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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休谟-人性论-第8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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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范围以外;虽然一个人数众多的殖民团在一登陆的时候,便被认为是全岛的主人。
不过最初占有权往往因为时间长久而成为嗳昧不明,而且关于财产权所可能发生的许多争执,也就无法解决。在那种情况下,长期占有或时效(PreacrpPtion)就自然地发生了作用,并且使一个人对于他所享有的任何东西获得充分的财产权。人类社会的本性不允许有任何很大程度的精确性;我们也不能永远追溯事物的最初起源,以便判定它们的现状。任何很长的一段时间把一些对象放在那样辽远的距离之外,以致那些对象在某种意义上似乎失去了它们的实在性,并且对心灵几乎是没有什么影响了,就像它们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一个人的权利在现时是清楚而确定的,可是过了五十年以后,就似乎是模糊和可疑的了,即使它所根据的事实是可以千真万确地被证明的。同样的事实在隔着那样长的时间以后就没有同样的影响。这可以作为我们前面关于财产和正义的学说的一个令人信服的论证。长时期占有可以给人以对于任何对象的一种权利。但是,一切东西虽然都是在时间中产生的,可是时间所产生的一切东西确是没有一件是实在的;由此而得的结论就是:财产权既然是被时间所产生的,所以它并不是对象中存在着的任何实在的东西,而是唯一可以受时间影响的情绪的产物。
当某些对象和已成为我们财产的对象密切联系着,而同时又比后者较为微小的时候,于是我们就借着添附关系(accession)而对前者获得财产权。例如我们的花园中的果实,我们的牲畜的幼畜,我们的奴隶的作品,即使在占有之前就已被认为是我们的财产。当各种对象在想像中联系起来的时候,它们就容易被置于同一地位上,并且通常被假设为赋有同样的性质。我们由一个对象迅速地转到另一个对象,我们在判断它们时并不加以分别;尤其当后一个对象比前一个对象为微小的时候,更是如此。继承权(succeaaion)是一种很自然的权利,这是由于一般所 假设的父母或近亲的同意,并由于人类的公益,这种同意和公益都要求人们的财物传给他们最亲近的人,借以使他们成为更加勤奋和节俭。这些原因或许又被亲属关系的影响或观念的联结所协助,因为在一个人的父亲死后,这种关系就自然地导使我们考虑他的儿子,并给他以他的父亲的财产的权利。那些财物必然要成为某人的财产;但是应当属于谁,却是问题所在。在这里,显而易见,那个人的子女自然而然地呈现于心灵之前;他们既然借其已故的父母而与那些所有物联系起来,所以我们就容易以财产权的关系使他们更进一步地和那些所有物联系起来。关于这一层,有许多平行的例子。
第四节 论依据同意而进行的财产转移
财产的稳定对于人类社会不论如何是有用的,甚至是必要的,可是它却伴有重大的不便。在分配人类的财产时,适合性或适应性永远不该在考虑之列:我们必须遵循那些可以较为一般地应用的、而又较少怀疑和不定的规则。属于这一类的是社会初成立时的翠车占有;后来又有占领、时效、添附和继承。这些规则既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机会,所以往往与人类的需要和欲望都发生矛盾;而人和所有物的关系必然往往调整得很不好。这是一种极大的不便,需要加以补救。如果采取直接的补救方法,让每一个人用暴力夺取他认为对于自己是合适的东西,那就会毁灭社会:因此,正义的规则就要在僵硬的稳定性和这种变化不定的调整办法之间、找寻一种中介。但是最合适的中介就是那个明显的方法,即:除了所有主同意将所有物和财产给予另外一个人之外,财物和财产永远应当是稳定的。这个规则不会有引起争斗和纷扰的恶果,因为这种割让足得到惟一当事人,即所有主的同意的。这个规则在按人调整财产方面可以达成许多良好的目的。地球上各地产生不同的商品;不但如此,而且不同的人的天性适宜于不同的工作,并且在专门从事于一种工作时会达到更大的完善程度。所有这些都需要互相交换和交易:因此,根据同意转移财产这件事、是根据于自然法的,正如不经同意、财产就该是稳定的一样。
在这个范围内,一切是决定于明显的效用和利益的。不过或许由于较为浅薄的理由,民法和自然法普通都要求物品的交付手续或有形转移、作为财产转移的一种必要手续,如许多作者所说。对于一个对象的财产权如果被看作一种与道德或心灵的情绪无关的实在的东西,它就是一种完全不可觉察的、甚至是不可设想的性质;而且我们对于这种财产权的稳定性或其转移,也不能形成任何明晰的概念。在财产权的稳定方面,我们的观念的这种缺陷不很明显地被感觉到,因为它不甚引起我们的注意,容易被心灵忽略过去,而不详细地加以考察。但是各人之间的财产转移既是一种较为显著的事情,所以我们的观念的缺点在那种场合下就变得较为明显,迫使我们在各方面找寻某种补救方法。但是使任何观念生动起来的既然没有超过于一个现前印象,以及那个印象对一个观念的关系:所以我们自然要从这个方面寻求某种虚妄的观点。为了帮助想像求设想财产权的转移起见,我们就拿了有形的对象,现实地把它的占有转移给我们愿意把财产权交给他的那个人。这两种行为的假设的类似关系和这种有形交付的现前实施、欺骗了心灵,使它想像、它体会到了财产权的神密的转移。对于这件事所作的这种解释是正确的,这可以由下面一事看出,就是在无法交付实在物时,人们就发明了一种象征的交付方法来满足想像。例如把谷仓的钥匙交出去,就被看作是把仓中的谷物交付出去;石和土的交付,就表示把一座庄园交付出去。这在民法和自然法方面是一种迷信惯例,类似于宗教中罗马天主教的种种迷信一样。罗马天主教借一支小蜡烛、一套祭衣、一幅画像,来表像基督教的种种不可思议的神秘,使它们显现于心灵之前,因为这些东西是被假设为和这些神秘事迹类似的;同样,法律家们和道德学家们也由于同样理由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并力图通过那些方法使自己对于根据同意而作的财产转移一事得到满意。
第五节 论许诺的约束力
责成人们实践许诺的那个道德规则不是自然的;这一点由我将进而证明的下面两个命题可以充分地显出,就是:在人类协议确立许诺之前,许诺是不可理解的;即使可以理解,它也不伴有任何道德的约束力。
我说,第一,许诺在自然状态中是不可理解的,也不是在人类成立协议之前就存在的;一个不知道有社会的人永远不会与他人订约,纵然他们凭着直观能够觉察到对方的意图。如果许诺是自然的、可以理解的,则我许诺这一句话必然伴有某种心理活动;而其约束力必然以这种心理活动为基础。因此,我们可以逐一检视心灵的全部官能,看看在我们的许诺中哪一种官能在活动。
许诺所表示的那种心理活动不是完成任何事情的一个决心;因为单是决心决不能加上任何义务。许诺也不是作那样一件事情的欲望,因为我们承担义务,可以没有那样一个欲望,甚至可以带有公开宣布的厌恶心理。许诺也不是对我们许诺去作的那种行为的意愿;因为许诺永远关系到将来,而意志则仅影响到现在的行为。因此,结果就是,投入许诺并产生其义务的那种心理活动,既然不是要作一个特殊行为的决心、欲望、或意愿,它必然是对由于许诺而发生的那种义务的一种意愿。这也并不单是一个哲学的结论,而是完全符合于我们平常的思想方法和表达方法的,例如当我们说我们受了自己的同意的约束,义务发生于我们单纯的意志和意愿等等的话。因此,惟一的问题就是,如果假设有这种心理活动,是否就陷入明显的荒谬,是否就陷于一切不由于成见和语言的误用而观念混淆的人所永不能陷入的那样一种荒谬。
一切道德都依靠于我们的情绪;当任何行为或心灵的性质在某种方式下使我们高兴时,我们就说它是善良的;当忽略或未作那种行为、在同样方式下使我们不高兴时,我们就说我们有完成那个行为的义务。义务的改变以情绪的改变为其前提;新的义务的发生以某种新的情绪的发生为其前提。但是我们确是不能自然而然地改变我们自己的情绪,正如我们不能改变天体运动一样;我们也不能借我们意志的单纯一种活动,即许诺,使任何行为成为令人愉快的或令人不快的,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如果那种行为,离开了那种活动,可以会产生出相反的印象、或赋有另外一些的性质的。因此,要说人们意愿任何新的义务,即意愿任何新的苦、乐的情绪,那是荒谬的;而且人们也不会自然而然地陷于那样大的一种荒谬。因此,许诺在自然状态中是一种完全不可理解的东西, 而且也没有任何心理活动是属于它的。
但是,第二,如果有任何一种心理活动属于它,它也不能自然地产生任何义务。由前述的推论,可以明白地看到这点。许诺创生了新的义务。一种新的义务以新的情绪的发生为其前提。可是意志永不产生新的情绪。因此,任何义务不能自然地发生于许诺,即使我们假设,心灵竟然能够陷入意愿那种义务的荒谬情形。
前面我们证明正义一般地是一种人为的德时所用的推理,可以更明显地证明这里的真理。人性中如果原来不赋有一种具有推动作用的、能够产生某种行为的情感或动机,那么没有人可以把那种行为当作义务来要求我们。这个动机不能是义务感。义务感以先在的一种义务为前提;而且一种行为如果不是被任何自然的情感所要求的,它也不能被任何自然的义务所要求;因为即使不作这种行为,那也并不证明心灵和性情中有任何缺点,因而也并不产生任何的恶。可是显而易见,除了义务感以外,我们并没有其他动机,导使我们完成许诺。如果我们认为许诺没有道德的义务,我们便永不会感到有遵守许诺的任何倾向。而各种自然的德却不是这样。虽然原来没有救济贫困的义务,我们的仁爱心仍会导使我们达到这种义务;当我们不尽那种义务时,我们就感到那是不道德的,这是因为这件事证明了我们缺乏自然的仁爱情绪。一个父亲知道照顾子女是他的义务,不过他对这件事也有一种自然的倾向。如果没有人有那种倾向,那么就没有入有那种义务。但是除了完成许诺的一种义务感之外,人们没有任何遵守许诺的自然倾向;因此,忠实并不是一种自然的德,许诺在人类协议成立之前是没有力量的。
如果有任何人不同意这个说法,他必须给下面这两个命题作出一个确当的证明,就是:有一种特殊的心灵活动伴随着许诺;随着心灵的这种活动又发生了不同于义务感的一种践约的倾向。我可以断定,这两点中不论哪一点都是无法证明的;因此我大胆地断言,许诺是以社会的需要和利益为基础的人类的发明。
为了发现这些需要和利益,我们必须考察我们已经发现为产生前面所说的一些社会法则的那些人性性质。人类因为天性是自私的,或者说只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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