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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20章

小说: 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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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以上我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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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了成文法律。]但是积习所成的“不成文法”比“成文法”实际上还更有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因此,对于一人之治可以这样推想,虽然这个人的智虑可能比成文法为周详,却未必比所有不成文法更广博。[除了不能无所偏私以外,]一人之治还有一个困难,就是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 他还得任命若干官员,帮助处理各项政务。 然而,由这个人到后来继续挑选并且任命这些共治的职官,为什么不在当初就把这些官员和这个君王一起安排好呢?我们还可重提一些旧论来支持这里的论辩:倘使说一人因为他比众人优良而执掌政权,这是合乎正义的,那两个好人合起来执掌政权就更合乎正义了。 古诗有云,“二人同行。”

    还有阿伽米农的祈祷词,“愿得十士,惠我忠谋。”

    在我们今天,谁都承认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能够尽其本旨作出最适当的判决,可是,这里也得设置若干职官——例如法官,他们在法律所没有周详的事例上,可作出他们的判决。 就因为法律必难完备无遗,于是,从这些缺漏的地方着想,引起了这严重争执的问题:“应力求一个最好的法律,还是该让那最好的一个人来统治?”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议。 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慧,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不如交给众人。 参与公务的全体人们既然都受过法律的训练,都具有优良的判断,要是说仅仅有两眼、两耳、两手、两足的一人,其视听、其行动一定能胜过众人的多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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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耳、多手足者,这未免荒谬。 实际上,君王都用心罗致自己的朋友及拥护王政的人们任职官,把他们作为自己的耳目和手足,与他共治邦国。 参与君主统治的职官们都是君主的朋友;如果不是朋友,他们的作为就一定不符合君主的心意,如果是朋友,则应该是同样而平等的人;君主们既认为朋友们应该同他们共治邦国,则一邦之内所有同样而平等的人们也就应一样地参与公务。这些就是不赞成君主政体的人们所持的主张。

    章十七  可是,这些主张也许并不完全正确——只适用于某些社会,而对于另外一些社会就未必适合。 有些社会自然地适宜于专制式的统治,另一些宜于君王为治,又另一些则宜于城邦团体的宪政的统治,这些,对于每一类的社会,各从其宜,也各合于正义。 但僭主政体及其它类型的变态统治却对任何一类社会都不适宜,因为这些类型全反乎自然。 上述种种已足够证明,凡是由同样而平等的分子组成的团体,以一人统治万众的制度就一定不适宜,也一定不合乎正义——不管这种统治原先有法律为依据或者竟没有法律而以一人的号令为法律,无论这一人为好人而统治好人的城邦或为恶人而统治恶人的城邦,这种制度都属于不宜且不合乎正义;这一人的品德假使不具有特殊优胜的性质,他就不应该凭一般的长处独擅政权。这个特殊性质,我们虽前面曾有所涉及,这里将再为之作说明。〈我们应先论定什么性质的社会个别地适宜于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的各别类型。 适于君主政体的社会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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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那里的民族或者种姓自然地有独一无双的英豪,其才德足以当政治领袖而莫可与竞。 适合于贵族政体的社会应是那里自然地既有若干政治才德优异的好人而又有乐于以自由人身分受贵族之辈统治的民众。 适合于城邦宪政的社会应该是那里自然地存在有胜任战争的民众(武士)

    ,那里在小康阶级之间按照各人的价值分配政治职司,他们在这种制度中既能统治,也能被统治。〉如果一个家族,或者是单独一人,才德远出于众人之上,这样,以绝对权力付给这个家族,令成王室,或付给单独一人,使他为王,这就是合乎正义的了。 但这不仅仅是正义问题。 在建立任何一类政体时——无论其为贵族政体还是寡头政体,又或为平民政体——都是各自合于正义的;根据尚优原则,各种政体虽然各异其要求政权的立场,却各有其片面的优胜,以为正义的依据。我们在前面曾提到过另一种观点。清除一个才德卓绝的人物,或者用陶片放逐律,使经受有限期的流亡,或驱逐邦外,使其终身不得还乡,都是不切实的;归纳在各部分交互轮番的体系中,使他也做被统治的人民,同样不一定恰当。 整体总超过部分,如此卓绝的人物,他本身恰恰是一个整体,而其它的人们便类于他的部分。 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大家服从他的统治,不同他人轮番,使他无限期地执掌治权。关于君主政体有哪些不同品种?是否有益于城邦?如果说有利于城邦,应该是哪种城邦,并在什么情况下,才真正有益?我们上述的这些论证可以回答这一系列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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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十八  [我们现在可以进而研究怎样才能创建一个良好的政体。]前已经说明政体的正宗类型有三,而其中最优良的政体就应该是由最优良的人们为之治理的政体。 这一种类型的政体的统治者或为一人,或为一宗族,或为若干人,他或他们都具有出众的才德,擅于为政,且邦内受治的公众都有志于,也都适宜于,人类最崇高的生活。 在我们这番研究的起初,曾讲到,在最好的城邦中,善人的品德必然相似于好公民的品德。 这就显然,造成一个善人的方法手段可作为城邦创建一个贵族政体或君主政体典型的方法及手段;凡是可以使人们成德达善的教育和习惯的训练也同样可以用来教育并训练成一个优良的政治家或一个优良的君王。论述了这些要旨,我们接着可以研究最优良的政体,考察这种政体怎样才可能产生,又怎样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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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  四

    章一  一切技艺和学术要是不仅仅以片断的陈述为满足,而有志于研究整个问题,则每一种专门的技艺和学术就应把擅长的那一门内所有各方面的事情全部加以考虑。 例如体育这一门就得考虑,(1)

    适合于不同体质的各种不同训练方法;(2)何者是最合乎理想的教练方法——所谓理想方法就是适于具有最良好的体质而又具备最优越的生活条件的人们的最好教练方法;及(3)何者才是普遍相宜于大多数人体质的训练方法——在这方面,体育教练也得一并给予考虑。 此外,(4)还得计及有些人们愿意接受教练,却不想造诣到可以参加体育竞赛的那么高度的技艺,体育教练和少年竞技教练又得为这些人们设置某些与他们相宜的较低课程。 这里以体育教练为例所说的原则,对医疗或造船或缝衣,以及其它一切技艺,都相同。政治研究[既为各种实用学术的一门,]这一门显然也应该力求完备:第一应该考虑,何者为最优良的政体,如果没有外因的妨碍,则最切合于理想的政体要具备并且发展哪些素质。 第二,政治学术应该考虑适合于不同公民团体的各种不同政体。 最良好的政体不是通常现存城邦所可实现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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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的立法家和真实的政治家不应一心向往绝对至善的政体,他还须注意到本邦现实条件而寻求与它相适应的最良好政体。 第三,政治学术还应该考虑,在某些假设的情况中,应以哪种政体为相宜;并研究这种政体怎样才能创制,在构成以后又怎样可使它垂于久远。 这里,我们所假想的情况是那种只能实行较低政体的城邦,这种城邦现在的确无有理想上最良好的政体——那里即使是良好政体的起码条件也是缺乏的——不可能实行其它现存城邦所能实行的最良好的政体,这就不得不给它设计较低的制度了。 另外,第四,政治学还应该懂得最相宜于一般城邦政体的通用形式。 政治学方面大多数的作家虽在理论上各具某些卓见,但等到涉及有关应用(实践)的事项,却往往错误很多。 我们不仅应研究理想的最优良政体,也须研究可能实现的政体,而且由此更设想到最适于一般城邦而又易于实行的政体。 世上的政论家可以分为两类:有人追求最崇高的制度,那是必须有广大的自然条件作为基础的。 另一些人虽然崇尚实际政治,却总是不满自己所处身于其中的本邦的体系,而往往盛称拉根尼或其它城邦的良法。 有关政体的建议必须以当代的固有体系为张本而加上一些大家所乐于接受并且易于实施的改变。 改善一个旧政体有创制一个新政体那么困难,这恰恰相似于要人们忘掉一页老课程就有要人们诵习一页新课程那样困难。 所以实际政治家就不可自囿于上述的范围,他应该像我们预先所说明的,帮助任何现存政体。 因此他必须熟悉政体到底有多少不同类型,他如不了解这一点,就无法对现实政治给予什么帮助。我们见到有些人认为平民政体或寡头政体都只有一个品种。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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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错误的。 我们不可蹈袭这种错误,应牢记政体每类属的各个品种,知道了有多少品种还得明白每一品种的政体是怎样形成的。具备这些智虑的政治学者也应懂得并分别最优良的理想法律和适合于每一类政体的法律;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来制订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 政体可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 法律不同于政体,它是规章,执政者凭借它来掌握他们的权力,并借以监察和处理一切违法失律的人们。 由此可知,凡是有志于制订适合各种政体的法律,就必须先行认识政体的各个类型及其总数。 我们假使已认识到平民政体或寡头政体各有多种而不止一种,也就会懂得同样的法律就不可能全都适应一切平民政体或一切寡头政体。

    章二  我们在“关于政体研究的初编中”

    ,已经分清了政体的三个正宗类型: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及相应的三个变态类型:僭主政体是君主政体的变态,寡头政体为贵族政体的变态,平民政体为共和政体的变态。 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已讲过。 研究所谓最优良的政体实际上就是研究所谓“贵族”及“君主”这两种政体;这两种政体和理想政体一样,都必须有必要的条件并以建立社会的善德为宗旨。 我们在前也已说明过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的区别,并说明了君主政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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