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百科全书-第1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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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邻真)
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
清政府在辛亥革命前夕宣布为预备实行君主立宪所采取的一系列措置。亦称“筹备立宪”。义和团运动后,各地群众的反抗斗争此伏彼起,民主革命思潮在全国广泛传播,反清武装起义接连不断;资产阶级改良派为抵制革命,展开了要求实行君主立宪的立宪运动,并取得了清廷中央和地方一些汉族官僚的支持。这些情况,使清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姿态,应付立宪运动,并乘此加强皇权,以便镇压正在兴起的民主革命,挽救清朝统治的灭亡。
预备立宪的最初步骤是,1905年10月(光绪三十一年九月),清政府派载泽、端方、戴鸿慈、李盛铎、尚其亨五大臣出洋考查宪政。同年11月,又命政务处王大臣等筹定立宪大纲,设立“考察宪政馆”。1906年8月,出洋考察的五大臣经由欧、美各国及日本考查后归国,拟出立宪方案。载泽并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指出,立宪可以使“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弥”,并说明“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慈禧太后很赏识载泽的意见,七次召见出洋大臣,并经御前会议反复筹划,于9月1日颁布“预备仿行宪政”的谕旨。
这道谕旨中宣布了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预备实行的时间是“俟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视进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预备内容是“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又广兴教育,清理财务、整饬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悉明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这些措施实际还是清末“新政”的内容。清政府要求天下“臣民”必须“各明忠君爱国之义”,“尊崇秩序,保持平和以预储养成立宪国民之资格”,并强调先从“厘定官制”入手。
清政府“预备立宪”既同立宪派的立宪运动密切相关,又包含压抑革命派的用意。在立宪问题上,立宪派与革命派存在着尖锐的对立。从1903年起,立宪派就积极宣传君主立宪,要求迅速加以实行;革命派则坚决反对,并进一步发动反清武装起义。当清政府颁布“预备立宪”的时候,立宪派与革命派立即围绕“预备立宪”展开了大
国会请愿同志会代表合影
论战。立宪派不但盛赞“五大臣”出洋考查宪政,还把“君主立宪”看作是救民于大旱之及时雨。革命派则著文立说揭露“君主立宪”的欺骗性。有的革命党人如吴樾,还身怀炸弹去北京车站谋炸出洋的五大臣。
“预备立宪”谕旨颁布后,立宪运动也由宣传推动阶段进入了发展阶段,各地纷纷建立立宪团体,国内立宪派建立的有上海的预备立宪公会(会长郑孝胥,副会长张謇、汤寿潜),湖北的宪政筹备会(会长汤化龙)、湖南的宪政协会(会长谭延辏В⒐愣淖灾位幔ɑ岢で鸱昙祝┑取:M獾牧⑾芘梢不煊Α1907年2月,康有为将保皇会改组为国民宪政会。同年10月(九月),梁启超与蒋智由等又在东京组成政闻社,鼓吹“预备立宪”。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以后,在清政府“预备立宪”的诱动鼓舞下,立宪运动逐步进入高潮,立宪派发动了几次召开国会的请愿。清政府于1908年8月为拉拢立宪派,采取欺骗手法,宣布预备立宪以九年为限,同时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二十三条,其中关于“君上大权”的十四条,规定皇帝有权颁行法律,黜涉百司、设官制禄、宣战议和、解散议院、统帅海陆军、总揽司法权等,事实上仍同封建专制没有什么区别。11月,慈禧太后、光绪帝(即清德宗载湉)死去,溥仪继位。1909年改元宣统,3月下诏重申“预备立宪”,命各省当年内成立咨议局。立宪派在各省咨议局中占据了领导地位。12月,十六省咨议局代表组成国会请愿同志会,在1910年又三次请愿要求速开国会。10月,资政院在北京成立,亦要求1911年召开国会。清政府不得已将预备立宪期九年改为五年,定于1913年召开国会,1911年先成立内阁。同时下令驱散各地请愿代表。
1911年5月,清政府裁撤军机处等机构,公布所订内阁官制,组成新内阁。由庆亲王奕劻任总理大臣,在十三名国务大臣中,汉族官僚四名,蒙古旗人一名,满族八名,其中皇族又占五人,被讥为“皇族内阁”。至此,清政府借“预备立宪”欺骗国人,达到贵族集权、镇压民主革命的目的完全暴露,立宪派的幻想随之破灭,民主革命更加高涨。
(乔志强)
预租制
预租制
清代地主在出租土地时预先向农民收取地租,而后才允许农民耕种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租佃制度。
预租分实物预租和货币预租。其中货币预租占主要地位。地主向农民收取预租,一般采用的办法有:①主佃关系建立后,地主向农民预收当年地租的一部分,这是从预租制发展初期沿用下来的方法。②主佃关系建立后,地主向农民预收当年全部地租。第二年以后,地主向农民预收地租时间不完全相同,或在当年秋收后即向农民收取来年全部地租;或在次年春耕前向农民预收该年全部地租。后者是预租中最为普遍、最为通常的作法。③主佃关系建立后,地主一次向农民预收数年地租。这种作法不很普遍,一般是由于地主急需用钱所致。
清代前期预租制已相当发展。到乾隆年间(1736~1795),因预租事发生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地区有:直隶(今河北)、山西、陕西、甘肃、江苏、浙江、湖北、四川、广东、盛京(今辽宁)等。乾隆嘉庆年间(1736~1820),收取预租的不仅有民田地主,还有旗地地主。在直隶地区,收取预租的旗地地主多于收取预租的民田地主。鸦片战争后,预租制在更大范围里推广。民国时期,预租制仍在发展。
预租制的广泛推行,是因为实物定额租的发展和商品经济日益繁荣,以及农民抗租斗争的激化和客佃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主佃间的封建依附关系和封建宗法关系日趋松懈,地主若按过去秋熟收租或夏秋两季收租办法实现地租已没有保证。预租制于是应运而生,并得以迅速推行,从而通过经济手段保证了地主阶级对地租的榨取。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租佃制度的一个特点。
(江泰新)
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
秦代最高的监察官,始皇时此官位次于左、右丞相,后逐渐成为御史台长官。西汉时御史大夫掌副丞相,故丞相、御史并称,丞相府和御史大夫府合称二府。凡军国大计,皇帝常和丞相、御史共同议决。丞相位缺,也可由御史大夫升任。御史大夫之秩为中二千石。由于御史和皇帝亲近,故群臣奏事须由他向上转达,皇帝下诏书,则先下御史,再达丞相、诸侯王或守、相,因而皇帝可利用御史大夫督察和牵制丞相。西汉初,诸王国也设此职,景帝中元三年(前147)时省去。
先秦的御史本为殿中执法官。西汉时御史大夫虽居副丞相之位以协助丞相综理大政,但仍偏重于执法或纠察,不仅可劾奏不法的大臣,而且还可奉诏收缚或审讯有罪的官吏。
御史大夫属官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绣衣御史等。御史中丞之秩为千石,其职掌是外督部刺史或守、令,在朝可举劾百官,又主管朝中或地方上某些有关刑狱之事,如武帝时御史中丞咸宣治主父偃及淮南王狱。侍御史员十五人,秩为六百石。汉代所谓的御史,有时就是指侍御史。其职掌是举奏百官的非法和违失,也可奉诏逮捕和拷问有罪的官吏。绣衣御史不常置,其职务主要是奉命镇压人民的武装反抗活动。
成帝绥和元年(前8),更名御史大夫为大司空,并将
汉“御史大夫“印章封泥
其禄秩提高到丞相的标准,与丞相、大司马合称三公。哀帝建平二年(前5),复为御史大夫。元寿二年(前1),又改名大司空。从此到东汉,遂沿续不变。献帝时,在曹操专权的情况下,又恢复了丞相和御史大夫。
西汉晚期,从原来的丞相、御史大夫、大司马变为三公并立,是汉代官制中一大变革。到东汉初年,御史大夫的官属,由御史中丞总领,中丞替代御史大夫而成为执法和监察机构的首脑人物。
魏晋南北朝有时也恢复御史大夫,或替代司空,或替代御史中丞。隋、唐以后所设御史大夫,除宋代为虚衔外,均为御史台长官,不再具有汉、魏三公的性质。明改御史大夫为都御史,自此其官遂废。
(吴荣曾)
御史台
御史台
东汉至元设置的中央监察机构。秦及西汉,御史属御史大夫府。大夫佐丞相理国政,兼管监察。下有两丞,其一为御史中丞,又称中执法,在殿中兰台,外督部刺史,内镇侍御史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具体掌握监察权力。西汉末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不再兼管监察,御史中丞出为台主。东汉因袭,称御史台。曹魏一度改御史中丞为宫正,后复原名,历晋、宋、齐、梁、陈不变。北魏改中丞名为中尉,威望甚重,北齐复名中丞。北周行六官制,其秋官大司寇下之司宪中大夫即御史丞之职(见北周六官)。隋废六官制,复立御史台,因避讳,御史中丞改称御史大夫,为台主,治书侍御史为副。唐初沿袭隋制,贞观末,因避太子李治讳,改治书侍御史为御史中丞。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台名为宪台,咸亨元年(670)复旧。武则天光宅元年(674),改称肃政台,分为左右,各置肃政大夫(御史大夫)、司宪大夫(御史中丞),左台专监在京百司及军旅,右台按察诸州文武百官。中宗神龙元年(705),复名左右御史台。睿宗延和元年(712),又合而为一。
唐御史台有三院:①台院:置侍御史四人(或六人),掌纠举百僚,推鞫刑狱。此外,监太仓、左藏出纳,监督没收赃款及收纳赎款等职,也由侍御史分工负责,其中以资历深者一人知台内杂事,称为杂端,权力最大。②殿院:置殿中侍御史九人,掌整齐朝班,检察仪仗;京城内分左右街巡察,检举巡内不法之事;又助侍御史推事,监太仓、左藏出纳。③察院:置监察御史十五人,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监决囚徒。监察御史多奉敕出使,巡察诸道,称巡按使;检察馆驿,称馆驿使;监军则清点俘获,审查功罪;监屯田、铸钱则审计盈亏,纠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