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人性论-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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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要这样做,我们首先必须指出人类的情感和动物的情感之间的相应现象,随后再比较产生这些情感的原因。
显而易见,几乎在每一类动物方面,特别是在高等动物方面,都有骄傲和谦卑的许多明显的标志。天鹅、火鸡、或孔雀的恣态和步伐,表示它们对自己的自负和对其他动物的轻蔑。这一点更可注目的是:在后两类动物方面,骄傲永远伴随着美丽的羽毛,并且只在雄性方面显现。夜莺在啼叫中表示的自夸和争胜,是人们所通常注意到的;马在迅疾,猎犬在机敏和嗅觉,公牛和公鸡在体力,以及其他各种动物在其各自的优点方面的好胜,也同样是常见的事实。此外,一切常和人类接近、并和人类熟习的各种动物,对人类给自己的赞许都表示一种明显的骄傲,而对于人的夸奖和抚爱感到欢喜,并无其他任何考虑。但也并非任何人的抚爱都毫无区别地使动物感到得意,使它们得意的、主要只有它们所认识的、所爱的人的抚爱;正像人类的那种情感被刺激起来的方式一样。所有这些都显然证明,骄傲与谦卑不但是人类所有的情感,而是推广到全部动物界的。
这些情感的原因,在动物方面也和在人类方面一样,只要我们适当地估计到人类的较高的知识和知性。例如,动物没有德或恶的意识;它们很快忘掉了血统关系;它们没有权利和财产权的关系。因为这个缘故,动物的骄傲和谦卑的原因,只在于身体方面,决不能寓存于内心或外界对象。但是在身体方面,同样的性质在动物方面也像在人类方面一样产生出骄傲来。这种骄傲情感永远是建立在美丽、体力、敏捷和其他某种有用的或愉快的性质上面的。
其次的问题就是:在全部动物界,那些情感既然相同,并且都由同样原因发生的,那么,那些原因发生作用的方式是否也是同样的。依据一切类比推理的规则,这一点是可以正确地预期的。如果我们在试验以后发现,我们在一类方面所应用的对于现象的说明,并不能应用于其他一些类上,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那种说明无论怎样动听,实际上是没有基础的。
为了决定这个间题,让我们来考虑这一点:就是在动物的心中,也像在人类的心中一样,显然有同样的观念关系,并且也由同样的原因得来的。一条狗在掩藏起一根骨头之后,往往忘记了地方;但是你如果把狗带到那个地方,那末狗的思想借着接近关系很容易转到先前所掩藏的东西上,因为这种接近情况在它的观念之间产生了一种关系。同样,狗如果在任何地方曾被痛打一顿,它在走近那个地方时,便会战栗发抖,即使它在那里并不发现任何现前危险的标志。类似关系的效果并不那样明显;但是那种关系在一切动物对之表现出那样明显的判断的因果关系中既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所以我们可以断言,类似、接近和因果三种关系,对于动物也像对于人类一样,都以同一的方式起着作用。
还有一些印象关系的例子,也足以使我们相信,在较低级的动物方面和在高等动物方面一样,某些感情彼此之间也有一种关联,而且这些动物的心灵往往也是通过一系列互相关联的情绪推移下去的。一条狗在由于欢乐而高兴起来的时候,自然就发生爱情和仁慈,不论对它的主人或是对于异性。同样,当它充满痛苦和悲哀的时候,就变得好斗而暴躁;那种原来是悲伤的情感,稍有触动就转变为愤怒了。
由此可见,人类方面产生骄傲或谦卑所必需的一切内在的原则,是一切动物所同有的;而刺激起这种情感来的原因既然也是相同的,所以我们可以正确地断言,这些原因在整个动物界是以同样方式起作用的。我的假设是那样的简单,并且所要求的反省和判断也是那样的少,所以是可应用于每一种感情动物的。这不但必须被承认为证明我的假设是真实的一个令人信服的证据,而且我自信将被发现为对每一个其他的理论体系的一个反驳。
第二章 论爱与恨
第一节 论爱与恨的对象和原因
给爱和恨两种情感下任何定义是完全不可能的;这是因为两者只产生一个简单的印象,而没有任何混合或组合。我们也同样无需根据其本性、来源、原因和对象,企图对它们加以描述;这是因为爱和恨正是我们现在研究的主题,同时也因为这些情感自身根据我们平常的感觉和经验就已被人充分认识。关于骄傲和谦卑,我们已提到这一点,在这里,关于爱和恨,我们仍要加以重复;这两组情感之间有着那样大的一种类似关系,所以我们就不得不先略述一下我们关于前面一组情感的推理,以便说明后面一组的情感。
骄傲和谦卑的直接对象是自我,或是我们亲切地意识到它的思想、行为和感觉的那个同一的人格;而爱和恨的对象则是我们意识不到他的思想、行为和感觉的某一个其他的人。这一点在经验中就表现得充分地明显。我们的爱和恨永远指向我们以外的某一个有情的存在者。当我们谈及自爱时,那不是就爱的本义而言,而且自爱所产生的感觉和一个朋友或情人所刺激起的柔情也并无共同之点。憎恨也是如此。我们可以因为我们自己的过失和愚蠢而感到耻愧;但是只有由于他人所加的侵害才会感到愤怒或憎恨。
爱和恨的对象虽然永远是其他某一个人,可是显而易见,那个对象恰当地说并不是这些情感的原因,而且单独也不足以刺激起这些情感。因为爱和恨在它们所引起的感觉方面既是恰恰相反的,并且有着一个共同的对象,所以那个对象如果也是它们的原因,那么它就会产生同等程度的两种相反的情感,这两种情感从最初一刹那起必然就会互相消灭,于是任何一种情感便都无法出现。因此,必然有异于那个对象的某种原因。
我们如果考究爱和恨的原因,我们就将发现这些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没有许多共同的东西。任何人的德行、知识、机智、见识和风趣,都引起爱和尊重;相反的性质便引起憎恨和鄙视。身体方面的优点,如美丽、体力、敏捷、灵巧和它们的反面都引起同样的爱和恨的情感;而由家庭、财产、衣服,民族和气侯等外在的优点和缺点,同样也引起那些情感。这些对象中没有一个不可以借其不同的性质引起爱和尊重,或是憎恨和鄙视。
根据对这些原因的观察,我们就在起作用的那种性质和这种性质所寓存的主体之间得到一个新的区别。占有壮丽宫殿的国王,由于这个缘故,就引起人民的尊敬:这第一是由于宫殿的美丽,第二是由于财产权的关系把宫殿与他联系起来。这两个条件中只要消除一个,就消灭了那种情感;这就显然证明,那个原因是一个复合的原因。
关于骄傲和谦卑我们所曾作的种种讨论,同样地适用于这两组情感,但是要把这些讨论在爱和恨的情感方面重新加以陈述,那就未免腻烦了。我们只消作一个概括的评述就够了,就是:爱和恨的对象显然是一个有思想的人,而前一种情感的感觉永远是愉快的,后一种情感的感觉则永远是不快的。我们还可以大概地假设说,这两种情感的原因永远是和一个有思想的存在者相关的,而且前者的原因产生一种独立的快乐,而后者的原因则产生一种独立的不快。
这些假设之一,即爱和恨的原因必然与一个人或有思想的存在者相关、才能产生这些情感,不但是很可能的,而且是非常明显,不容争论的。德和恶,如果抽象地加以考虑;美与丑如果寓存于无生物;贫与富如果是属于第三人:则对于和它们没有关系的人,便产生不了任何程度的爱或恨,尊重或轻视。一个人如果向窗外观望,看到我在街上行走,在我以外又有一所美丽宫殿,与我毫无关系;我相信,没有人会妄说,这个人会对我表示尊敬,就像我是那座宫殿的所有主一样。
初看之下,并不能那样明显地看到,这些情感需要一种印象关系,这是因为在推移过程中一个印象与另一个印象那样地互相混淆,以致可以说是无法区别的了。不过在骄傲和谦卑方面,我们既然能够很容易地分辨出来,并且证明,这些情感的每一种原因都各自产生一种独立的痛苦或快乐,所以我在这里详细考察爱和恨的各种原因时,如果采用同样的方法,也许会有同样的成功。不过因为我急于要给这些体系作一个充分的、确定的证明,所以我暂且把这种考察搁置一下;同时,我将力图通过一个建立于毫无疑问的经验之上的论证,使我关于骄傲和谦卑的全部推理都服务于我现在的目的。
凡对自己的性格、天才、财富感到满意的人,很少有不想在世人面前显露自己,并取得人们的爱和赞美的。显而易见,成为骄傲或自负的原因的那些性质和条件,也就是虚荣心或名誉欲的原因;我们自己最为得意的那些特点,我们总是要炫耀于人。但是假设爱与尊重不是和骄傲一样由同一性质产生的仁它们的不同点只在于这些性质或是与我们有关,或是与他人有关),那么这种进行方法将是非常荒谬的,而且人们也不能期望每一个其他人的情绪和他们自己所有的情绪互相对应。诚然,很少有人能够形成精确的情感体系,或是考究它们一般的本质和类似关系。但是我们纵然在哲学中没有多大的进展,我们在这一方面也不会有很多错误,通常的经验和一种预感就给予我们充分的指导;这种经验和预成就借着我们自己内心的直接感受告诉我们,什么东西将会对别人发生作用。产生骄傲或谦卑的那些性质既然也引起爱或恨,所以在证明前面一组情感的原因产生一种独立于情感以外的痛苦或快乐时所用的全部论证,也将可以同样明显地应用于后面一组的情感。
第二节 证实这个体系的几种实验
我已根据这些论证,对于相关的印象和观念间那种推移过程得到一个结论;在充分衡量这些论证之后,没有人将会迟疑而不同意于那个结论,特别是因为这个原则本身是那样的简易和自然。不过为了使这个体系在爱和恨与骄傲和谦卑两方面丝毫都没有疑问起见,我们可以对所有这些情感作一些新的实验,并回忆一下我在前面所提到的一些观察。
为了作这些实验起见,让我们假设,我和一个我向来对他没有任何友谊或敌意情绪的人在一起。这里在我面前有了全部这四种情感的自然的、最后的对象。我自己是骄傲或谦卑的恰当的对象,另一个人是爱或恨的对象。
现在可以注意观察这些情感的本性,和这些情感彼此的位置。显而易见,这里有四种感情好像处于一个方形状态,它们彼此之间有一种有规则的联系和距离。骄傲和谦卑两种情感和爱与恨两种情感一样,被它们同一的对象联系起来,第一组情感的对象是自我,第二组情感的对象是另一个人。这两条交通线或联系线形成方形的相对的两边。其次,骄傲与爱是愉快的情感:憎恨和谦卑是不快的情感。骄傲和爱之间、谦卑与憎恨之间在感觉上的类似形成一种新的联系,并可以被认为是方形的另外两边。总起来说,骄傲和谦卑、爱和恨是被它们的对象或观念联系起来的;骄傲和爱、谦卑和恨是被它们的感觉或印象联系起来的。
因此我说,凡产生这些情感之一的东西,对于那种情感都不能不具有双重关系,即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