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59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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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的临时营业线。地方铁路旅客运输
危险品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行。铁道部
!〃〃%年
!月
!&日发布的
《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及其附属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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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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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检查证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路运输安全检查证
核发机关:(章)
值勤地点:
编号:
铁路局
(集团公司)
分局
(总公司)
车站
核发日期:年月日
注:本证核发机关为铁路局(集团公司)
没收危险品决定书(兼收据)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没收危险品决定书(兼收据)
(加盖铁道部罚没财物监制章)
编号:!〃〃〃〃〃〃〃
旅客,因携带(托运)危险品进站,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
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将危险品共
件予以没收。
被没收财物人:(签名)没收人:车站(签名)
第联存根(收据)年月日
(加盖分局或总公司章)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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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运〔!〃〃#〕〃号
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的通知
(据铁运(!〃〃%)%&文修改)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已经国务院(国函[!〃〃#]!号)批准,现予以发布,自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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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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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函〔!〃〃#〕!号
国务院关于《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的批复
铁道部:
国务院批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由你部发布施行。
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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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
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
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
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
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第四条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
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
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元。
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
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第七条向外国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
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率确
定。
第八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
年内提出。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
%〃日内答复。
第九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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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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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运〔!〃〃#〕#号
关于发布《铁路旅客人身伤害
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现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予以发布,铁运〔!〃〃%〕&〃号
文内“旅客身体部分伤害的赔付标准暂比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字样
作废。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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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一、总则
第
!条为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
〃条本办法用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对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
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处理。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其抢救处理程序比
照本办法办理。
第
#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或受理站代表铁路运输企业本着公开合理,实事求是
的原则,积极主动处理事故。
二、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
第
条旅客人身伤害程序分为三种
!〃死亡
#〃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其他器官损失功能丧失(参照司法部
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见附件八)。
〃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受伤旅客治疗费用在
#%%元及其以下者,不列事故。
第
%条旅客伤害事故分为三等
!〃重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三人死亡或五人重伤或二者合计伤亡六人及其以上事故;
#〃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二人重伤及其以上但不及重大事故者;
〃一般事故:同一事故造成旅客伤害程度不及大事故者。
三、现场对伤亡旅客的处理
第
&条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伤亡时(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停车处
理),车站客运主任(中间站长)或值班员、列车长应立即会同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程度,
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是否加剪和
随身携带品,详细做成记录;收集不少于两份的受害人、同行人、见证人的证实材料。
旅客列车或车站发生三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列车长、客运主任应及时通知前方停车站
或所在站卫生防疫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发生伤亡旅客人数较多时,应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与救援、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
第
’条列车向车站移交伤亡旅客时,“旅客伤亡事故记录”
编制(移交无票人员时为
客运记录)一式四份(一份存查,一份办理站、车交接,另两份由所属段签注意见后,于三日
内报主管分局及有关分局各一份)连同旅客随身携带品清单及证实材料一起,交三等及以
上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受理站不得拒绝。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
录时,必须在三日以内向接受处理站补交上述材料。
第
(条车站对本站发生、发现或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及时送附近医院抢救。送
医院时凭加盖有车站或客运室公章的客运记录(送地方医院时为介绍信)。须先缴纳押金
时,可用站进款垫付。动用站进款时,由动用人填写或补填垫款通知书,三日内由核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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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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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财务挂支归还。
第
!条受伤旅客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旅客本人负担,如旅客本人确有困难,经站长
(车务段长)批准,可由处理站暂先垫付。
第
〃#条旅客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或在站内、区间发现的旅客尸体,车站应将尸体存
放医院或派人看守,但最长不超过
!天。对死者的车票、遗物等应妥善保管并通知家属来
站处理。如死者身份、地址不清或家属不来时,可根据公安部门的意见处理死者尸体,其
费用在事故处理费中列支。
四、事故通报
第
〃〃条站、车发生旅客伤害事故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分局主管部门
拍发事故速报(条件允许时,应先电话汇报事故概况)。发生重大、大事故时,应报铁路局
和铁道部客运主管部门。
事故速报内容:
〃#事故种类;
#发生日期、时间、车次;
%#发生地点、车站、区间里程;
&#伤亡旅客姓名、性别、国籍、民族、年龄、职业、单位、住址;
’#车票种类、发到站、票号、身份证号码;
(#事故及伤亡简况。
第
〃条在站内或区间发现旅客坠车时,应迅速通报有关列车。有关列车接到通报
时,应立即调查情况,收集旁证材料和旅客携带品并在三天内向处理站移交。
第
〃%条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伤亡人数较多时,应通报地方政府和医院,请求协助抢
救。
五、事故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
第
〃&条发生旅客伤害事故,应成立事故处理委员会,事故处理委员会由事故处理
站(车务段)、事故有关段、车站公安派出所和旅客或家属、代理人(不超
人)组成,处理站
(车务段)的站长(段长)为主任委员。必要时,分局长为主任委员。
第
〃’条事故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如下工作:
〃#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建立案卷。事故案卷中应有:旅客伤亡事故记录或客运记录、
旁证材料、受伤旅客提供材料、车票、医院证明、现场照片或图示、寻人启示、公安部门处理
尸体意见等;
#查实受害人身份,通知受害人家属;
%#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单位;
&#处理死亡旅客尸体;
’#办理赔付;
(#其他与事故有关的事宜。
第
〃(条事故分析会应在不晚于事故发生后
〃#日内召开,大事故分局(含总公司,
下同)派员参加,重大事故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派员参加,必要时铁道部派员参
加。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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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处理费用
第
!〃条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造成旅客受伤需治疗时,其医疗费按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