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6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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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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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国家体改委
国务院经贸办
铁体法〔!〃〃#〕!%号
关于印发《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部属各企业单位:
现将《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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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
(以下简称)
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落
实企业的经营权;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
的原则,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
(四)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局长、
分局长、经理,下同)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五)坚持深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
(六)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
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根据《铁路法》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铁道部)对国家铁路
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
行政管理职能。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
营管理,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五条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要求,铁道部必须
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推动企业走向国内外市场。要协调配套地进行计划、财
务、投资、价格、物资、人事、劳动工资、养老保险和住房、医疗制度等方面的改革。
第六条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
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开展工作。
第二章企业经营权
第七条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
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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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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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在继续坚持和
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集团经营和股份制试点,也可实行国家
允许的其他经营形式。
第九条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
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企业在保证完成指令性产品生产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大力发
展多种经营,停止运输营业和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的,须按规定报批。
铁道部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内容包括:晋煤外运量;主要机车车辆产品;大中型
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的投资进度和形成能力。同时下达少数考核指标。
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铁道部与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
同;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有关单位签订产运、产销、订货合同。需方企业或者有关
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
企业对缺乏应当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可
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
为扩大企业生产经营的权限,采取以下措施:
(一)运输企业
列车运行图和列车编组计划,铁道部负责编制涉及全路和跨局的,局管内的下放给铁
路局进行编制和调整。
铁道部负责国际列车和跨三个及以上铁路局的客车运行方案的确定;跨两个铁路局
客车运行方案,由相邻两局协商办理。
下放计划外要车的审批权。运能紧张、矛盾特别突出的少数“限制口”计划外运输,由
铁道部负责审批,其余下放给铁路局审批。国境局管内的国际联运出口货物的补充运输
计划,由铁路局按有关规定自行对外商定。
铁路局间分界口和重要通道的机车配置和乘务方式由铁道部审定;局管内机车配置
和乘务方式,由各铁路局自定。
铁路分局运输组织管理权限由铁路局按上述原则具体确定。
(二)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要率先实现放开经营,走向市场,但要分步进行。目前除对主要机车车辆产
品暂时实行计划管理外,其余全部放开经营。
(三)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在优先承担路内施工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承揽路外工程。
积极鼓励和支持铁路企业拓宽经营领域,发展多种经营,兴办第三产业。
第十条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和货物、行包的运价率,由铁道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合资铁
路运价、新路新价、优质优价、浮动运价、区域运价等定价方式,按照不同情况,分别采用铁
道部与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商定,铁道部与地方物价部门商定,铁路企业与地方物价部门
商定等几种管理形式。铁路的客货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铁道部确定,其中
部分地方性强的收费项目的费率,铁道部授权铁路局确定,报部备案。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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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实行计划管理的产品价格,由铁道部确定,或由铁道部确定基准价,规定浮
动幅度;其他产品由企业自主定价。
供销企业供应路外物资的费率,由企业自主确定。
铁路运输工附业产品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
铁路多种经营产品的价格,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放开。
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法律对产品、劳务定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部门不得截留企业定价权。
第十一条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任何部门和
单位不准对其采取封锁、限制和其他歧视性措施。
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计划规定的范围销售。需方企业或者政
府指定的单位不履行合同的,企业有权停止生产,并可按《条例》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出
申诉。
第十二条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按铁路物资供应渠道与生产企业或者其他供货方签
订合同;不足时,企业可以自行采购。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可以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
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并可以自主进行物资调剂。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供货单
位和供货渠道。
第十三条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
谈判。
铁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代理企业要改进服务,提供优惠条件,积极吸引路内外企
业委托代理进出口业务。
企业的留成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
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不得截留企业有偿上交外汇后应
当返还的人民币。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
得截留。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
等的待遇。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权根据需要,确定本企业经常出入境的业务人员名额,报
铁道部批准。铁道部对企业经常出入境人员的出入境,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
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铁道部报国务院批准授权,可以自行审批出境人员或者
邀请境外有关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活动,报铁道部有关主管部门或经部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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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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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由地方外事部门直接办理出入境手续。部管干部出境需报铁道部审批。
企业可以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实际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铁
道部安排出境,由部提供外汇指标;企业安排出境,由企业自筹外汇。
第十四条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留用资金(运输企业的折旧基金除外)、实
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
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
业。
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铁路局,工业、工程、建筑、通号、物资总公
司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和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能够自行解决建设
和生产条件的,可以自主决定立项,报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关于立项文件的出具、
开工手续的办理,以及自己不具备外部条件和需要银行贷款、向社会发行债券、使用境外
贷款的项目,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扩大铁路局更新改造和大修计划管理权限。更新改造计划,铁道部负责路网性重要
干线扩能改造,电气化前期的技术改造,以及涉及全路统一规划、技术标准统一协调的重
大项目,其余全部下放给铁路局管理。局管更新改造资金的比例,由目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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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机车车辆)。大修计划,铁道部主要管理线路大修换轨(含更换钢轨引起的通过
道岔)、铺设通信电缆、重点路基桥隧病害整治、机车车辆及集装箱大修等,其余全部由铁
路局管理。局管大修资金的比例,由目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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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运输企业保价运输改善设施投资的管理权限。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