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上)〔英〕洛克-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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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他也是被处罚了的;那么,很难指出上帝竟会在同一个时候使他成为全人类的普遍君主,又是终身的劳动者。 把他赶出乐园去“耕种土地”
,而同时又赐给他以王位和属于绝对权威的一切特权与舒适生活,有这样的事吗?
45。所以这不是亚当可以希望从他被激怒了的创造主那里得到任何恩宠和任何特权的时候。 即使同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这就是“政府的最初的授予”
,而亚当成为了罗伯特爵士所希望那样的君主,很明显,上帝也不过只是让他成为一个很可怜的君主,其可怜的程度,使我们的作者自己也不会把这样的君位看作是什么大的特权。 上帝命他去做工来养活自己,好像只是把一把锄头交给他手里,让他去制服土地,而不是交给他一个王笏去治理地上的居民。上帝对他说:“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不可避免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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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那时他还没有臣民,还没有人了。 然而上帝说:“不然,除了你的妻以外没有别人帮助你,而且你一天活在世上,你一天要靠自己的劳动生活。”“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直到你归了土,因为你是从土里面而出的,你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也许又会有人代替我们的作者答复说,这些话不是针对亚当个人说的,而是把他当作一切人类的代表而对他说的,这是上帝由于原罪堕落而对人类的诅咒。46。我相信上帝讲话跟人类不同,因为他所讲的更具理性,更为确实;但是,当他乐于对人类说话的时候,我认为他不会破坏人类惯用的语言规则,用与人类不一样的方法说话。 当他屈身对他们讲话的时候,他如果这样说法,倒不会使他降低到人们低微的理解能力,而是因为他所讲的话人们不能理解,达不到他的目的。 但是,如果为了支持我们作者的学说的需要而作的《圣经》解释一定要被当作正确的来接受;我们便不得不认为上帝是这样子讲话的,因为依照语言的通常规则,假如他在这儿用单数对亚当说的话,一定要当作是对全人类说的,他用复数说的话(《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六和第二十八节)
,一定要当作是对亚当一个人说的,而不包括其他人,而他对挪亚和他的儿子们一起说的,又一定要当作是只对挪亚一个人说的,(《创世记》第九章)
,那么要理解上帝的话就十分困难了。47。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这里所引用的《创世记》第三章第十六节的那些话,即作者称之为“政府的最初的授予”并不是针对亚当说的,那些话里面的确也不曾许给亚当任何授予,而只是作为对夏娃的一种责罚。 假如我们依照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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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话的原意把它们理解为专对夏娃说的话,或者通过她作为代表对一切女人说的话,那么它们最多也只是与女性有关,其所包含的意思也不过是女人们通常应对丈夫的服从,然而或者由于她自己的条件,或者由于和她丈夫所订契约的关系使她可以免去这种服从,那就不能说这里存在着什么强迫妇女要接受这种压制的法律,就像若有办法避免生育儿女的痛苦,也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她非得受这种痛苦不可,这也是上面所说的对她的同一诅咒中的一部分。原文是这样的,“又对女人说,我必多多加增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儿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你的丈夫必管辖你。”
我以为除了作者之外,谁要在这些话中找出许给“亚当以君主制政府”的授予,是很不容易的,因为这话既不是对亚当说的,也不是说到他的。我料想也不会有什么人由于这些话而认为女性好像受了一项法律的束缚应当服从话中所包含的诅咒一样,她们就有义务不得去进行避免苦楚的努力了。 有没有人说,假如夏娃或任何妇女在分娩时没有感受到上帝恫吓她的那么多的苦楚,就是犯罪呢?又有没有人说,如果我们的女王玛利或伊丽莎白和她们的任何一个臣民结婚,根据这段《圣经》,她们在政治上就应从属于他,或他因此就对她享有“君主的统治权”呢?
据我看上帝在这段经文中并没有给予亚当以对夏娃的权威,也没有给予男子以对其妻的威权,而只是预言女人可能遭受的命运,即依照上帝的意旨他想要作出规定,让她必须服从她的丈夫,正如人类的法律和各国的习惯规定的那样,我认为世间这种规定是具有一种自然的基础的。48。例如当上帝说及雅各和以扫时,谓“将来大的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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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小的“
(《创世记》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三节)没有人认为上帝这话是使雅各成为以扫的统治者,而只是预言将来事实上要发生的事而已!
然而,如果这里对夏娃所讲的话,定要当作是一条束缚她和一切其他女人,使之从属的法律的话,这种从属也只是每个妻子对于她的丈夫应有的从属,如果把这个就当作是“政府的最初的授予”和“君权的基础”
,那么,世界上有多少丈夫就应该有多少君主了。 所以,如果说这话给予了亚当以任何权力的话,它只能是一种婚姻上的权力,而不能是政治权力——在家庭中丈夫作为财物和土地的所有者而具有的处理有关私人事务的权力,以及在一切他们的共同的事务上,丈夫的意志优越于他的妻子的意志;但不是对妻子有生杀之权的政治权力,对其他的人就更谈不到了。49。以上是我所确信的看法。 假如我们的作者要把原文这句话当作是一种“授予,政府的最初授予”
,而且是政治性质的政府的话,他就应该提出更加有力的论据来证实它,而不只是简单地说“你必恋慕你的丈夫”这句话就是一条法律,依据这条法律夏娃和由她生出的一切人都应当从属于亚当和他的继承人的绝对君权之下。“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一语的意义特别含糊不清,《圣经》注释者们对它的解释也不一致,不能拿它当成可信的根据,在一件如此重要并涉及全面的问题上更不允许如此。 但是,依照我们的作者的写作方法,只要一旦把原文提出,他即不加思索,断定原文的意义是像他所想的那样;不管是在正文中或是在页边上,只要一出现“治理”或者“臣民”这些字,它立刻就成了表示臣民对其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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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义务之词,关系也改变了;虽然上帝说的是“丈夫”
,罗伯特爵士却要把它说成是“君主”。
虽然《圣经》没说过一个字,我们的作者也没有拿出一个字来证明,但是亚当却立刻对于夏娃有了“绝对的君权”
,而且不单是针对夏娃,甚至对“由她生出的一切人”
,也都有了这种权力。亚当无论怎样都必须是一个绝对君主,从该章末尾直到第一章都是这样。 鉴于原文中既未提到“君主”
,也未提到“人民”
,除了夏娃作为妻子对她的丈夫的从属外,一点也没有谈到“绝对的”或“君主的”权力,所以,在没有提出任何根据来证实我的看法,即这段经文并没有给予亚当以我们的作者所假设的那种“绝对君主权”的情况下,我让我的读者自己去思考,我的这种简单说法是否已经是以拆穿他以简单的断语所肯定的那种权力。 即使有的人想对我们的作者所提出的绝大部分根据作简短而充分的解答,并且单纯的否认就满可以把他驳倒了,他也会用这种办法来对付我们的作者;对于没有证据的推断,不举出理由加以否定,就已是充分的答复了:所以如果我也不说甚么,只是否认根据《圣经》原文,上帝自己已把“最高权力”授予和建立在父亲的身份上,规定了这种权力为君权,并将其赐给了亚当本人和他的继承人,而这些显然都是我们的作者从同一页书中的这些话里得出的结论,如果我请求任何一个头脑清醒的读者把原文读读,并考虑一下,这话是对谁和在什么场合说的,他一定会觉得吃惊,如果不是作者具有超人的能力,从不能指给别人看的地方自己发现出来的,他怎样从那里找出绝对君权来呢。 这样,我们已经把我能记起的、我们的作者据以证明“亚当的主权”
,那种“最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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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两处《圣经》原文全部加以考察了,他说这种权力之“应当给亚当无限制地行使,并应大到任由他的意志决定,是上帝的意旨”
,(见《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第三章第十六节)其实这两处原文的一处,仅仅是指低级动物对人类的隶属,另一处则指妻子对丈夫应有的从属,这两个地方比起政治社会中臣民对于统治者的从属来,都相差很远。
第六章 论亚当因为父亲的身份而享有主权
50。现在还有一个论点要说,然后,我认为我就已经把我们的作者用以证实亚当的主权的一切证据提供给你们了,这一个论点就是假设做父亲的由于是儿女们的父亲,就具统治其儿女的自然权利。我们的作者很喜欢这个“父亲身份”的权利,差不多在每一页都提到它,而且特别指出:“不光是亚当,连以前的先祖们,基于父亲身份的权利就具有对他们的儿女的主权”。
在同一页上又说“这种儿女的服从是一切君权的渊源”等等。 他那样屡屡提到此点,使我们认为这就是他取得名望的主要基础,我们期待他会举出明确的理由来,因为他把这当作为达到他的“凡是人一生出来,就很不自由,他一出生便成为生他的父亲的属下”这一目的的必要论点而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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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下来。 那么,既然只有亚当唯一是神所创造的人,而以后任何人都是生出来的,所以没有一个人是生而自由的,如果我们问,亚当怎样获得对他的儿女的这种权力,他在这里就回答说,这是由于他生了他们出来,他又说,“亚当的这个自然统治权”还可以用格老秀斯自己的话证明,格老秀斯教导说:“生育使父母获得对子女的权力”。确实,生育的行为既然使一个人成为一个父亲,他作为父亲对儿女的权利,自然不能从父亲的身份以外产生。51。格老秀斯在这个地方没有告诉我们这个父母对于他们的儿女的权力范围到底有多大,但是我们的作者对这一点却是说得十分明白,他向我们断定它是“最高权力”
,像绝对君主对于他们的奴隶所享有的权力那样,是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 假如有人问他,生一个孩子怎样给予父亲这样一种对于孩子的绝对权力,他就得不到任何回答。 我们只应相信他在这里说的话,和在其他几处说的话一样,自然法则和政府宪法的建立与取消都必须视他的话而定。 如果他是一个绝对的君主,这种说法可能很合适;因为“根据意志的理由”在那里是可以容许的。 但这只是为绝对君主制辩护的一种笨拙的方法,罗伯特爵士只是空口讲讲,很难把绝对君主制建立起来;一个奴隶的毫无根据的意见没有足以取消全人类的自由和幸福那么大的分量;虽然一切人不是像我所想的那样,生来就是平等的,但我相信,一切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