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7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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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击以及机关干部义务劳动的制度,对站区环境卫生做到层层分解,分片包干,定期清扫,
对口交接,明确责任;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制度,使日常保洁达到经常化、制
度化。
第二条车站要在每个站台的两端和中部各设垃圾箱(桶),供各次旅客列车乘务人
员倒放垃圾。车站确定专人负责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搞好环境卫生。
第三条始发、途经和终到四十三个较大客运站的旅客列车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铁
运〔!〃#〕%#&号文件《关于京沪、京广、京哈线上运行的旅客列车试行垃圾在指定站处理
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列车使用的垃圾袋必须有明显的垃圾袋标记,进入各站的市区要
锁闭厕所,并作好宣传、劝阻旅客不向车下乱扔废弃物,到站前和到站后清扫的垃圾必须
装袋或放入容器倒放在车站指定的垃圾箱(桶)内。
第四条站车工作人员必须经常保持站区环境卫生,不得在站台、股道、咽喉区、停车
场以及客技站线路内乱扔废弃物和倾倒垃圾。车站对违反规定,乱扔废弃物或倾倒垃圾
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处以罚款
!’元并通知其单位,条件允许时令其收拾干净;对同一列
车再次发现乱扔废弃物或倾倒垃圾者,除对当事者罚款
&’元外,还要处罚其所在单位
%’’元。被罚单位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必须在
!’日内将罚款寄送执行单位。对逾期不改
正或不按规定交付罚款的,报铁道部运输局督促执行。
第五条车站和列车都要加强爱国卫生运动和综合治理站区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
广泛发动群众,提高思想认识,共同遵守本办法,并向广大旅客进行不随地吐痰和不乱扔
废弃物的宣传。
第六条本办法由车站环卫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人员胸前佩戴“环卫监察
员执勤”标志,各站要建立执行本办法的专门台帐,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铁路局解决。
第七条在执行本办法时,要文明礼貌,以宣传教育为主,应罚款时要向被罚款者开
具罚款收据,并在收据上填写执行单位、罚款日期,加盖印章。
第八条罚款收入,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除用于改善环境卫生和添置卫生服务
设施外,余额列入营业外收入。
第九条新增加的垃圾处理站所需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列车垃圾袋等问题,按部发铁
运〔!〃#〕%#&号文件第四条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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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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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罚款收据式样
罚款收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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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冠以汉语拼音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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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一式三联,一联罚款存根,二联被罚单位,三联财务凭证。
违反站区环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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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罚款《规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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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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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年月日
违反站区环卫《规定》通知书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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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单位列车长姓名
违章时间、地点责任人
罚款金额(大写)
违章事由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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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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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执行单位(盖章)年月日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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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教卫〔!〃〃#〕!%号
关于发布《铁路综合治理沿线垃圾污染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现发布《铁路综合治理沿线垃圾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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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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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综合治理沿线垃圾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综合治理铁路沿线的垃圾污染,加强公共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及沿线铁路驻地单位;铁路客运职工、旅
客及沿线居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站车单位、职工和铁路旅客应减少旅行生活垃圾的产出,防止垃圾污染
站车环境。
列车生活垃圾采取袋装收集、定点投放措施。沿线垃圾污染的治理实行分区负责、划
段包干、专人管理。
第四条综合治理铁路沿线垃圾污染实行卫生监督制度。
第二章卫生管理和要求
第五条铁路站、车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旅行生活垃圾的收集、储运工作;铁路局、集
团公司应确定责任单位承担对城市区段铁路沿线垃圾的治理工作。
铁路收集的客运旅行生活垃圾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定期组织对铁路沿线垃圾的治理工作。提倡铁路青年志愿
者有组织地开展治理铁路沿线垃圾污染的活动。
第七条铁路客运站车单位须有健全的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旅
行生活垃圾的清运应有专人负责。
第八条铁路客运旅行生活垃圾的收集袋装、沿线定点投放、清理、贮运等综合治理
资金,列入运营成本。
铁路运输企业、站车单位必须保证治理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第九条铁路车站应设有相应的垃圾清扫、储运设施,各垃圾定点投放站站台须建有
足够数量、一定容积的垃圾储运装置(箱)。
车辆设计、制造部门应将垃圾的收集存放设施逐步纳入到客车设计规范中,增加设计
要求项目。
第十条各次快车、直快、特快列车、优质优价、旅游列车执行垃圾装袋、在指定站投
放的规定。
垃圾收集袋的规格和使用要求,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营一次性餐盒的单位必须取得铁路卫生特许证后,方可进入铁路销售。
铁路卫生特许证的发放、注销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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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使用的快餐盒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必须达到安全卫生、短期内自然降解的要求。
第十二条铁路站车单位应做好经常性的保洁工作,垃圾日产日清。
禁止乘务人员、旅客和线路两侧居民向铁路沿线抛弃废物。
第十三条沿线铁路用地内的废弃快餐盒、塑料包装制品、瓶罐成型制品、废纸、食品
残渣等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除,达到无害要求;禁止堆放工业废渣及居民生活垃圾;沿线
备用路料码放整齐。
第十四条铁路站车单位应每日定时进行站车卫生广播宣传,督导广大旅客、铁路职
工自觉维护铁路沿线环境卫生,对违反本规定向铁路沿线丢弃废物的行为予以劝阻。
处理工作应作为、
第十五条铁路客运生活垃圾的收集、“红旗列车”“文明车站”竞赛
活动的重要内容,与评比、奖惩挂钩;在部、局检查中,对违反垃圾收集、处理规定的站车单
位,实行取消评比名次的一票否决制度。
第三章监督
第十六条铁路各级卫生主管机构为行使本办法的监督机构,可委托所属卫生防疫
站,按授权范围承担具体监督任务。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对铁路客运站车垃圾污染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铁路沿线垃圾污染的综合治理进行技术指导,提出改进建议,培训和考核有关
从业人员;
(三)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监察人员由铁道部发给证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凭站车卫生监察证监
督铁路沿线及站车单位治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铁路监督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
期改进、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各种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
(一)警告、限期改进适用于防治工作组织不落实、卫生设施不完善、未建立垃圾清扫
储运管理制度的站车单位。
(二)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
!〃元至
#〃〃元以下罚款:
#执乘铁路职工向线路、站台清扫或倾倒垃圾;
!违反垃圾袋装、定点投放规定者。
(三)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
#〃〃元以上至
%〃〃元罚款:
#经警告、限期改进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车站、旅客列车不按要求,使用无铁路卫生特许证的一次性餐盒销售快餐者;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达不到卫生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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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线路垃圾收集、污染治理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污染严重,有碍观瞻的,处
以
!〃〃至
#〃〃〃元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监察人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现场制作监督笔录,取得必要的书证、
视听证据等旁证材料,由当事人签认后,按上述规定实施处罚。
罚款在
#〃〃元以下的,监察人员可当场处罚,#〃〃元以上的罚款由监察人员报请监督
机构批准后执行。
行政处罚的送达、罚金的收缴按国家、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十五日内,向案发地路
局级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裁定不服的,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
任处理。
对不申请行政复议、逾期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监督机构应开具强制执行书,
由路局、(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从职工年度奖金中扣除款额;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铁路防治沿线垃圾污染的行政罚款等票据的印制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站车卫生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自觉遵守铁路各项规章制
度;对于监察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长期不履行行政行为的,依据本办法由主管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或免除监督员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城市区段铁路沿线:系指国家地级以上市所在地主要客运车站站区外各方向
#〃千米
范围内的线路。
垃圾定点投放点:铁道部指定的客运站及终到、始发站。
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本办法规定的数字除以上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凡以往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铁路规定,均按本办法执行。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根据本办法可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铁道部备案。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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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运函〔!〃〃#〕!#号
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