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3o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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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当银行介入了与关联者的交易时,应揭示为了理解银行的财务报表所需的与关联者关系的性质、交易的类型和交易的要素。为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的要求,通常应揭示的要素包括银行对关联者的贷款政策,以及下列各项包含的与关联者交易有关的金额或比例:
(1)各项贷款和预付款、存款和承兑以及本票;揭示的资料可以包括期初和期末未偿付的总额,以及本期预付款、存款、还款和其他变动;
(2)各项主要类别的收入、利息费用和佣金支出;
(3)本期为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确认的费用的金额,以及在资产负债表日提取损失准备的金额;
(4)不可撤销的承诺事项和或有事项,以及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引起的或有事项。
生效日期
59。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1年1月1日成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银行财务报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