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电子书 > 经济管理电子书 > 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 >

第2章

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第2章

小说: 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的选择。只是在完全和部分包销的情况下,产品售价受人为因素左右的条件更为方便;委托代理制则主要通过代理销售费用的高低来间接实现转移税负的目的。 
'案例九' 
河南新乡天利针织厂与珠海鹰辉纺织有限公司在新乡组成天鹰纺织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其产品80%由珠海公司在珠海包销,20%由内地企业销售,不得更改包销比例,且销售价格也不得随意变动。这样,该天鹰纺织有限公司就可以将产品以低价转给珠海鹰辉纺织有限公司,由其加价销售,享受特区的低税率优惠,从而规避一部分税收负担。 
(三)提供劳务过程中的转让定价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活动时,可以通过高作价或低作价方式收取劳务费用,从而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根据需要进行转移,达到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的。一般来说,关联企业在互相提供劳务时,应按照独立企业原则,收取劳务费用。但考虑到关联企业一方税率 
较低或符合某项税收优惠政策,这 
时,就可以通过劳务收费标准的调整,促使利润转移。 
(四)贷款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在借贷款业务中,关联企业可以通过人为地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以达到减税目的。与股本投资相比,贷款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而且贷款利息可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股息则不能扣除)。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贷款业务中利息的高低,来选择最佳收益。如为了增加关联企业某一方的利润,可以通过提供贷款,少收或不收利息,减少企业生产费用,达到盈利的目的;相反,为了造成关联企业另一方亏损或微利,则按较高的利率收取贷款利息,提高其产品成本。 
(五)租赁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租赁业务中的转让定价主要表现在关联企业在租赁业务中对租金的调整上。一般地,关联企业一方出于降低税负目的,将赢利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起转租给另一方,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达到关联企业整体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这是比较典型的租赁业务转让定价避税模式。 
即使不考虑转让定价这一因素,租赁仍是企业减轻税负的重要方式。首先,对承租人来说,不仅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而且可以以支租金方式冲减利润,减少税基。其次,对出租人来说,可以较轻易地获得租金收入,而租金收入比一般的经营利润收入也可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 
(六)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转让通常是以许可证交易的形式进行的。因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比较困难,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定价,来调节其利润,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相对于其他几种转让定价方式而言,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更为方便。 
(七)管理费支付的转让定价 
管理费用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管理费支付标准,这就给关联企业利用向上级支付管理费的方式转移利润、减轻税负提供了条件。另外,有些合资企业中方原单位或原主管部门对合资企业已不参与管理,但仍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定期上缴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实际上也转移了一部分应税利润。 
二、转让定价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现在我国的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都大范围地运用转让定价法,将利润转移出去,以达到躲避我国税收的目的。 
'案例十' 
中外合资永昌电子塑料公司,主要生产儿童玩具车,除产品包装用品外,其余材料如电子原器件、小马达等材料均为进口,产品97%外销,进口材料和产品外销均由香港金门玩具公司负责,生产的儿童玩具车平均单位成本20。49元,平均售价15。94元,单位成本高出售价4.55元,1997年永昌公司开业投产以来年年亏损,而企业规模却年年扩大。 
永昌公司将所得移至香港,避免了我国税收。而香港又是一个天然避税港,它实行的税收管辖权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只对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所得征收,对来自中国大陆的所得即可免除征税。永昌公司采用这种手段达到了全面避税的目的。 
'案例十一' 
石家庄一家集体性质的小型生产企业天宏工厂,专门制造煤炉,1997年产量为5万个,每个成本30元,加工利润每个7元,商业利润每个3元。该工厂在石家庄设立了4个销售网点,专门出售该厂制造的煤炉。这4个销售网点是独立经营的。1997年天宏工厂生产的5万个煤炉,当年全部售出。按所得税优惠税率,天宏工厂的利润水平为: 
7元×5万个=35万元 
各商业网点平均利润为:3元×5万个÷4=3.75万元 
天宏工厂应纳税额:35×33%=11.55万元 
商业网点应纳税额为:4×3.75×27%=10125元×4=4.5万元 
天宏工厂与商业网点的利润总额为: 
11。55+4.05=15.60万元 
税负总水平为:15.60÷50×100%=31.2% 
从天宏工厂与各商业网点的利润总额中可以看出,天宏工厂的利润水平是偏高的,它就可以采用转让定价的办法,以削减自身的利润,避免因利润过高而带来的高税负。 
如果天宏工厂每个煤炉的加工利润为2元,这时商业网点每个煤炉的销售利润就上涨为每个8元。 
天宏工厂的利润为:2元×5万个=10万元 
各商业网点的利润为:8元×5万个÷4=10万元 
天宏工厂的应纳税额为:10万×27%=2.7万元 
同理,各商业网点应缴税额为: 
10万元×27%×4=10。8万元 
天宏工厂与各商业网点共纳税额为: 
10.8+2.7=13。5万元 
总的税负水平为:13。5÷50×100%=27% 
转让定价后比转让定价前少纳税款: 
15.60…13。5=2.1万元 
减轻税负的程度为: 
(31。2%…27%)÷31。2%=13.46% 
由此例可见,只要关联企业一方的利润偏高,即可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削山头”,即谁的利润高,谁就想办法将高出其他企业的利润转移出去,以避免高利润部分承担的较多税负。 
'案例十二' 
江西赣光集团公司生产一种W电子光学产品,每件市场最终接受价格为100元,有关单件产品情况如下: 
生产成本40元,销售费用30元,若暂不考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则江西赣光集团公司每件产品应交所得税额为: 
(100…40…30)×33%=9.9元 
该集团公司现在经过市场调查发现,其W电子光学产品主要是销往广东、香港、澳门、广西、海南五省区,因此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在广东深圳设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一切产品均由该销售公司负责销售,集团公司只重生产。为此定价如下: 
集团公司销售给销售公司的价格为单件60元,则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60…40)×33%=20×33%=6.6元 
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100…60…30)×15%=10×15%=1。5元 
共计纳税为:6。6+1.5=8.1元,比未设销售公司前单件产品少交税1.8元,即9。9…8.1=1.8元。 
现在,该集团财务总监认为,只要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能够达到同行业一般生产型企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就还可以将部分利润转让给深圳销售公司,故此将销售给深圳销售公司每件售价压到50元,则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50…40)×33%=10×33%=3.3元 
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100…50…30)×15%=20×15%=3元 
共计纳税6.30元,即3.3+3=6.3元 
由此可见,单价产品价格转让后比价格转让前少交税: 
(8.1…6。3)=1.8元 
比未设立销售公司时少交税: 
(9。9…6。3)=3.6元 
价格转让避税法的基本前提是: 
1.两个企业存在两个不同的税率,例如33%、15%或者33%、27%、18%; 
2.两个企业必须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否则肥水流到外人田。 
价格转让避税法的运用是否合法,关键在于转让价格后该企业是否有利润,是否达到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 
在'案例十'中,“欣乐电子塑料公司”转让价格后严重亏损,且售价低生产成本,违背经济规模,实属欺诈避税,该罚。 
在'案例十一'中,“石家庄天宏工厂”转让利润后,其利润率为6。67%,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属非违法避税,该作适当调整。 
在'案例十二'中,“江西赣光集团公司”转让价格后,生产企业仍然保持高达25%的利润率,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平均利润水平,属合理避税。 
三、转让定价避税法的判断标准与反避税突破点 
1991年我国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调整转让定价的税则,为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该法第13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一)转让定价的判定标准 
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在判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转让定价是否合理时,可以采用以下标准: 
1.市场标准 
即以非关联的独立竞争企业在市场上进行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作为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应使用的价格。这里的市场价格,首先应该是关联企业集团中的成员企业与非关联企业进行同类交易所使用的价格,如果成员国没有与非关联企业进行过同类交易,则也可以按成员所在地同类交易的一般市场价格确定。 
市场标准包含有利润因素,它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有形资产的交易、贷款、劳务提供、财产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交易。如果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作价不符合这一标准,税务部门有权按照这一标准加以调整。根据市场标准调整不合理转让定价的方法称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市场标准必须注意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与所进行比较的同类交易一定要尽可能相似。因为只有当交易的环节、成交数量、交货条件、付款条件、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因素都相同时,交易的价格才具有可比性。 
2.比照市场标准 
比照市场标准是指在无法得到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交易的市场价格情况下,以购人方的关联企业将该物品再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市场销售价格,减去这笔再出售应得的合理销售毛利后的余额(比照市场价格),作为关联企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