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6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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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入网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年。
入网试用证只对批准的产品批次有效,不得在批准的范围之外使用。
第
&!条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每年对颁发的许可证进行复核。复核时,生产企业应
对系统或设备功能、技术条件、设计、工艺等方面的变更情况以及生产量、销售情况做出说
—
#〃!
—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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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
第
!〃条生产企业应在技术规格书等产品文件中向用户提供有效的许可证证明,同
时应在产品铭牌上标注许可证编号。
第
!!条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在取得设备入网许可证后,应认真执行铁道部有关
标准,严格保证产品质量,并接受铁路技术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
!#条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定期公布颁发许可证情况和有关产品清单,并根据实
际情况,控制许可证的核发数量。
第
!条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和铁路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安排无线列调
产品的设计、生产。由于国家和铁路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修改,或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新
工艺、新材料等原因改变了已取得许可证的产品有关技术规格、技术条件的,应重新进行
许可证的申请和技术检验,原有许可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收回。
第
!%条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定期或根据设备实际使用情况,组织对已取得入网资
格的系统和设备进行抽检。抽检一般为每
&’〃年一次。对抽检中发现的设备质量、工艺
等问题,对影响使用而维修工作又难以解决的,责成有关无线列调生产企业限期整改。
第
!(条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企业应主动提出注销许可证或由铁道部通信主
管部门收回许可证予以注销:
&)生产企业决定不再生产该种产品。
〃)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决定停止使用该制式,技术淘汰不再发展,或产品关键部件
无可靠的来源,维修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抽检发现存在严重技术或质量问题、影响使用、用户反映强
烈,提出整改意见后不能在限期内克服和纠正的。
#)生产企业名称、设备名称发生变化以及变更设备技术条件、标准、功能。
)已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
%)转让、租借许可证或涂改有关内容的。
第
!*条被注销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自收回之日起,不得在铁路销售。
第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许可证,违者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
责任。
第六章入网监督
第
#;条无线列调生产企业在取得入网许可证后,不得随意更改许可证所核定的设
备名称、型号及主要技术规格等,确需修改时,应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重
大变化的,应按前款规定重新进行申请和检验。
第
#&条国有铁路和与国有铁路接轨的地方及合资铁路、专用铁路,在无线列调系
统的新建、更新改造、大修时,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采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设备入网许可证
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
第
#〃条在各类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不得购置、使用无入网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
统和设备,维护单位不得接管无入网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和设备。
第
#!条铁路各级质量监督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通信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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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取得入网资格的无线列调系统和设备进行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及时向铁
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或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报告。
第
!!条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由铁道部、铁路局通信技术主管人员组成,
具体职责和工作办法见附件三。
第
!〃条铁路各单位、各部门、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对
违反本办法购置、使用无线列调设备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行车事故和严重经
济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有关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
!#条各级财务、审计、物资管理部门应按本办法要求,加强对无线列调设备采购
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未经铁道部检验认证的非入网设备,一律不得列销。
第七章附则
第
!条无线列调配套设备的生产企业,其产品如中继器、控制盒、天线、电源以及
重要的部件或整件,其入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
!%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
!&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附件一:
(略)
附件二无线列调设备入网技术评审组工作制度
第
)条为贯彻铁路无线列调通信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无线列调设备技术管理
和质量管理,依据《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
’条本制度适用于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检验时对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资质
和提报的各种文件资料的审查、评议和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结果的复验、仲裁。
第
*条技术评审组组成
技术评审组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铁科院、各设计院、铁路局无线通信
主管部门技术负责人等组成。成员由有关单位推荐并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审定后聘
任。成员
)!人,根据审查工作实际需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每次指定
〃+人参加评
审工作。
技术评审组日常工作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负责。
第
!条技术评审组成员任职资格
评审组成员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责任心强,愿意参与本工作。
’;专门从事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管理或工程设计、科研、维护,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
〃
年的在职人员。
*;掌握国家、铁道部有关无线通信技术标准、规范,熟悉铁路无线列调通信系统、设
备和运用管理。
!;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
〃条任期
评审组成员任期
〃年。任职期间人员工作岗位变化时,应及时予以调整补充。
第
#条评审组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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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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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申请无线列调设备入网的生产企业资质、生产能力进行考察、评议,向铁道部通
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对申报的无线列调产品各类技术资料进行审查,提出进行检验建议。
〃监督技术检验部门工作,必要时,组织对检验部门检验结果进行复验。
%〃对取得入网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设备运用质量和运用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提
出设备整改建议。
&〃在系统设备检验出现争议时,对检验结果提出仲裁意见。
第
’条技术评审组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集中工作。
附件三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工作制度
第
!条为提高无线列调设备运用质量,加强无线列调产品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依
据《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
#条本制度适用于对铁路无线列调系统设备质量、运用效果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
条质量监督组组成
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员由各铁路局推
荐组成(每局
!人)。
第
%条任职资格
质量监督组成员由从事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管理的有关人员组成,由铁道部通信主管
部门审核聘任。其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长期从事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管理,为本部门主要技术负责人。
#〃掌握国家、铁道部有关无线通信技术标准、规章,熟悉管内各线使用的无线列调通
信系统、设备和运用管理。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
&条任期
质量监督组成员任期
&年。任职期间任职人员工作岗位变化时,应及时予以调整补
充。
第
(条监督组职责
!〃对在用和取得无线列调设备入网资格的无线列调设备(部件)运用质量进行日常
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各级铁路通信主管部门反映设备运用情况并提出设备整改建议。
#〃提出对运用设备的质量抽检意见,参与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组织的设备质量抽检
工作。
〃监督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工作质量,及时向无线列调生产企业提出
整改建议。
%〃监督技术评审组工作质量,参加技术评审组对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
’条根据需要,每年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无线列调
设备运用质量情况进行总结。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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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专列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旅游市场需求,规范旅游专列运输组织和管理,开辟新的运输经济增
长点,提高运输市场占有份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专列是指由旅行社或单位(以下简称包车人)要求临时开行
并往返全部包用的旅客列车。
第三条开行旅游专列应以方便用户、协调统一、合理利用、利益共享、发挥路网整体
效益为原则,确保安全、舒适、有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直通旅游专列,局管内开行的旅游专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开行条件
第五条开行旅游专列编组不少于
!〃辆,载客车辆不少于
!#辆,宿营车只能使用
!
辆,原则上不得使用软卧车。特殊情况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第六条旅游专列的车辆应尽量使用新型空调车。使用新型空调车时,服务设施和
服务标准不低于“品牌旅客列车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使用普通客车时,车辆设备、设
施,服务备品、卫生标准应符合《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的规定,每三辆车中应有一
辆茶炉车。
第七条旅游专列的值乘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不得临时雇佣或由其他工
种人员顶替。
第八条旅游专列的旅行速度不得低于同线路图定普通快车的速度。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包车人(如几家旅行社或单位同时包用一列车时,应提出一个牵头单位)应
不少于
〃个工作日前向始发站或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提出开车要求并填写包车申请表
(见附表
!)。
第十条接到开车要求部门应于
〃日内向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提出开车申请表(见附
表
〃)。
第十一条旅游专列在京广、京九、京沪、京哈、陇海、浙赣六大干线跨局或跨部控分
界口以及跨三局以上运行时,由铁道部审批。除此之外,由开车局与相邻局协商同意后,
由开车局审批,报铁道部备案。在局管内开行时,由铁路局审批。需报铁道部审批时,由
铁道部运输营运主管部门归口受理,由营运、调度部门制定阶段性方案后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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