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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休谟-人性论-第6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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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称为一因一果的一切那些对象,就其本身而论,都是互相分别、互相分离的,正如自然界中任何两个事物一样,而且我们即使极其精确地观察它们,也不能由这一个的存在推出另一个的存在。我们只是由于经验到、观察到两个事物的恒常结合,才能形成这种推断;就是这样,推断也只是习惯在想像上的结果。我们在这里必须不要满足于说,因果观念发生于恒常结合着的对象,而还必须肯定说,这个观念就是这些对象的观念,而且必然的联系不是被知性的结论所发现的,而只是心灵的一个知觉。因此,什么地方我们看到同样的结合,什么地方这种结合以同一方式影响信念和意见,我们就在那里有了原因和必然的观念,虽然我们也许可以避去不用这些表达方式。在我们所观察到的一切过去例子中,一个物体的运动总是经过撞击而跟着有另一个物体的运动的。心灵再不能进一步深入了。心灵由这个恒常的结合形成原因和结果的观念,并借这个观念的影响感觉到必然性。在我们所谓人事证据中既然有同样的恒常性、同样的影响,我就再不要求别的了。剩下的就只能是词语上的争执了。
的确,当我们考虑到自然的和人事的证据如何恰当地互相结合、而形成一个推理连锁时,我们将毫不迟疑地承认,两者是性质相同的,并且是由同一原则得来的。一个狱囚既无金钱,又无人情,他就不但会从环绕他的墙壁和铁栏,而且也会从狱吏的顽强性,发现他不可能逃跑;在他的一切逃跑的企图中,他宁可从事破坏石墙和鉄栏,而不肯试图去转移狱吏的顽强的本性。这个狱囚在解赴刑场时,不但会由铁斧的挥动或绞轮的转动预见到他的死亡,而且也可以从他的监守者的坚定和忠实预见他的死亡。他的心灵循着一串的观念活动:士兵们的不允许他逃脱,行刑人的动作,身首的分离,流血、抽搐和死亡。这里,自然原因和有意的行动形成了一个关联的连锁;但是心灵在由一个环节过渡到另一个环节时,并不感到任何差异;心灵确信那个将来的结果,就像它被我们所谓物理的必然所结合起来的一串原因把它和现在的记忆印象和感官印象联系起来一样。同样的被经验过的结合在心灵上有同样的效果,不论那些被结合的对象是动机、意志和行为,还是形状和运动。我们可以改变事物的名称,但是事物的本性和它们对知性的作用却永不改变。
我敢肯定地说,任何人只有借着改变我的定义,只有借着给予原因、结果、自由和机会等名词以不同的意义,才可以企图驳倒这些推理。依照我的定义来说,必然性构成因果关系的一个必要部分;因而自由既是消除了必然,也就消除了原因,而与机会是一回事了。机会一般被认为涵摄一个矛盾,至少是和经验直接相反的,所以关于自由或自由意志也总是有同样反驳的论证。如果任何人改变了定义,那么除非我知道了他对这些名词所下的定义,我就无法同他进行辩论。
第二节 论自由与必然(续)
我相信,我们可以给自由学说的流行提出下面三个理由,虽然这个学说不论在任何一个意义下都是荒谬和不可理解的。第一,当我们已经完成任何一种行动以后,虽然我们承认自己是被某些特殊观点和动机所影响,可是我们难以说服自己是被必然所支配的,是完全不可能作出另外一种行为的;必然观念似乎涵摄我们所知觉不到的某种力量、暴力和强制。很少有人能够区别自发的自由(如经院中所称)和中立的自由。很少有人能够区别与暴力对立的自由和意味着必然与原因的否定的那种自由。第一种意义甚至是这个名词的最常见的含义;我们所注意保存的既然只有那种自由,所以我们的思想主要就转向了它,而几乎普遍地把它与另一种自由混淆了。
第二,甚至关于中立的自由,人们也有一种虚妄的感觉或经验,并把它作为自由真正存在的论证。不论是物质的或心灵的任何活动的必然性,严格地说,并不是主动因的一种性质,而是可以思考那种活动的任何有思想的或有理智的存在者的性质,并且就是人的思想由先前对象来推断那种活动的存在的一种确定的倾向:正像在另一方面,自由或机会只是那种确定倾向的不存在,只是我们感觉到的一种漠然,可以随意由一个对象的观念转到或不转到另一个对象的观念。现在我们可以说,在反省人类行为时,我们虽然很少感到那样一种漠然或中立,可是通常有这种事情发生就是在完成那些行为本身时,我们感觉到与此类似的某种状况:一切相关的或类似的对象既然都容易被互相混同,所以人们就以这一点作为关于人类自由的一种理证的证明,甚至作为一种直观的证明。我们感觉到,在多数场合下,我们的行动受我们意志的支配,并想像自己感觉到意志自身不受任何事物支配;因为当人们否认这点、因而我们被挑激起来亲自试验时,我们就感觉到意志容易地在每一方面活动,甚至在它原来不曾定下来的那一面产生了自己的意象。我们自己相信,这个意象或微弱的运动,原来可以成为事实自身;因为如果否认这一点,则我们在第二次试验时会发现它能够如此。但是所有这些努力都是无效的;不论我们所能完成的行为是怎样任意和不规则,由于证明我们自由的欲望是我们行动的惟一动机,所以我们就永远不能摆脱必然的束缚。我们可以想像自己感觉到自己心内有一种自由;但是一个旁观者通常能够从我们的动机和性格推断我们的行动;即使在他推断不出来的时候,他也一般地断言说,假如他完全熟悉了我们的处境和性情的每个情节,以及我们的天性和心情的最秘密的动力,他就可以作出这样的推断。而依照前面的学说来说,这正是必然的本质。
自由学说所以比它的相反的学说更被世人所欢迎的第三个理由,乃是根据于宗教,宗教对这个间题很不必要地感到关心。在哲学辩论中,人们借口一个假设对宗教和道德有危险的结果,而就力图加以驳斥;这是一个最通常的、但也是最可以责备的推理方法。当任何一个意见使我们陷于谬误时,这个意见确实是虚妄的;但是一个意见如果有危险的结果,并不因此一定就是虚妄的。因此,这二类论题应当完全放弃,因为它无助于真理的发现,徒然使反对者的人格成为可佾而已。我这些话只是泛论,并不想由此求得任何便利。我愿意坦然地接受这样一种考察,并且敢说,必然学说,根据我的解释,不但丝毫无罪,并且甚至是有益于宗教和道德的。
我依照原因的两个定义,给必然下两个定义,因为必然性正是原因的一个要素。我将必然性或者是放在几个相似对象的恒常联合和结合中,或者是置于心灵由一个对象至另一个对象的推断中。这两种意义下的必然性不论在经院中、在教坛上,和在日常生活中,都被普遍地承认(虽然是默认的)为属于人类意志的,而且没有人曾经妄图否认,我们关于人类的行为能够作出一些推断,而且那些推断是建立在人们所经验过的相似行为与相似动机和情况的结合上的。任何人所能与我意见纷歧的唯一之点就是:或者是他也许不把它称为必然,但是只要词义明白,我希望名词不会有什么害处;或者是他主张在物质的活动中另有一种其他的东西。不管它是否如此,这个说法对自然哲学不论有什么结果,但对宗教是无关重要的。当我说、我们并无物体活动中任何其他联系的观念时,我也许是错了,而且如果有人能够在这点上给我进一步的指教,我是很高兴的;不过我确信,我所归之于心灵活动的东西,都是人们必然会立刻加以承认的。因此,希望不要有人对我的话作恶意的解释,断章取义地说:我主张人类行为的必然性,并把人类行为与无知物质的活动放在同一地位上。我并不认为意志具有人们假设物质中存在的那种不可理解的必然性。我却是认为物质具有最严格的正宗信仰所承认或必然承认为属于意志的那种可以理解的性质,不论你是否称之为必然。因此,我并不是在意志方面,而只是在物质的对象方面,对传统体系的说法有所改变。
不但如此,我还要进一步说,这种必然对于宗教和道德都是那样重要的,如果没有这种必然,结果一定会把两者都完全推翻,而且其他各种假设都会彻底破坏一切神的和人的法律。人的一切法律既然建立在奖赏和惩罚之上,所以这里确实是假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这些赏罚的动机都对心灵有一种影响,具有产生善行、防止恶行的作用。我们可以给予这个影响以任何的名称,不过这种影响既然通常与行为结合在一起,所以依照常识来说,它就应当被认为是一个原因,应当被看作我所要建立的那种必然性的一个例子。
如果把神当作一位立法者,并假设他根据着要求人们服从的意图进行赏罚,那么上述推理在应用于神的法律上时,也是同样坚实的。不过我还主张、甚至当他不以他的主宰身分行事,而被看作只是因为罪行的丑恶可侩而是一个罪行的报复者时:如果人类行为中没有因果的必然联系,那么不但所加的惩罚不可能合乎正义和道德上的公平,而且任何有理性的存在者也不可能会想到要加罚于人。憎恨或愤怒的恒常的和普遍的对象,是赋有思想和意识的一个人或动物;当任何罪恶的或侵害的行为刺激起那种憎恨情感来时,邮只是因为那些行为和那个人有一种关联。但是依照自由或机会学说来说,这种关联就变得不存在了,而且人对于那些有意图的、预谋的行为,也像对于偶发的、偶然的行为一样,不负有任何责任了。行为就其本性来说是短暂的、易逝的,如果这些行为不是发生于作出这些行为的人的性格和性情中的某种原因,就不能固定在他的身上,如果是善行,也不能给予他光荣,如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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