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人性论-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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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又都是一个新的对象,它与先前对象的联系也只有借经验和观察才能被认识。因此,根据前面的推理也许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全部古代史的证据现在必然消失了,或者至少随着原因的连锁的增加和达到更长的程度而逐渐消失。但是学术界和印刷术只要仍和现在一样,那末我们如果认为我们的后代在千万年以后竟然会怀疑有过尤利斯·凯撒那样一个人,那似乎是违反常识的;这可以认为是对于我现在这个体系所提出的一种反驳。如果信念只是成立于由原始印象传来的某种活泼性,那末它在经过漫长的推移过程以后就会衰退,最后必然会完全消灭:反过来说,如果信念在某些场合下并不能这样消灭,那末它必然是与活泼性不同的另外一种东西。
在答复这个反驳以前,我先要说,有人从这个论题借取了反对基督教的一个很有名的论证;不过却有这样一种差别,即在这里,人类证据的链锁中的每个环节问的联系曾被人假设为不能超出概然性之外,而且容易发生某种程度的怀疑和不确定。我们确实必须坦白承认,若照这个方式思考这个题目(这种思考方式自然不是真实的),那末任何历史或传统最后没有不失去其全部力量和证据的。每一个新的概然性减少了原来的信念,那个信念不论可以被假设为大到怎样程度,而在那样一再减弱之后,它是不可能继续存在的。一般说来,确实就是这种情形;不过我们往后将发现 有一个很显著的例外,它在现在这个关于知性的题目方面是极其重要的。
同时,我们还该假设历史的证据最初是等于一个完整的证明,而根据这样一个假设来解决前面那个反驳。让我们这样考虑:联系任何原始事实和作为信念的基础的现前印象的那些环节虽然是无数的,可是它们都是种类相同,都依靠于印刷者和抄写者的忠实的。一版之后继之以第二版,跟着又印了第三版,这样一直下去,直到我们现在所阅读的这一册。在各个步骤之间并没有变化。我们知道了一个步骤,就知道了一切步骤。我们经历了一个步骤,对其余的步骤就不再怀疑。单是这一个条件就保存了历史的证据,而会把现代的记忆传到最后一代。将过去任何事件与任何一册历史联系起来的一长串的因果系列,如果由各个不同的部分组成,而且这些部分各自都需要心灵加以分别想像,那末我们便不可能将任何信念或证据保存到底。但是所有这些证明大部分既然完全类似,所以心灵便很容易地往来其间,并由一个部分迅速地跳至另一部分,而对于各个环节只形成一个混杂的、一般的概念。通过这种方法,一长串的论证对减低原始活泼性的力量所起的作用,不超过一串短了许多的论证所起的作用。如果后面这一串论证是由各个互相差异而又各自需要分别考虑的部分所组成的。
第四种非哲学的概然性是由我们鲁莽地形成的通则得来的那种概然性,这些通则就是我们所恰当地称为偏见的来源。'人们说',爱尔兰人没有机智,法国人不懂庄重;因此,爱尔兰人的谈话虽然在某一次显然很令人愉快,法国人的谈话虽然很为明智,而我们对他们仍然怀有极大偏见,他们虽然解事和明理,而我们总认他们是傻瓜或纨袴子弟。人性最容易受这类错误的支配;我们这个民族或许也和任何其他民族同样如此。
如果有人问,人们为什么作出通则,并允许通则影响他们的判断,甚至违反现前的观察和实验,那么我就当答复说,在我看来,它们就是发生于一切因果判断所依靠的那些原则。我们的因果判断来自习惯和经验;当我们已经习惯于看到一个对象与其他对象结合着的时候,我们的想像就凭借一种自然推移作用由第一个对象转到第二个对象,这种推移过程发生于反省之前,并且不能被反省所阻止住的。而就习惯的本性而论,它不但在所呈现出的对象和我们所习见的对象恰恰相同的时候,以它充分的力量发生作用,而且即当我们发现了相似的对象的时候,习惯也要在较低程度内发生作用。每逢有一种差异时,习惯虽然总要减少它的几分力量,可是在重要条件仍然相同的场合下,它很少会完全消失。一个人如果因为常吃梨或桃而养成爱吃水果的习惯,那末当他在找不到他的心爱的水果时,也可以满足于甜瓜;正如一个爱饮红酒的醉汉,如果遇到白酒,也几乎同样会大喝一阵。我已经根据这个原则解说了根据类比进行的那种概然推断;在那种概然推断中,我们是把我们在过去例子中所有的经验转移到那些与我们所经验过的对象类似而并不恰恰相同的对象上面。类似关系越是减低,概然性也越为减少;不过只要类似关系的任何痕迹还保留着,概然性仍然有几分力量。
我们还可以将这种说法更推进一步,并且可以说,习惯虽然是我们一切判断的基础,可是有时候它却对想像起一种违反判断的作用,并且使我们对于同一个对象的情绪中发生抵触情形。我把我的意思说明一下。在几乎所有的一切原因中,都有复杂的条件,其中有些是本质的,有些是多余的;有些对于产生结果是绝对必需的,有些只是偶然结合起来的。这里我们可以说,这些多余的条件如果数目极大,而且很显著,并常常与必需的条件结合起来,那么它们在想像上就有那样一种影响,以至即使在必需的条件不存在的时候,它们也促使我们想到那个通常的结果,而给那种想像以一种强力和活泼性,因而使那种想像比想像的单纯虚构较占优势。我们可以借反省那些条件的本性来改正这种偏向;但这点仍然是确定的,即习惯是先发动的,并给予想像以一种偏向。
为了用一个熟悉的例子把这一点说明起见,让我们考究这样一种情况:一个坐在鉄笼里悬挂在一个高塔顶外的人,在看到他身子下面的陡势时,总不免要发抖,虽然他由于经验到支持他身子的那个铁笼的坚固牢靠,知道他十分安全,不会摔下去;虽然降落、跌下、摔伤、摔死等观念只是由习惯和经验发生的。这种习惯超出了它所由以获得、并与之完全相应的那些例子之外,并影响了在某些方面类似而并不恰恰归在同一规则下的那些对象的观念。深度和跌落这两个情况那样强烈地刺激了他,因而它们的影响就不能被原可使他感到十分安全的“支持”和“坚固性”那两个相反情况所消除。他的想像被它的对象卷去,刺激起与对象成比例的情感。那种情感又回到想像上,活跃了那个观念;那个生动的观念对于情感有一种新的影响,转而增加其强力和猛力;于是他的想像和情感便这样互相支持,而使全部对他有一种很大的影响。
但是现在这个有关'哲学的' 概然性的题目就给我们提供了那样明显的一个例子,我们何必再去找其他的例子呢,这个明显的例子就是:由习惯的这些作用所发生的判断和想像之间的对立。依照我的系统来说,一切推理只是习惯的作用;而习惯的作用只在于活跃想像,并使我们对于某一个对象发生强烈的概念。因此,有人或许断言,我们的判断和想像永远不能互相反对,而习惯也不能以那样一种方式影响想像,以至使它和判断对立起来。除非借着假设通则的影响,我们便不能以其他方式克服这个困难。后面我们将注意我们所应该借以调节因果判断的某些通则;这些通则是就我们知性的本质、并就我们对知性在我们对象判断中所起作用的经验而形成的。借着这些通则,我们学会了去区别偶然的条件和有效的原因;当我们发现一个结果没有某某一个特殊条件的参与、也能产生出来时,我们就断言,那个条件并不构成那个有效原因的一个部分,不论它和那个原因怎样常常结合在一起。但是由于这种通常的结合必然使那个条件在想像上产生某种作用,尽管通则得出相反的结论,因而这两个原则的对立就在我们思想中产生了一种相反关系,使我们把一种推论归于判断,把另一种推论归于想像。通则被归于判断,因为它是范围较广而有经常性的。例外被归于想像,因为它是较为变化无常和不确定的。
这样,我们的一些通则看来就互相对立起来了。当一个在很多的条件方面与任何原因相类似的对象出现时,想像自然而然地推动我们对于它的通常的结果有一个生动的概念,即使那个对象在最重要、最有效的条件方面和那个原因有所差异。这是通则的第一个影响。但是当我们重新观察这种心理作用,并把它和知性的比较概括的、比较可靠的活动互相比较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这种作用的不规则性,发现它破坏一切最确定的推理原则;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就把它排斥了。这是通则的第二个影响,并且有排斥第一个影响的含义。随着各人的心情和性格,有时这一种通则占优势,有时另一种通则占优势。一般人通常是受第一种通则的指导,明智的人则受第二种通则的指导。同时,怀疑主义者也许会感到高兴,因为他在这里观察到我们理性中一种新的显著的矛盾,并看到全部哲学几乎被人性中的一个原则所推翻,而随后又被这个同一原则的一个新的方向所挽救了。遵循通则是一种极为非哲学的概然推断;可是也只有借着遵循通则,我们才能改正这种和其他一切的非哲学的概然推断。
我们既然有了通则甚至可以违反判断在想像上起作用的例子,所以当我们看到通则因与判断结合而增加它的作用,并且当我们观察到通则在其呈现于我们的观念上比在其他任何观念上给予一种较大的力量时,我们也就不必惊异了。每个人都知道,暗示赞美或责怪的曲折方式,远不及对任何人公然谄媚或谴责那样骇人。不论他用什么样的曲折隐示的方式把他的意见传达出去,并且使他的意见同样确实地被人认识,正像他公开表示出他的意见的时候一样,可是两种表达方式的影响确实不是同样强有力的。一个人在以冷嘲暗讽打击我时,总不如他直截地称我为一个傻瓜和纨袴子时使我那样愤怒,虽然我同样明白他的意思,就像他直截地对我说了那样。这个差异应该归属于通则的影响。
不论一个人是在公然责骂我,或阴险地隐示他的轻蔑,我在两种情形下都不直接觉察他的意思或意见;我只是借着标志、即它的结果,才觉察到他的意见。因此,这两种情形的惟一差异就在于,在公开表示他的意见时,他用的是一般的,普遍的标志,而在秘密讽示时,他用的是较为特殊而不寻常的标志。这个情况的结果就是:当一种联系较为常见、较为普遍时,比当它较为少见、较为特殊时,想像较容易由现前的印象转到不在现前的观念上,并因而以较大力量想像那个对象。因此,我们可以说,公开宣布我们的意见、被称为脱掉假面具,曲折隐示自己的意见、可以说是加以掩饰。一般的联系所产生的观念和一种特殊联系所产生的观念之间的差别,在这里可比作一个印象与一个观念之间的差别。想像中的这种差别在情感上有一种适当的结果;这个结果又被其他条件加以扩大。隐示愤怒或轻蔑,表示我们对于当事人仍有几分体谅,并避免直接责骂他。这就使一种隐藏的讽刺不至于那样的不愉快;不过这仍然依靠于同样的原则。因为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