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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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寄生生活。它既不用劳动给社会带来利益,也不用财富给社会带来利益,它只是占便宜而且任何时候也不损失什么;普通人怀着一种毫无意义的景仰心情来注视着这种寄生生活。而聪明人却对它的牺牲者怀着一种轻视的同情心来注视着它。这种寄生生活,并不鼓励人们去进行保存和增加生活上的舒适所需要的活动而是让不同意见产生的,不比其它欲望稍弱的欲望心情发作。享受自己的祖先的美德或缺陷的成果的人,由于获得欢乐而给勤劳的贫苦人们——他们同富贵、同权力和平地进行着沉默的战争,而不是结局不明的流血战争——以粮食和生活资料的人,并不是政治性的寄生者。因此应当决定哪种寄生生活应受刑罚的不是习俗的监视者的严厉而又有限心的仁慈心,而是法律。
*(很显然,被控告犯有最严重的有罪的可能性是极大的,但是证据又不确凿的人,应当被驱逐出境。但是,这需要一项能排除任何妄为的可能性,同时尽可能比较确切的法律。谁要使国家面临这样一种必然的选择;或者使国家以他感恐惧。或是使他自己受到痛苦,这项法律就要判处他驱逐出境。但同时并不剥夺他证明自己无罪的神圣权利,驱逐本国人出增境,应当比驱逐外国人出境有更重要的根据;驱逐第一次被控告的人出境,应当比驱逐多次控告的人出境有更重要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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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驱逐出境和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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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是否应当剥夺被驱逐出境的人,即被他曾是一个成员的那个社会永远抛弃的人的财产呢?这个问题,要吧从不同的观点加以研究。剥夺财产是比驱逐出境更重的刑罚。因此,在某种情况下,应当同犯罪相适应的判处剥夺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应当不剥夺财产。当法律规定的驱逐出境使社会和犯罪的贫民之间的一切关系都消失时,财产便被剥夺了,到那时,犯人作为一个公民就要死亡了。而活着的人只是通常意义的人。而为了尊敬国家,需要使自然死亡条件下所产生的后果同样在这种情况下产生。因此,看来犯罪被剥夺的财产,与其说应当交给国王,还不如说应当交给犯人的合法继承人,因为死亡和这种驱逐出境,对国家来说具有相同的意义。但是,我并不是根据这种微妙的理由来反对没收财产的。有些人硬说,没收会制止私人的报复和有过大的实力,但是他们没有注意到,如果刑罚能带来某种利益,那么,它不就因此而总是公正的。为了使刑罚是公共的,它应当是必要的。有利的不公正。是那些希望把通往时时警惕着的暴政的一切道路都封锁起来的立法者所不能容忍的。这种暴政是用瞬间的福利和幸福来引诱少数显贵的人,同时蔑视多数无名之辈的未来的灭亡和眼泪的。没收迫使者穷苦的人用自己的头颅来承担责任。迫使无罪的人同有罪的人一起忍受刑罚,并把他们弄到由于绝望而要犯罪的地步。当法律给家庭规定的顺从使家庭不能预防犯罪——既或有这种可能性——时,有什么能比由于家长犯罪而受到耻辱和贫困的那一类家庭更悲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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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关于家庭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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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可悲的、已成为习惯的不公正的作法。甚至竟受到最文明的人们的赞许。而且甚至在最自由的国家中由于社会与其说被看成是个人的联合,还不如说是家庭的联合。也是容许的。我们设想有十万人或是两万人家庭。每家由五人组成,包括它的代表,即家长。如果把社会看成是家庭的联合,那么,在社会中就有两万个家庭和八万个奴隶。如果说社会是个人的联合。那么,在社会中就有十万个公民,而没有任何一个奴隶。在前一种情况下,将是由两万个小的君主国组成的共和国;在后一种情况下,共和国的精神,不仅能使这个国家的广场和会议场所活跃起来。而且还能使家庭——人们得到自己的大部分幸福和不幸的地方——活跃起来。在前一种情况下,在共和国中渐渐地树立起君主精神,因为法律和风俗都是由共和国的成员。即家长的惯常情感决定的。这种精神的表现,将不受自由和平等感的抑制,而受每个人的个人利益的对立的抑制、家庭精神,就是处理小事情和不关紧要的事情的精神。管理共和国和保护一般原则的精神能洞察事件,并使对共同福利具有意义的极重要的东西突出起来。在由各家庭组成的共和国中。当家长还活着的时候。儿子们是在他的支配下生活着的。并且不能不指望着他的死亡。以便使他们的生存只依赖法律。在身强力壮的年龄。当情感在由于经验——也称为稳健性——所产生的恐惧的影响下还没有发生那样变化的时候。就习惯于胆怯的服从法律。那么,当力量开始衰弱下来和逐渐消失。又加上由于没有希望看到自己的劳动成果使他不能有大胆的意图的年龄时,情感能不能经受住永远同美德相反的恶习的影响呢?
但是,如果说,在共和国中每个人都是公民。那么,家庭中的服从。并不是根据命令。而是根据契约。只要儿子们根据年龄的状况。一旦摆脱了由于软弱,需要保护和受教育而处在的自然的依附状态。他们便成为国家的自由公民。他们服从家长是为了分享家庭组织的利益,这正如自由的公民,在对待更广泛的组织方面所作的那样。在前一种情况下。男儿即构成一个民族的大多数和最有用的部分。是以他们的父亲的专横为转移的。在后一种情况下,除了责成互相帮助的神圣和牢不可破的关系和由于感谢所得到的恩惠而产生的那种关系以外。并是没有别的固定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消失。如其说是由于人类心灵败坏的结果。还不如说由于法律所规定的,人们乐于接受的服从造成。
家庭的法律和社会的基础之间的这种矛盾,是家庭道德和社会道德之间的其它矛盾的第二个来源,并因此在每个人的心灵中产生了永恒的斗争。家庭道德教导人们顺从和恐惧。社会道德教导人们勇敢和自由;前一种道德教导人们把自己的善行限于少数人中间。而且不加以自由选择;后一种道德教导人们把自己的善行推广到各个阶级中。家庭道德要求人们经常地为虚无的偶象——人们称它家庭的福利,而对它的每个成员来说往往却不是福利——而牺牲自己。社会道德教导人们关怀个人的福利而又不违法,或鼓励人们为了祖国而牺牲个人的福利,并把先于树立功勋的那种受到鼓舞的感觉给予人们。这种矛盾,削弱人们追求美德的愿望。这种美德,在他们看来,只是某种不固定的和模糊不清的东西,而且同他们是很疏远的,这种疏远是由物质和精神现象模糊不清而产生的。人在回忆过去的事情时是多么常常吃惊地发现。他的行为是多么可耻啊!随着社会的扩大,社会的每个成员日益成为这个整体的很小一部分。如果法律不注意加强共和国的精神的话。那么,共和国的精神也会受到同样程度的削弱,社会象人的身体一样,有一定的界限,超过这个界限就一定要破坏它的力量均衡。很显然,国家的大小应当同它的公民的感受性成反比例。否则,在两者同样发展的条件下,良好的法律,在预防侵犯它所创造的福利的犯罪方面会遇到阻力。领土过于广大的共和国,只有分成若干个结成一个联盟的联邦共和国才能摆脱专制主义,但是怎样才能作到这点呢?只有具有苏拉般的勇敢和创造性的天才同自己的破坏性的天才相等的专制独裁者。才能作到这点。如果这个人是爱好功名的,那么他会得到永恒的荣誉;如果他是个哲学家,而且他对同胞们的忘恩负义一般说来并不是无所谓的。那么,同胞们的祝福会弥补了他失掉的权力,随着把我们同民族联系起来的情感的削弱,我们对周围的事物的感情却会加强起来。正因为这样,在最严厉的专制主义下,友谊是最持久的,而一向是寻常的家庭美德,却会成为最普遍的。或者宁可说是唯一的美德。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这点来判断,大多数的立法者的观点是多么有限的。
二十七? 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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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的思维的发展使我离开了我应当急于研究的对象。(制止犯罪发生的一个最有效的手段,并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即在于有关当局具有警惕性和铁面无私的法官是这样的严厉,而这种严厉当法官适用温和的法律的时候,竟会成为一种良好的美德。确信刑罚(即或是温和的刑罚)是不可避免的,这要比对其他更加残酷的刑罚的恐惧,(但却抱有逍遥法外的希望)能产生更深刻的印象。甚至极其微小的但却是不可避免的灾难,也总会使人们发生恐惧,而希望——上帝的恩赐物,它往往可以代替一切——却常常能冲淡比较残酷的刑罚的观念,特别是当自私自利和软弱所引起的逍遥法外的心理加强了这种希望的时候,刑罚物别残酷会造成这样的结果:灾难的威胁愈大,则愈会竭力地避免它;为了避免一个罪的刑罚,竟会犯很多的罪。在曾适用过最残酷的刑罚的那些国家和那些年代。曾经发生了极血腥的和惨无人道的行为。因为正是掌握了立法者的手的那种残暴精神。又支配了杀父之子的强盗的手。这种残暴精神虽然在宝座上能使残忍的又听命是从的奴隶接受了铁一般的法律,但是在私生活的阴暗深处它却能唤起人们去推翻暴君,以便用新人来代替他们。
刑罚愈是残酷,人们的心灵亦愈是残酷无情,这正如同液体一般总是要和它周围的物体处在同一水准上一样。欲望的活力使得,在适用残酷刑罚的几百年以后,车裂刑并不比从前的监禁更为可怕。为了达到刑罚的目的。只要使从刑罚中得到的害处超过犯罪所得到的益处就够了,而在超过益处的这一部分害处中,还应该包括刑罚的不可避免和犯罪可能带来的益处的丧失。凡是超过这个范围的,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残暴的。人们的行为,都是根据关于众所周知的害处的不断重复的观念,而不是他们所不知道的害处的观念来决定的。假定有两个国家。在与犯罪阶梯相适应的刑罚阶梯中,其中一个国家的最重的刑罚是终身奴役,而另外一个国家是车裂刑。我敢断言:在第一个国家那里对最重的刑罚的恐怖是同第二个国家那里一样的。假设有种原因,需要为第一个国家规定上象第二个国家那样的最重的刑罚,那么按照这个原因还应当加重后者的刑罚,并且逐渐地从车裂刑过渡到更长期的和更精巧的折磨刑,一直达到暴君们非常熟练的那门科学的微妙顶点。
刑罚的残酷引起与预防犯罪的目的本身相矛盾的两个有害的后果。第一后果就是,保持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必须的均衡性是困难的,因为无论富有发明能力的残忍性能将刑罚分为多少种和多少样,但总不能超过人体的感受性的界限。如果达到了这个界限,那么对于那些更加有害的和骇人听闻的犯罪,就会找不到预防这些犯罪所必需的适当的刑罚。第二个有害的后果就是,残酷的刑罚甚至能产生使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形。对于人们来说,无论是善或者是恶,都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对于人类来说,对于残酷的情景,只能是暂时狂怒的代现,但不能象法律那样成为一个固定不变的体系。如果法律确实残酷,那么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