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69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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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将其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五章保障队伍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铁路国防交通保障队伍,是指战时和特殊情况下执行
抢修、抢建、防护铁路工程设施、抢运物资任务的组织。
铁路国防交通保障队伍分为专业保障队伍和铁路沿线民兵保障队伍。
第二十七条铁路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按运输保障和工程保障性质进行组织。
(一)运输专业保障队伍以运输企业为主,根据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卫生、供
电等不同专业的生产单位为基础进行组建。
(二)工程专业保障队伍以工程建筑企业为主,根据工程性质以生产单位为基础进行
组建。
第二十八条铁路沿线民兵保障队伍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负责组织,铁
路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保障任务的需要,向所在地区的国防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组建铁路沿
线民兵保障队伍的计划,并协同有关军事机关进行必要的专业训练。
第二十九条铁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本部门、本单位的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工
作,平时结合运输、建设生产进行必要的训练、演练。
铁路专业保障队伍结合民兵组织,列入本单位民兵建设计划。为保持专业保障队伍
的稳定,应当做到、。
“专业对口”“一兵一职”
第三十条在战时和特殊情况实施铁路保障,铁路运输单位应当优先保证专业队伍
的通行。
第六章铁路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铁路运力动员,是指国家发布动员令,对铁路的任何单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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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和个人所拥有的铁路设施、运输工具以及操作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接受国家动员令后,必须最有效、快速地向下属发
布、传达、实施动员。
动员期间铁路所有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职工必须无条件地根据动员法规实施
动员。
第三十三条国家发布局部动员令时,除国家指令的局部地区依据有关法规实施动
员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据保障任务的需要,可以指令其它有关地区的铁路实施动
员。
第三十四条动员时期铁路运输指挥权属国家。地区性铁路运输由国家指定的区域
性最高运输指挥机构负责。任何集团和个人非经主管机构批准都无权更改铁路运输计
划、不得干扰妨碍铁路运输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铁路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在当地国防交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
做好管区范围内非国家铁路运输能力的有关资料调查与登记工作。
第三十六条动员时期或特殊情况下,国家铁路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使用非国
家铁路所属部分的铁路运力或需要使用其它运输方式的运力时,应当向所在地的军区国
防交通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如有必要,可直接向国家动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国家铁路系统使用非所属的各种运输方式的动员或征用的运力由使用单位负
责组织管理。
国家铁路系统使用非所属的动员或征用的运载工具、设施需要进行改造时,必须经相
应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第三十七条对被动员或被征用运力的操作人员的抚恤优待以及运输设备和运载工
具的补偿办法按照国家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军事运输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军事运输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作
战调防、战备训练、抢险救灾、应付突发事件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其它任务的运输。
军事运输应当根据迅速、准确、安全保密、综合利用、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实施。铁路
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军事运输计划,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第三十九条部队在铁路运输途中的保卫、通信、技术、饮食、医疗等保障由部队组
织,铁路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方便和协助。
第四十条军队可以在铁路运输企业或重要车站派驻军事代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
完成军事运输和铁路保障任务。
凡需要铁路进行军事运输的部队,应当统一由军事交通运输机构和派驻的军事代表
联系协调。
第四十一条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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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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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物资储备
第四十二条铁路国防交通物资储备是属国家建立国防交通物资储备中的部门储备
部分,以保障战时或特殊情况下铁路抢运、抢修、抢建应急使用为储备目的。
第四十三条铁路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应当是应急使用量较大而难以筹措的物资,对
平时不易轮换周转或应急时易于筹措的物资原则上不储或少储。
铁路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应当根据铁路建设的技术进步和发展,加强储备物资中的抢
修器材和设备的科学研究工作;对新研制的抢修器材和设备除平时可结合运输、工程建设
使用进行批量生产以外,其它主要进行技术储备。
凡列入储备的物资,应当做到配套齐全,质量良好,随时可以启用。
第四十四条铁路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包括抗美援朝战争后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划转的
铁路抢修剩余物资;历年来国家核拨的战备储备资金和国防费购置或生产储备的战备物
资、器材、设备及抢修机工具。
第四十五条铁路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布局、结构、指标,新产品的研究和生产等由
储备单位编制计划报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储备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加强对铁路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管理,有关
管理所需人员、经费纳人劳资、人事和财务管理计划。
储备物资的布局和结构应随着国防需要和技术发展、物资供应变化等情况结合运输、
建设生产及时进行调整或轮换更新。
第四十七条动用储备物资必须经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平时因运输、建设生产动用储备物资的数量应当按规定进行控制,保待一定库存基数
为应急使用需要。
平时运输、建设生产使用储备物资必须按规定向使用单位收取使用费,所收费用主要
用于储备物资的更新、配套和维修、管理,也可按规定用于奖励对储备物资管理和开发使
用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储备物资需作报废、降价处理的必须报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应当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九条铁路国防交通储备资金属国家专项拨款,由各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按
上级批准的计划安排使用。储备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九章教育训练与科研
第五十条铁路国防交通教育是铁路系统国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的教育、
宣传部门应当将职工的铁路国防交通教育列入工作计划。
对全体职工进行国防交通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其国防观念,正确认识铁路在国家经济
建设和国防建设中的双重地位和双重作用,增强为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服务的责任感。
第五十一条铁路国防交通干部的教育训练,由各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专业保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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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队伍的教育训练由各有关业务部门会同教育、铁路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
对铁路国防交通干部和专业保障队伍的教育训练目的是提高其平战结合工作能力和
组织实施铁路保障能力。
第五十二条铁路国防交通教育与训练以在岗学习和短期集训为主要方式,坚持理
论联系实际,注重效果,结合运输、建设生产进行。
第五十三条铁路各级有关院校,应当在运输、工程相应课程中设置铁路国防交通教
育内容。
第五十四条铁路国防交通科学技术主要包括:铁路抢运、抢修、抢建和防护的新技
术、新器材、新手段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原理、设计标准以及有关铁路国防交通理论等。
第五十五条铁路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科研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国防交通科技研究,
选定的重点铁路国防交通科研项目应当列入本级科学技术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铁路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应当向主管机构登记,进行转让时应
当得到铁路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需要申报专利、奖励的由科研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
理。
第十章罚则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贯彻国防要求的铁路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没有按要求贯彻的;
(二)对铁路国防工程设计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或擅自改变铁路国防交通工程设施
的用途,或擅自作报废处理的;
(三)对铁路国防交通储备的物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动用铁路国防交通储备物资或挪用其资金造成损失的。
第五十八条危及铁路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安全或侵占铁路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的,由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以警告,可以并处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
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妨碍铁路军事运输或国防交通保障实施的;
(二)扰乱、妨碍铁路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的;
(三)破坏铁路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
(四)盗窃、哄抢铁路国防交通物资的。
第六十条铁路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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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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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特殊情况,是指局部战争、武装冲突、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和其它突发性事件;
(二)“一兵一职”,是指专业保障队伍中所有成员的平时专业训练和战时实施保障所
担负的任务保持一致,同时每人做到定岗,承担固定保障任务;
(三)铁路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现指各单位设立的铁路战备机构。
第六十二条铁路国防交通各项经费除本实施细则规定外,其它待国家主管部门制
定。
第六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铁道部战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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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关于颁发铁路、公路、水路等运邮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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