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本华悲观论集卷-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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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某个地方它的粒子已先在,并以某种方式被聚集到一起,这正是由于物质不灭定
律的先天本性决定的。在我的《康德哲学批判》①中,详尽地表明了实体只不过是物质
的另一个代名词,实体这个概念离开物质就无从想象,因此它来源于物质。我还要特别
指出,这个概念的形成是如何用于一个完全不可告人的目的。像许多其他的确定真理一
样,物质的这种不朽性(被称为实体的永恒性)对于哲学教授来说是一枚禁果。因此,
他们只是羞涩地斜瞟一眼就匆匆而过了。
①《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二版第一卷第550页,第三版第580页。
由于无休止的因果锁链指导着所有的变化而从不超出它们的变化,因此还有两个存
在着的东西未被触及,这正是由于它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一方面是物质,我们刚说明
过;另一方面是自然中原始的力。前者(物质)不受因果锁链的影响,因为它在所有变
化的背后,或者变化在它身上发生;后者(原始的力)亦同,因为只有通过这种力变化
或结果才成为可能;因为只有这种力才使因果转为原因,即一种操作能力,这种操作力
对于原因来说完全犹如封邑里的臣民。原因和结果是发生在时间中由前后相继的必然性
联系在一起的变化;任何一个原因都是借助于自然力才发生作用,而自然力是不变的;
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自然力不在时间之内,但是也正因为这样,它们无处不潜在、永
不枯竭,一旦有机会就随时准备着在因果系列中表现自己。同结果一样,原因永远是一
个单一的变化;而自然力却是普遍的,没有变化的,无时无处不充斥在时间中。例如,
琥珀吸引线,现在看来是结果,它的原因是此前的摩擦和琥珀与线的接触;在其中起作
用、掌握着这个过程的自然力就是电。在我的代表作①中对此也有说明,我阐明了在很
长的因果锁链中差异最大的自然力如何相继在其中起作用。经过这种解释,瞬息万变的
现象和在其中起作用的永恒形式之间的区别昭然若揭;而且有整个的一节(第二十六节)
内容来说明这个问题,因此这里只须简单地概括说明即足矣。自然力借以在因果锁链中
展示自己的法则——从而是把力与因果相联系的环节——是自然的规律。但是,自然力
和原因之间的混淆时有发生,这对思维保持清晰是有害的。似乎还没有一个人在我之前
真正搞清这些概念间的区别,尽管对这种区别的要求长久以来非常迫切。自然力不仅被
表达为“电、重力等等,被作为某某的原因”,而且甚至也常常被那些探求“电、重力”
等等的原因的人当作结果,瞧,多么荒唐。然而,把一种力归入另一种力,从而达到减
少自然力数量的目的,这是一件完全不同的事情,例如,现在人们就把磁力归为电力。
每一个真正的力,也就是确实是最初的自然力——而且每一种根本的化学性质都属于这
种力——本质上都是超自然的质,即不能从物理上,而只能形而上学地加以解释,换言
之,是一种超越现象世界的一种解释。在混淆原因与自然力或者说把它们视为同一方面,
曼·德·比兰在他的《物理学与道德学新论》一书中可以说走得最远,因为这个问题是
他的哲学的基本问题。另外值得注意,当他谈到原因时,他几乎不单独使用“原因”这
个词,而是说成“原因或力”,这很像上面(第8节)我们看到的斯宾诺莎在同一页里提
到“理由或原因”多8次之多的情形。这两个作者显然地意识到,他们在把两个根本不同
的东西等同起来,以便于根据不同的场合对它们随意使用;为了这个目的,他们要不断
地在读者的脑海里呈现这种同一。
①见《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二版第一卷第二六节第153页,第三版第160
页。
因果律作为每一种变化的统辖者,以三种完全不同的形式在自然中表现自己:作为
这个词之最严格意义上的原因,作为刺激,以及作为动机。无机物、植物和动物之间真
正的本质区别正是以此为基础来划分的,外在的、结构的、更不用说化学的区别,都不
能作为这种划分的基础。
狭义上的原因只是无机界变化的基础,就是说,这些变化构成了机械、物理、化学
的主题。牛顿的第三基本定律:“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只对这种原因
使用,确切地说,先在(原因)的状态经历一个变化与由此而生(结果)的状态是一致
的。而且,只有在因果律的这种形式中,结果的程度才总是与原因的程度完全一致,这
样才便于我们通过其中的一个精确地确定另一个。
因果律的第二种形式是刺激;它统辖着有机生命,也就是植物界以及无性繁殖的,
或者动物生命中无意识的那一部分。这种形式的特点是缺乏第一种形式的显明标记,就
是说,在这种形式中,作用力和反作用力不等,所产生的结果之强度无论如何都与原因
的强度不一样;事实上,强化的原因反而可能产生相反的结果。
因果律的第三种形式是刺激。在这种形式中,因果律对严格意义上的动物生命起作
用,即对所有动物有意识地选择完成外部活动起作用。动机的手段是认识,因此,需要
理智对动机具有敏锐性。因此,动物的真实特征也就是具有一种认识、表象的能力。这
样的动物,总是为了一定的目标和目的才去运动,而这一目标和目的是被它们认识了的,
就是说,目标和目的肯定呈现给它们已作为不同于它们自身的东西,而这些东西是他们
能够意识到的。因此,动物的确切定义是:“有意识之物”;因为没有其他的定义可以
更好地概括动物的特征,或者说更经得起推敲。没有认识能力就没有由动机产生的运动,
剩下的就只有由刺激引起的运动,即植物生命。因此,敏感性和应激性是不可分的。显
然,动物以一种不同于刺激的方式起作用。因为前者的作用是短暂的,就是说只须一瞬
间,这是因为它们在功效上不同于刺激,跟行动的持续时间、客体的接近等等无关。因
此,一个动机只要被感觉到就会起作用;而刺激总要求外在的,甚至经常是内在的联系,
而且毫无例外地需要一定的持续时间。
这里勾勒出因果律的三种形式已足矣。在我的获奖论文《论意志自由》①中有更加
详细的论述。然而,我们仍有一个问题需要强调。原因、刺激和动机之间的不同很显然
只是由于对存在物(beings)之各种不同程度的感受所造成的;感受力越强,影响力就
可能越小:石头需要碰击,而人只需要使个眼色就会服从。这两者都是由一个充足的原
因才运动的,因此,都具有同样的必然性。因为动机不过是带有认识的因果律;理智是
动机的媒介物,因为它是最高程度的感受性。然而,即使如此,因果律丝毫都未丧失它
的严密性和确定性;因为动机是原因,动机的作用带有同样的必然性,因为这种必然性
是原因本身所带来的。因为动物的智力比较简单,因此它们只局限在对此刻上的东西加
以直观,因此这种必然性很容易看出。人的理智是双重的:不仅能够直观,而且能够抽
象、认识,抽象和认识已不局限在此刻的东西上。人拥有理性;因此,可以在清醒的意
识中施展选择决定的能力,即能够一个接一个地权衡相互排斥的动机的利害关系;换言
之,他能让这些动机在他的意志中展示其力量。这样,最强有力的动机被他选中,他的
行动必然随之产生,如同一个球受力之后一定滚动一样。意志自由意指(不是教授们的
废话,而是)“一个具体的人在具体的环境中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但是,如
果认为一条真理在超出纯粹数学的范围之后,还能获得如同数学真理一样的确定性,且
能获得清晰的证明,那是十分荒谬的。在我曾获得挪威学会奖励的论文《论意志自由》
中,这一真理获得更加清晰系统彻底的论证,这是前人未曾做到的,特别是意识方面的
事实,而无知的人却据此认为是在验证上述的荒谬观点。霍布斯、斯宾诺莎、普里斯特
利、伏尔泰,甚至康德②的学说在基本的方面是一致的。当然,我们的职业哲学家们不
允许这种学说妨碍他们对于自由意志滔滔不绝的论述,仿佛这是一个已被理解并且从来
未曾被质疑过的问题。但是,这些先生们是否想过,自然恩赐,让上述这些伟人降临人
世,究意是为了什么?难道是通过哲学使他们(教授们)获得生计?因为我在我的获奖
论文中已前无古人地证实了这一真理,而且皇家学会已经通过把我的论文放进档案馆里,
认可了这一点无疑地说明了这个证明的价值,就这些要人所持的观点而言,他们当然要
对这一有害的学说,可憎的异端大加抨击,以最终驳倒它。不仅如此,由于在我的另一
篇论文《论道德的基础》中,我已经证明了康德的实践理性以道德律为名冠以绝对律令
是毫无根据的,但是,康德的观点仍为这些先生们作为他们浅薄的道德体系的基石,因
此,他们的这种义务感显得更加迫切。我已经清澈如水、无可辩驳地表明了这是一种无
用的设想,稍具判断力的人都不会再去相信这种虚构。——“咳,他们大概会这样做。”
——哦,不!他们非常谨慎,没有在这种难以捉摸的根据上冒险!他们的本事就在于沉
默;沉默就是他们唯一用来反对智力、诚挚和真理的本领。自1841年以来,他们出版的
粗制滥造的无用作品中,没有一本书对我的《伦理学》——
无疑这是60年来出版的关于道德哲学方面的一本最重要的著作——有些许的注意,
而且,他们对我和我的真理如此恐惧,以致几乎没有一本由研究机构或大学主办的人文
杂志提到过它。ZittoZitto(安静,安静),为免除公众觉察出问题来,他们的整个策
略就在于此。自我保护的本能无疑是这些狡诈的策略之根源。因为,这犹如一方面是一
种以真理为其唯一目标、别无它求的哲学,另一方面则是一些微不足道的体系,这些体
系的制造者在众说纷纭的大众舆论的影响下,他们的体系之所以被认可,那就是他们能
很得体地处理公众的意见。如果哲学与这些体系相结触,那么,岂不是鹤立鸡群吗?他
们对我的作品极端恐惧实际上是惧怕真理?毋庸否认,主张所有的意志行为都具有彻底
的必然性这一学说,跟他们心爱的按照犹太教的模式塑造出来的老太婆的哲学假设构成
了针锋相对的矛盾。然而,经过严格检验过的这一真理,决不会因此受到破坏,它作为
一个确定的事实和标准,作为一个真正的“给我一个支点”,证实了所有老年妇女哲学
的无用,说明了迫切需要建立一种完全不同的、无比深刻的关于宇宙和人的观点;——
至于这一观点与一个职业哲学家为官方所尽的义务是否一致,则不在考虑之列。
①见《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第30~34页。
②“无论哲学家对意志自由会形成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