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民主-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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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颁布或修改法律。这并不是说美国的民主在本性上比其他国家不稳定,而是说美国人民使平民主拥有了可以将其所爱好的天然不稳性带进立法工作的手段。
多数的无限权威及其快速坚定地表达意志的方式,在美国不仅使法律趋于不稳定,并且对法律的执行和国家的行政活动发生了同样的影响。
多数是人们唯一要巴结的权威,所以人们都竞相参加多数提议的工作;但当多数的注意力转到别处时,人们也就不再对原来的工作努力了。而在欧洲的一些自由国家,由于行政权有独立性和受到保护,所以在立法机构把注意力转到另一项事业时,行政机构仍可继续执行立法机构原来的决定。
在美国,人们对一些改革事业要比其他国家热心得多和积极得多。
在欧洲,人们为这种事业使用的力量虽然不够太多,但能更加持久。
多年以来,一些笃信宗教的人士,就在致力于改善监狱的状况。公众被他们的宣传所感动,因而帮助犯人新生的工作也成了流行的事业。
于是,建立起一批新的监狱。对罪犯进行改造的观点,破天荒第一次与对罪犯进行惩罚的观点并驾齐驱进入了监狱。
但是,这场有公众热心参加的和公民的一致努力使其势不可当的可喜改革,并未能一蹴而就。
当新的感化院正在兴建,而多数的意愿也急于促成这项事业的时候,旧的监狱依然存在,并关押着大批的罪犯。这些旧的监狱,随着新感化院日臻完善和健全,而使人感到更加有害健康和更加腐败。这种事半功倍的工作容易被人所理解,以致锐意建立新的改造设施的多数,竟把早已存在的旧监狱忘掉了。于是,人人都把注意力转向不为老眼光所注意的事物上,并停止了对旧监狱进行监督。一系列有益的管教制度,先是自行松弛下来,随后便遭到破坏。因此,在建有足以表现当代的艺术和文明的宏伟建筑物的监狱中,尚有一看就使人想起中世纪的野蛮的苦牢。
多数的暴政应当如何理解人民主权原则——设想建立一个混合政府,那是不可能的——最高主权必然有其所在——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以节制最高主权的行动——美国未曾采取这种预防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我认为“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
这句格言,是渎神的和令人讨厌的;但我又相信,一切权力的根源却存在于多数的意志之中。我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一项通行的法律,在一个国家,要由人民的多数来制定和最后采纳;而在全世界,则要由全人类的多数来制定和最后采纳。这样的法律才是公道的法律。
因此,公道就为每个国家的权利划定了界限。
一个国家就象一个大陪审团,它受权代表整个社会和主持公道,而公道就是国家的法律。代表社会的这个大陪审团的权力,是不是应当大于它在其中实施法律的社会本身的权力呢?
当我拒绝服从一项不公道的法律时,我并不是否认多数者的发号施令权,而仅仅是从依靠人民的主权转而依靠人类的主权。
有些人曾经大胆声称,人民在只与其本身有关的问题上绝对不该越过公道和理性的界限,而且也不必害怕授予代表他们的多数以全权。然而,这是奴隶的语言。
如果多数不团结得象一个人似地行动,以在观点上和往往在利益上反对另一个也象一个人似地行动的所谓少数,那又叫什么多数呢?但是,如果你承认一个拥有无限权威的人可以滥用他的权力去反对他的对手,那你有什么理由不承认多数也可以这样做呢?许多人团结在一起的时候,就改变了他们的性格吗?在面对艰难险阻的时候,他们的耐力能够因其力量强大而就强大吗?至于我,可不相信这一点。我反对我的任何一位同胞有权决定一切,我也决不授予某几个同胞以这种权力。
我并不认为,为了维护自由,就可以把几个不同的原则混合于同一政府之中,因为这样会使它们彼此直接对立。
我一直认为,建立所谓的混合政府,不过是异想天开。老实说,从来就没有存在过混合政府(从这个词的本意来理解的混合政府),因为在任何社会,最终只能保留一个支配其他一切行动原则的基本行动原则。
作为这种政府的例子而最常被人引证的18世纪的英国,尽管其中有若干重要的民主因素,但它实质上是一个贵族国家,因为它的法制和习惯向来是按照贵族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占居了统治地位和按照自己的意志去指导公共事务。
这种引证之所以错误,是因为引证人在不断观察贵族利益与人民利益的相互斗争时,只看到了斗争本身,而没有注意这一斗争的结果,但斗争的结果才是问题的主要所在。如果一个社会真正建立一个混合政府,也就是说,它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一些相互对立的原则时,它不是正在酝酿一场革命,就是行将瓦解。
因此,我认为必然有一个高于其他一切权力的社会权力;但我又相信,当这个权力的面前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止它前进和使它延迟前进时,自由就要遭到破坏。
我本人认为,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在我看来,不管任何人,都无力行使无限权威。我只承认上帝可以拥有无限权威而不致造成危险,因为上帝的智慧和公正始终是与它的权力相等的。人世间没有一个权威因其本身值得尊重或因其拥有的权利不可侵犯,而使我愿意承认它可以任意行动而不受监督,和随便发号施令而无人抵制。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做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做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而且我将设法离开那里,到别的法制下生活。
我最挑剔于美国所建立的民主政府的,并不象大多数欧洲人所指责的那样在于它软弱无力,而是恰恰相反,在于它拥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我最担心于美国的,并不在于它推行极端的民主,而在于它反对暴政的措施太少。
当一个人或一个党在美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你想他或它能向谁去诉苦呢?向舆论吗?但舆论是多数制造的。向立法机构吗?但立法机构代表多数,并盲目服从多数。向行政当局吗?但行政首长是由多数选任的,是多数的百依百顺工具。向公安机关吗?但警察不外是多数掌握的军队。向陪审团吗?但陪审团就是拥有宣判权的多数,而且在某些州,连法官都是由多数选派的。因此,不管你所告发的事情如何不正义和荒唐,你还得照样服从。
相反,假如把立法机构组织得既能代表多数又一定不受多数的激情所摆布,使行政权拥有自主其事的权利,让司法当局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那就可以建立起一个民主的政府,而又使暴政几乎无机会肆虐。
我并不是说,在今天的美国,人们经常使用暴政的手段;而是说,那里没有防范暴政的保证措施,而要揭示美国政府所以能够宽容待人的原因,与其到美国的法律中去寻找,莫如到它的地理位置和民情中去寻找。
多数的无限权威对美国公务人员的专断权的影响美国法律给予公务人员的自由,在法律上划定了范围——公务人员的权限必须把专断权与暴政分开,两者并不是一回事。暴政可凭法律本身而实施,所以它与专断专权不同。专断权可以为被治者的利益而行使,所以它决不是暴政。
暴政一般也利用专断权,但在必要时可以不依靠专断权。
在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在帮助立法者的合法专制的同时,也为行政官员的专断权助了一臂之力。多数是立法和监督司法的绝对主人,既控制着治人者,又控制着治于人者,所以它把公务人员视为自己的唯唯诺诺的下属,而且也安心托付他们去执行自己的计划。因此,多数决不过问公务人员的职责的细节,也不为具体地规定他们的权利而操心。它对待他们,犹如主人对待仆人。由于他们始终在它的监视下工作,所以它能随时指导或修正他们的行动。
一般说来,法律在其划定的范围内给予美国公务人员的自由,要比法国公务人员享有的这种自由大。有时,多数甚至准许公务人员越过为其规定的界限。舆论保护他们,他们人多势众,所以他们敢做连看惯了专断权的欧洲人见了也大吃一惊的事情。一些习惯就这样在自由中形成,而这些习惯终有一天会给自由带来致命的危害。
多数在美国对思想的影响在美国,多数一旦对一个问题做出不可更改的决定,便对这个问题不再进行讨论——为什么——多数对思想的精神影响——民主的共和制度不依物质力量进行专制我们一考察美国是怎样左右人们的思想时,就立刻清晰地看到多数对思想的影响是怎样超过我们在欧洲所熟知的一切权威的这种影响的。
思想是一种看不见摸不到的力量,它敢于轻视一切暴政。在我们今天的欧洲,一些最专制的君主,也阻止不了某些敌视他们的权威的思想在国内和甚至在宫内秘密传播。美国就没有这种现象。在美国,只要多数还没有最后形成统一意见,讨论就得继续下去;但是,一旦多数做出不可更改的决定,所有的人便默不作声了,不管是决定的支持者,还是决定的反对者,现在都合在一起,表现拥护决定。其所以如此的理由很简单:那就是没有一个君主能象既有权立法又有权执法的多数这样专制到可以总揽一切社会权力和打败其反对者的地步。
而且,国王只拥有一项物质力量,这项力量仅能影响人民的行动,而触及不了人民的灵魂。但是,多数既拥有物质力量又拥有精神力量,这两项力量合在一起,既能影响人民的行动,又能触及人民的灵魂,既能消弭动乱于已现,又能防止动乱于预谋。
我还不知道有哪一个国家,在思想的独立性和讨论的真正自由方面一般说来不如美国。
在欧洲的立宪国家,没有不能自由宣传的宗教和政治理论,而且准许向外国传播,因为没有一个欧洲国家曾被一个单独的权威统治得使敢说真话的人都得不到支持,从而无法维护自己的独立的成果的地步。如果敢说真话的人不幸而生活在一个专制政府的统治之下,则人民往往都会站在他一边;如果他有幸而住在一个自由国家,则他必要时可以用王权作挡箭牌;如果他在民主国家,则有社会的贵族阶层支持他;如果他在其他国家,则有民主力量支持他。但是,在民主制度组织得象美国这样的国家,却只有一个权威,即只有一个力量和成功的根源,此外再无其他。
在美国,多数在思想的周围筑起一圈高墙,在这圈墙内,作家可以自由写作,而如果他敢于越过这个雷池,他就要倒霉了。这不是说他有被宗教裁判所烧死的危险,而是说他要成为众人讨厌和天天受辱的对象。政界为他关上了大门,因为他冒犯了唯一能使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