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59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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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转发广州铁路局《关于制止列车乱扔空瓶杂物
造成人员伤亡的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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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铁公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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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铁路局、工程公司:
入夏以来,在广州铁路局管内运行的列车上发生乱扔空瓶杂物致死、致伤车下人员事
件甚为突出,类似事件在其它线路也时有发生,严重危害沿线铁路职工和路外行人的安
全。请接到此通知后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
此类事件要认真追查,妥善处理。
附:广州铁路局《关于制止列车乱扔空瓶杂物造成人员伤亡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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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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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列车乱扔空瓶杂物造成人员伤亡的通报
今年以来,在我局管内发生从旅客列车上掷下空瓶等物砸死砸伤路内外人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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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严重威胁沿线铁路员工和路外行人的生命安全。
为吸取事故教训,保障铁路员工和路外行人的生命安全,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特
提出如下要求,希各单位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各次旅客列车要加强广播和口头宣传,严禁旅客向车外乱扔杂物,对违反者要追究
其责任;
!各次旅客列车的乘务员,要加强对车内的空酒瓶、罐头瓶等杂物的清理,做到及时
回收。并注意车内的动态,以便及时制止可能发生的问题;
%各客运(列车)段,应积极组织软包装和易拉罐的饮料上车供应。对瓶装汽水及啤
酒,一律采取收押金退瓶的销售方法,除广深线直通车外,一律不准连瓶销售。
广客(&’)字第
%〃#号
铁道部广州铁路局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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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关于防止旅客列车向下抛物伤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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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铁劳(!〃#)%&号
各铁路局、工程局,部工程指挥部:
为了杜绝旅客列车向下抛扔杂物打伤人员的情况再次发生,确保职工安全作业和运
输生产安全,特通知如下:
!’各局要加强对旅客列车的安全卫生管理,立即采取措施,在每节车厢设置卫生垃圾
袋,将车上旅客废弃的垃圾杂物清扫集中起来装入袋内,由列车乘务员交垃圾指定处理站
负责处理。
%’旅客列车在运行中,要加强对车门、车窗的管理,严禁打开车门、车窗向线路两侧抛
扔杂物。列车乘务人员除经常广播宣传外,要经常清扫,加强车厢巡视监督,保持车厢整
洁、秩序良好。
(’各局对在线路两侧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配发佩戴安全帽;并制定安全作业防
护措施,设置安全防护员,认真了望,安全避车,保证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
)’各单位要将这一通知转发到基层单位,传达到职工,并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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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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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旅客列车通过长大隧道和桥梁时的要求
铁道部运输局〔!〃〕#!号电报
为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和畅通,特重申:旅客列车通过长大隧道和桥梁之前,乘务员
要做好宣传,动员旅客关闭车窗,锁闭厕所,严禁旅客向车外抛掷异物;在列车通过长大隧
道和桥梁时,列车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车内巡视,做好防范工作。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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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关于“铁路部门”含义的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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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铁体法函〔!〃〃!〕%#号
各铁路局:
最近,一些铁路公安机关来函来电,请求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所称“铁路部
门”进行解释。广州等铁路公安机关提出:第二十四条第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三)
规定,隐匿、伪装托运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物品,铁路部门可以予以没收。这里所称“铁
路部门”是否包括铁路公安机关。
铁路公安机关是铁路的组成部分,是铁路的重要执法部门,当然包括铁路
“铁路部门”
公安机关。根据《铁路法》规定精神,凡查获的非法携带或伪装托运的易燃、易爆和其他危
险物品,一律交由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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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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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
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
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
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
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
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
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
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
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
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
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
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
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
督检查。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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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产
第八条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合理布局,归
口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九条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
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兵器工业部根据国家计划审查批准,持
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
《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
执照,方准生产。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进行改建、扩建时,必须事先经兵器工业部批准和所在地县、市
公安局以及有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
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方准投
入生产。
任何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准生产爆破器材。严禁个人制造
爆破器材。
第十条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根据
所生产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设
施,车间内必须设有适当的太平出口。易于发生危险的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
距离。对拌药、碾药、烘药、晾药等特别容易发生危险的工序,应建立严格的操作制度,认
真执行。生产成品必须随时入库,不得在生产车间存放。
第十一条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
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试验或试制爆破器材,必须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
车间或仓库内试验或试制。在生产爆破器材工厂外设置试验场地时,必须经所在地县、市
公安局批准。
新产品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技术鉴定合格,由兵器工业部
批准,并向公安部备案后,才能正式生产。
氯酸盐类混合炸药,除经兵器工业部和公安部共同批准者外,严格禁止生产。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
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四条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
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
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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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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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
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
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
楚,帐物相符。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
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
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四)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