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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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税务机关对该企业1992年至199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账簿等进行了检查核对,认为该企业会计资料正确地反映了其生产经营和财务变动状况;并且其利润逐年递增,并无异常情况出现;企业内部核算严格,成本、费用的记录、分摊符合相关规定;该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往来业务也有清楚反映,对于应调整的事项在计税前已正确调整;因此可以合理地确认,该企业的获利情况计算正确,无少计、隐瞒情况。
为了确认该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专门审查了相关的文件、协议等资料。经查,该企业确实历年来均被国家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应正确计算如下:
(1)1992年度,企业开业第一年即盈利,且当年经营期超过6个月,应把本年确定为营利年度,计人减免优惠期。根据税法规定,1992年、1993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1994年至1996年年度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该企业设在珠海经济特区,适用税率为15%,又因减半征税,实际执行税率应为7.5%。
1994年企业应纳所得税=138×7.5%=9.6万元
1995年企业应纳所得税=240×7.5%=18万元
1996年企业应纳所得税=360×7.5%=27万元
(3)1997年、1998年,该企业仍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继续延长3年减半征税,因全额税率为15%,这两年实际执行税率应为10%。
1994年企业应纳所得税=490×10%=49万元
1998年企业应纳所得税=520×10%=52万元
将算出的数据与企业的实际纳税额进行核对,可见该企业已正确计算其应纳税额,并及时缴纳入库。不用再作任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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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补偿贸易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补偿贸易是指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的材料,我方进行生产,然后将生产的产品以返销的方式偿还外商技术设备价款的贸易方式。
在补偿贸易进口环节,有许多避税的机会和可能。补偿贸易避税法就是企业利用补偿贸易、“三来一补”、进料加工的机会,避交进口关税、出口关税、产品税和增值税
一、补偿贸易避税法的成因
来料加工也称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指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及必要时提供的加工设备,由我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求加工成品,由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即外商提供作价设备的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业务。对来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和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范围是:
(1)外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料件加工返销出口的;
(2)为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燃料油;
(3)进口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品质检验仪器、防治污染设备、以及厂区内使用、国内不生产的装卸设备;
(4)为加强管理,由外商提供的微型计算机、闭路电视监视系统、传真机等设备;
(5)合理数量的用于加固、安装机器的材料。
来料加工项下出口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企业通过以上五条合法途径搭车进行避税。
补偿贸易项下由外商提供材料、设备和进口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品质检验设备和防治污染设备,在厂区内使用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装卸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用于安装加固机器设备的材料,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经营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国外的原料、材料、元器件、辅料、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经加工后,将成品返销出口的业务。由于对进料加工项下进口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不受品种限制,也不受出口成品中所含料件的总值百分比的限制,均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这样,很多企业出于避税目的,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品和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出口转作内销的部分也随之避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技贸结合是指以出口大量商品为筹码,引进按一般贸易所不能引进的先进技术,使进口贸易和引进先进技术密切地结合起来的贸易。对开展技贸结合需要进口的成套软件,其进口关税不按整机,而是按零件、部件税率征税。对零部件在《海关进口税则》中规定没有列明的税率,则按整机税率的1/3征税。进口的成套散件、零部件、元器件,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按该产品应纳税额的60%进行征税。
二、补偿贸易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企业采用补偿贸易进行避税,形式多样,下面仅举一例。
'案例六十一'
福州宏图皮塑制品公司,是1994年与台商鉴订合同进行进料加工的企业,宏图公司用50万美元进口台商所需设备,再用50万美元购进原材料,加工后返销给台商。宏图企业生产的W型皮塑产品,其中工资和制造费用12元,原材料20元,售价65元。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该企业还利用生产W型皮塑产品的边角料,生产一种G型皮塑副产品,销售给国内某些个体批发商,全部采用现金结算,由宏图公司服务部经营,所得收入纳入小金库,不在账务处理系统之内,从而达到了避税目的。
三、补偿贸易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运用补偿贸易的方式进行避税,绝大多数是在我国税法准许范围之内所作的财务选择,也是我国政策鼓励的行为。但是有许多企业利用合法的途径搭车进行避税,这就要求广大税务工作者进行必要的反避税,其中重要的突破点是查实企业所购进的原材料、机器设备等是否已入库到本企业,是否构成产品的组成部分,是否已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作用。例如,有的企业将设备租借给别的企业,也有的企业将原材料部分转让给其它企业,从而达到避税。
'案例六十一'中,宏图公司所生产的副产品,虽然用的是边角料,但宏图公司销售过程中的操作方式,表面上是为了避税,减少麻烦,但实际上已构成逃税偷税行为,一旦查出,必须按税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开支范围,账户检查可运用审阅法、调查法等对产品销售费用进行如下审查:
(1)费用项目是否合法、合规,销售费用中所包括的实际费用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从费用的项目上划清了销售费用同其他费用之间的界限。
(2)费用的数额是否真实。可靠,审查时应检查是否存在不属销售费用的项目和内容;在属于销售费用的项目或内容中,还要进一步审查开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费用的结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计时要审查企业有无任意多转、少转或不转销售费用,从而造成利润不实的情况。
(4)各项具体费用是否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对此进行审查,尤应注意明细账与总账、明细账同有关凭证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而具体审查销售费用开支的具体内容和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补偿贸易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案例六十二'
伟林汽车轮胎厂,系国有企业,主要生产各种汽车轮胎。1997年9月,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7月份“营业外收入”贷方发生额有一笔收入,数额达38万元,较为突出,摘要业务内容为结转应付款“呆账收入”。追查记账凭证,其对应账户为“其他应付款——南海客车厂”,再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本年无发生额,38万元为上年转入。再查上年该明细账,全年共有3笔发生额。因不符合坏账条件,该笔转账业务引起税务人员的注意。进一步检查有关记账凭证,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80,000
贷:其他应付款 380,000
附银行收账通知单一张。客车厂为何无缘无故汇给该厂款项呢?电询南海客车厂,答复并无该债权发生,但在相应时间内曾有委托加工业务往来,并寄来有关委托加工合同、发票等原始凭据复印件。在事实面前,轮胎厂不得不承认38万元是委托加工收入和代收的消费税。
'案例解析'
对委托加工业务受托方进行检查时,其检查要点之一就是看企业是否正确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在检查时,要注意检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明细账及应收应付款明细账,看有无将加工业务收入隐匿其中,未申报纳税。特别注意企业是否有将代收代缴的税款长期挂在往来结算账户而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现象。
该汽车轮胎厂弄虚作假,有意隐瞒工业加工收入,逃避缴纳增值税,不按规定履行代收代缴消费义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补交税款和罚款。
经查,3笔委托加工业务只计材料成本162万元,加工费收入18万元,代收消费税20万元 未按税法规定缴纳。少缴增值税306万元(即180000×17%)元,账务调整如下(补缴罚款及其他各税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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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挂靠科研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我国税法规定,对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进口的仪器、仪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法规定的优惠,即免征进口关税以及增值税。由此产生了挂靠科研避税法,即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法向科研挂靠,争取国家有关优惠,以达到避税目的。
一、挂靠科研避税法的成因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集体科研机构进口的仪器、仪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法规定的优惠,即免征进口关税,以及增值税。目前科研用品免征的品种是:
(1)科研用的分析、测试、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配套设备和附件。
(2)科研实施用的医疗仪器。
(3)科研用的微型计算机系统。
(4)化学试剂。
(5)教学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和原声录像带。
(6)书籍刊物、图表、讲课稿、讲座稿以及科技交流资料。
(7)书本、模型。
(8)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企业转让自行研制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国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产生了挂靠科研避税法。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法,争取此项优惠获取避税好处。主要方法有:
(1)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的面目或是名义,努力获取海关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堂而皇之地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打着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旗号,实际上既非高新技术、也非出口,而是非高新技术企业生产转内销的产品,从而避交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