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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盘旋的思想(汪丁)-第14章

小说: 盘旋的思想(汪丁)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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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定对应于市场“厚度”最大的那些价格与标准。道理很简单,市场太“薄”,也就是说,价格能够代表的资源的“量”太低,以致价格毫无意义。为什么房屋的市场很薄?经济学的解释是,如果房屋可以像大豆那样标准化,则房屋市场就可以像大豆期货市场那样厚。然而,房屋提供的服务很难被标准化,例如,地理位置、外形设计、室内格局、楼层与空场的安排、楼内与周边的服务设施(包括学校和医院)的质和量,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因素。所有这些因素,可以使房价千差万别从而使AP完全没有意义。但这一困难绝不意味着不可能实施这一拍卖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西方各国已经普遍实施的政府采购拍卖过程,十分接近这里建议的拍卖机制。没有人会相信美国国防部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任何一批军用设备,其服务是可以像大豆那样标准化的。事实上,为寻找更合适的AP,在政府采购和公司采购中,专家建议采取“两阶段”逆向拍卖机制——第一阶段的竞拍的优胜者,通过第二阶段的更细致的谈判过程寻求最佳的“产出—成本”匹配方式。这里应强调的一个假设是:政府永远不可能以比各种拍卖机制更低的代价来利用企业的真实成本信息。事实上,企业的真实成本只能是私人信息,不能是公共信息。否则,市场经济就会整体失效。孙中山先生当年鼓吹亨利·乔治的“涨价归公”土地政策之所以不能成功,原因在于,私人信息转化为公共信息的成本实在太高。因此,引入拍卖机制是维护和改善市场经济效率的重要途径,所谓“市场设计”——经过了仔细设计的市场,可以更加有效。例如,以图一的情形为例,在理想条件下,理性设计的市场机制可能提供社会最优的住房供给量Q2,而不是竞争垄断的供给量Q1,横轴上Q2右方的消费者,属于只应当租房而不应买房的群体,Q1与Q2之间的消费者,由于垄断竞争的均衡是Q1,故成为“应买却买不起房”的群体。

    近年来静悄悄地发展起来的参与“集体建房和集体拍房”的弱势群体的实践,是我们将上述拍卖机制引入房地产市场的良好借鉴。例如,据《广州日报》报道,广州钢铁厂试行“单位自建房”——相当于从房价中扣除土地成本——在邻近地铁站的区域,一个花园式的小区,平均每平方米的价格不过两千零五十元。单位自建房运动未必是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但这一案例表明,一旦截断了开发商与地方政府竞相标高地价和房价的正反馈联盟,在不含地价的前提下,房价可以降低50%(假设广州市的平均房价为每平方米四千一百元)。

    根据这些企业和群体的极初步的实践,我们可以设想,例如,某地政府在拍卖某一地块时,在互联网上公开展示在该地块上应当建成的房屋及各类设施的规格、质量、验收方式,以及最重要的,土地补偿金与商品房价格之间的挂钩方式(即参数R可能的变动范围)。然后,潜在的开发商们竞争给出第一轮标的出价和相应的商品房预期售价。若干轮竞标之后,仍留在场内的开发商们,进入第二阶段谈判。这一阶段的谈判应当给出土地补偿金、AP以及预期可以确定的参数R。最后,政府向社会公开谈判结果。可以想象,由于补偿金的作用,这一机制将使房价明显降低——相当于将一部分地租从政府转移给住房消费者。故而,政府应对购买了这一地块上的商品房的业主开征物业税和收取地租(参阅下述第三类困难)。

盘旋的思想——知识、秩序、自由(三) 房地产市场可引入地价补偿…

    我们建议的拍卖机制,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第二类困难是,中央政府必须借助足够强力的行政手段,才可能使地方政府将拍卖土地的收入的足够大的部分转化为土地补偿金(依赖于R的选取)。这一行政手段显然是必须使用的,因为它无非是为了抵消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之间形成共谋而不得不付出的行政努力。在实施中,由于地方政府与地产商之间已经结成的默契关系,中央政府的这一努力可能遇到很大的困难。为消解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默契关系,与国土资源部相应,可建立独立于地方政府的土地开发验收部门并将这一部门的职权任免与业主社区委员会的事后评价联系起来。

    我们建议的拍卖机制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第三类困难是土地补偿金与长期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本的看法是,这一问题应通过具有道德合法性的公共选择机制来求解。权宜的看法是,假设城市土地总面积不变,那么,本期拍卖的土地所得,不应全部通过“补偿金—房价”渠道返还给消费者。理由很简单,未来新增加的城市人口对城市土地拥有同样的权利。因此,理解和引入在现存人口与未来人口之间配置土地利益的政治经济机制,是必要的。就目前状况而言,假设土地补偿金的上限是土地拍卖的全部所得,那么,政府应在商品房出售之后,每年向房屋所有者征收“物业税”(propertytax)和“地租”(leasingfee)。前者通常纳入地方政府岁入,后者通常纳入中央政府岁入。物业税纳入地方财政的经济学理由在于,各项不动产所需的各项服务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提供的。地租纳入中央政府的经济学理由在于,未来城市人口有权分享的土地利益,主要是由中央政府以土地“最终所有者”(leaseholder)的身份提供的。但是,由于尚未确立具有道德合法性的公共选择机制,上面给出的,仅仅是权宜的看法,它无法对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提供实质性解答。

    在英语学术界讨论过的各种拍卖机制中,与我们建议的这一机制十分相似但仍有本质不同的机制,被称为“两阶段逆向拍卖”,这是2002年以来拍卖理论家提出来的更复杂和更适合现实情境的拍卖机制之一,它通常被用于政府采购,也应用于公司采购。所谓“逆向”拍卖,特指当拍卖者是需求方而竞标者是供给方时的拍卖。当供给者是地产开发商时,采取逆向拍卖机制可以强化开发商之间的竞争从而将更多利益转移给房屋购买者。网上逆向拍卖机制自20世纪90年代被引入商业采购实践,引发了采购价格的戏剧性下降,以致当时在美国被视为“即将全面取代传统采购方式”的拍卖机制。2007年8月发表的一篇研究报告表明,由于业界难以习惯在网上招标和拍卖,大约四分之一的公司采购是以互联网方式完成的。尽管普及较慢,多数观察者们仍对这一拍卖机制的未来发展持十分乐观的预期。

    我们建议的“负反馈”机制,在理想条件下,也可以看做是结合了两阶段逆向拍卖的两阶段博弈:阶段一,首先,购房群体——民众对住房的需求必须通过某种公共选择机制被适当集结,提出欲购的商品房规格,然后,让尽可能多的开发商在互联网上竞标,例如,以威克瑞方式选出若干“入围者”,进入第二阶段——购房群体与入围的开发商关于“细节”的谈判过程,最后确定一家开发商为“中标者”。阶段二,政府审核第一阶段博弈的各项结果,假设中标者提供的房价是验收合格的商品房的最低房价,然后根据上述第三类困难的解决方案确定应向这一商品房项目征收的土地费用。

    所谓“在理想条件下”,就是说,首先,我们已经找到了关于第三类困难的解决方案,从而可以直接将土地与地产开发商截然分离——后者只能参与商品房的“逆向拍卖”过程,前者则在民众与政府之间谈判解决。其次,民众的购房需求已经能够借助于恰当的公共选择机制被集结为具有“谈判能力”的需求,从而可以进入“逆向拍卖”程序。须知,这一理想条件是很难实现的。所以,我们建议的负反馈拍卖机制或许有更好的结果。

    国内的房地产价格已经成为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之一,但搜索西文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利用拍卖机制抑制房地产价格的文章,很可能毫无结果。例如,截至2007年2月19日上午,我在Elsevier服务器搜索所得结果为“0”篇文章(关键词“land”与“auction”)。关于政府采购与逆向拍卖的最新学术论文(关键词“reverseauction”),我搜索得到“25”篇,其中包括一篇中国城市土地使用体制沿革的回顾文章。Elsevier是世界最大出版公司之一,它代理着大约两千份最优秀的西文学术期刊,它的服务器提供1995年以来发表的和已经决定发表的全部学术论文。显然,基于土地的私有制,在都市地区如何有效配置国有土地,不是西方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因此也不会成为西方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

    作为中国学者应当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我们诚恳希望我们的建议可以引发更多的严肃批评。

盘旋的思想——知识、秩序、自由(三) 出租车业的垄断与既得利益

    与北京出租车业的黑暗状况相比,银川出租车停运事件预示着那里的远为光明的改革前景。根据专门研究北京出租车业管制问题的郭玉闪研究员的估计,北京出租车单车每月纯利润超过五千元,而且在过去数年内始终维持着如此高额的利润。正因为利润丰厚,完全符合经济学原理,数年来,不论政府如何严厉打击,大批“黑车”仍陆续进入北京的出租车服务市场。目前,北京的黑车和合法车,总数不可能低于十万辆。也就是说,即便我们把“黑车”每月的纯利润降低到合法车的水平,北京出租业的“租金”总额应当超过每年六十亿元。

    垄断了这数十亿元“合法利润”的北京的出租车公司,当初以“无偿转让”方式从北京市政府那里获得了经营权,又以向出租车司机征收数万元“抵押金”和从银行取得抵押贷款的“空手套白狼”方式购买了大批出租车。现在,这些出租车公司向它们的乘客提供着可以戏称为“世界上最破烂的”夏利、富康、桑塔纳——为了省钱,这些车辆都没有安装防刹车抱死系统和ABS导航系统,并且,如果不改革现行管理制度,(2004年)年底前应当更新的出租车仍然不太可能具备这些系统。

    如此巨大的垄断利润,出租车公司当然要拼命维护其既得利益——数千万元的贿赂尚且可以收买一位省委书记,那么数亿元的贿赂难道收买不了本地政府的任何一位官员吗?纽约和芝加哥的黑手党们,早就提供了与此相关的经典案例。

    不久以前,苏州的出租车业,在一定的附加条件下,实行了市场开放的政策,至少初步打破了本地公司借助本地关系对本地市场的垄断。借鉴苏州的模式,北京市政府也应当开放本地出租服务市场,让香港的、上海的以及任何外地的出租车公司,直接与北京的出租车公司竞争,通过竞争,把北京各大出租车公司的超额利润降低到合理水平,从而把它们至今仍然垄断着的“租”,通过降价、更新车辆和提高服务质量等途径转移给出租车服务的消费者。

    以北京出租车业的制度安排为例,我们提出下列打破本地出租车公司垄断状况的政策建议:(1)在2004年年底更换新车以前,北京市政府应当收回出租车经营权,或公示日期以合理价格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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