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6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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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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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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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年或连续二年经营亏损的,参照《条例》的规定处理。
对《条例》实施前企业长期积累的亏损,经清产核资后,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处
理。
第三十二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
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帐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
盈实亏,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殖。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核算成本,完善分级管理目标成本责任制,按成本
计划节奖超罚。应当足额提取折旧费、大修理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不提或少提折旧费
和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者挂帐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的,有关部门应
当责令企业用留用资金补足。
企业的生产性折旧费、大修理费、新产品开发基金以及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
入,不得用于发放工资、资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更新改造资金用于非生产项目的比例应
加以控制,并注意相对集中,不得层层下放。
企业对国家和铁道部的投资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运输企业实行机车、货车、客车有偿
占用。
企业要认真执行铁道部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随着铁路企业进出口业务的扩大,铁道部和各级单位,要不断加强对贸易和非贸易外
汇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运输企业必须保证主要干线畅通和重点物资运输,严格执行分界口交
接列车、排空车、限制口装车计划,遵守运输纪律,服从运输统一指挥。
第四章企业与铁路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铁道部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
为企业提供服务。
为保障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正点、畅通、高效、铁道部对运输实行集中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五条为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铁道部行使下列职责:
(一)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殖指标,汇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
查和审计监督;
(二)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决定与企业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
或者定额;
(三)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批准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
定由企业自主决定的投资项目除外:
(四)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合并(不含
兼并)、分立、终止、拍卖、批准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
(五)根据国务院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审批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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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产;
(六)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厂长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协助企业解决实
际困难。
第三十六条铁道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建立既有利于增
强企业活力,又有利于经济有序运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一)制定铁路行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和调整产业布局;制定
铁路长远发展规划和近期实施计划;制定技术标准及行业规章、规定;
(二)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引导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三)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关制度和考核企业的
经济指标体系,逐步将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成本管理;
(四)推进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和业务培训,为企业决定和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
第三十七条铁道部要协调企业与地方政府和其他单位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
产经营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和铁道部违反《条例》规定,干预、侵害企业经营自主权
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条例》规定的,铁道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厂长、
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阻碍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或者扰乱企业秩序,致使生
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本办法使用“企业”一词的条款,运输、工
供销等各类铁路企业均适用。使用、
业、施工、“运输企业”“工业企业”等词的条款,只适用
于本类企业。
各层次的铁路企业,应按本办法精神,界定各类企业的经营权利和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发布前颁发的规章和其他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
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进行集团经营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铁道部可按国家有关政策,对经营
权利和责任另作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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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劳〔!〃〃#〕!!号
关于印发《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现将《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
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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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试行)
分为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强化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路风问
题,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路风问题的划分
(一)路风问题系指铁路单位和职工背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凭借职权,以车以票
谋私,乱收费、乱加价,或违背职业道德,粗暴待客,刁难旅客货主,野蛮装卸,给旅客货主
造成经济损失或身体、精神伤害,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路风问题划分为重大路风事件、严重路风事件、一般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
(三)重大路风事件和严重路风事件由路局(集团公司)认定。一般路风事件由分局
(总公司)认定。路风不良反映由基层站段认定。上级部门发现下级单位对路风问题定性
不准或处理不当的,有权予以纠正。
(四)重大路风事件和严重路风事件由路局(集团公司)查处。一般路风事件由分局
(总公司)查处。路风不良反映由基层站段查处。
二、路风问题的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重大路风事件:
(一)铁路职工因殴打旅客、货主致重伤以上(含重伤,下同),或强奸旅客、货主的;
(二)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下同)达三万元(含三万元,下同)
以上,或构成货运重大事故的;
(三)以车谋私金额(或实物折算价值)五千元以上,以票谋私金额(或实物折算价值)
二千元以上的;
(四)违法经营,乱收费,乱加价,乱罚款,在社会上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五)虽未构成上述条款,但在路内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严重损害
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严重路风事件:
(一)殴打旅客、货主致轻伤以上,或调戏、污辱旅客、货主,触犯刑律被拘留的;
(二)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构成货运大事故的;
(三)以车谋私金额(或实物折算价值)二千元以上,以票谋私金额(或实物折算价值)
八百元以上的;
(四)违法经营,乱收费,乱加价,乱罚款,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虽未构成上述条款,但在路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很大损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一般路风事件:
(一)殴打旅客、货主致轻、微伤,或刁难、调戏、污辱旅客、货主,造成很坏影响的;
(二)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或构成货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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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车谋私金额(或实物折算价值)一千元以上,以票谋私金额(或实物折算价值)
二百元以上的;
(四)违纪贩运一次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五)违法经营,乱收费,乱加价,乱罚款,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的;
(六)虽未构成上述条款,但在路内外造成很坏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很大损害的。
未构成路风事件的路风问题,定为路风不良反映。
三、路风问题的处罚
(一)发生路风事件,对责任者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分别给予处分。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还可给予一次性经济罚款。罚款标准按《〈企业
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重大路风事件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对严重路风事件责任者,给
予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对一般路风事件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降级、撤职处分;对路风
不良反映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三)多次发生路风问题的同一责任者,可比照严重路风事件责任者给予处罚。对多
次以车以票谋私的,按累计谋私数额予以处罚;两人以上共同谋私,按个人所得数额及在
实施谋私中的主次或影响,分别处罚。
(四)给予职工的各种处分,应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办理。
(五)路风事件频发或一次事件损失与影响严重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及分管领导的
行政责任并给予适当处罚。凡主动曝光,自查自纠,自觉整改,挽回经济损失及影响的,可
酌情从轻处罚。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加重处罚。
(六)发生重大、严重和一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