且几乎可以说有点发狂,以致不考虑长远的未来呢?
我不再拿英裔美国人与外国作比较,而要在他们之间互相对比,并考察他们为什么未能一致。在这里,取自自然环境的论据和取自法制差别的论据,对我都没有用处。我要另找原因。这个原因,除非到民情中去寻找,又能到什么地方去找到呢?
英裔美国人长期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经验和习惯,以及最有利于维护这种制度的思想,都是在东部取得或形成的。在这里,民主制度逐渐深入到人们的习俗、思想和生活方式,并反映在社会生活的一切细节和法制方面。也是在东部,人民的书本教育和实际训练最为完善,宗教最富有自由色彩。这些习惯、思想和习俗的总体,如果不是我所说的民情,又是什么呢?西部就不同了,这些长处至今尚有一部分未在那里出现。
西部各州的美国人,大部分出生于森林地区,他们把粗野生活的思想和习惯掺进了他们父兄的文明。他们的激情比较暴烈,他们的宗教道德比较薄弱,他们的思想不够坚定。在那里,谁也不管谁,谁也管不了谁,因为他们彼此才刚刚认识。
因此,西部的居民在某些方面还象处于摇篮时期的民族,没有经验和习惯于粗野。在东部,社会是由旧社会的人组成的,但他们是刚刚凑在一起。
因此,只有美国人特有的民情,才是使全体美国人能够维护民主制度的独特因素。英裔美国人在各州建立的民主制度之所以在细节和发展程度上有所不同,也正是这个因素所使然。
因此,一个国家的地理位置对民主制度的寿命的影响,在欧洲被人夸大了。另外,他们对法制的重要性也评价得过高,而对民情的重要性又评价得过低。毫无疑问,这三大原因都对调整和指导美国的民主制度有所贡献。但是,应当按贡献对它们分级。依我看,自然环境不如法制,而法制又不如民情。
我确信,最佳的地理位置和最好的法制,没有民情的支持也不能维护一个政体;但民情却能减缓最不利的地理环境和最坏的法制的影响。民情的这种重要性,是研究和经验不断提醒我们注意的一项普遍真理。我觉得应当把它视为我的观察的焦点,我也把它看做我的全部想法的终点。
最后,我对这个问题只想补充如下一点:如果说我在本书的叙述中,还未能使读者理解我所指出的美国人的实践经验、习惯和见解,总而言之,即他们的民情在维护他们的法制上所起的重要作用,那末,我就没达到我在写作本书时为自己规定的主要目的。
法制和民情在别处能否比在美国更足以维护民主制度如果英裔美国人返回欧洲,他们将不得不修改他们的法律——应当区分开一般的民主制度与美国的民主制度——可以设想出好于或至少不同于美国的民主所提供的法制的民主法制——美国的例子只能证明在法制和民情的帮助下有希望建立民主制度我已经说过,美国民主制度的成功,有赖于它的法制本身和民情之处多于其自然环境。
但是,由此可以认为同样的这些因素放在别处也能发生同样的作用吗?既然自然环境代替不了法制和民情,那么法制和民情能不能代替自然环境呢?
对美国民主的结构发生制约作用的三大原因(自然原因、法制原因、精神原因),是托克维尔政治社会学的构成因素,其中的精神因素占主要地位。
——法文版编者不难设想,我们没有证据对此做肯定的回答。不错,在新大陆,除了英裔美国人外还有其他民族,而且这些民族也具有同英裔美国人一样的物质条件,所以我可以对两者进行比较。
但是,除美国人之外,世界上并没有本身不具备英裔美国人那样的优越自然条件,但却实行他们那样的法制和拥有他们那样的民情的国家。
因此,我没有用来同美国进行比较的对象,而只能随便谈几点看法。
首先,我认为必须把美国的民主制度与一般的民主制度严格地区分开来。
环顾一下欧洲的现况,看一看欧洲的一些大国、人口众多的城市、庞大的军队、复杂的政局,我不相信英裔美国人带着他们现在的思想、宗教和民情迁回到欧洲,在不大大改变他们的法制的条件下能够生存下去。
但是,可以设想一个民主国家不按美国那样的方式来建立。
那么,能不能设想一个政府按照多数的真正意愿来建立,但这个多数为了国家的秩序和安定,可以违反自己的要求平等的本性,同意将行政权的一切权限授予一个家族或一个个人呢?是否可以设想有一个民主社会,其国家权力比美国更为集中,其人民对国家工作的影响虽然不全是直接的和不全是不可抗拒的,但拥有一定权利的每个公民都可以依靠这些权利参加国家的管理呢?
在英裔美国人那里看到的一切,使我确信:如果将以上设想的民主制度审慎地移植于一个社会,而它在这个社会里又能逐渐地渗入到人民的习惯,逐渐地深入到人民的思想,那末,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地方,也能建立起这种民主制度。
假如美国的法制真是人们可以设计出来的唯一的民主法制,是人们可能遇到的最完善的法制,那我对此只能做如下的结论:美国的法制的成功,除了证明一般的民主法制可在自然条件较差的国家获得成功以外,什么也不证明。
但是,假如我认为美国的法制在许多方面尚有缺欠,而且我也不难想象出其他一些良好的法制,那末,美国特有的自然环境也不能使我们得出结论说:民主制度不能在自然环境不够有利,而法制却是很好的国家获得成功。
假如人们生活在美国时的表现与他们生活在其他地方时的表现不同,人们的社会地位使他们在美国形成的习惯和观点不同于他们以同样的社会地位在欧洲形成的习惯和观点,那末,民主制度在美国所产生的一切也不能同它在其他国家所产生的一切一模一样。
假如美国人的爱好也同其他民主国家的人民一样,而这些国家的立法者又能够依靠国家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