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5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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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其行车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八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是本企业行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
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行车安全监察机
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定期分析、研究行车安全工作,及时处理行车安全工作中的问
题。
第十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行车组织办法、设备管理制度和作业标
准,加强职工业务培训。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工作人员应符合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
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
〃号)对铁路职工的素质要求。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工作
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各尽其责,按照岗位职责实行标准作业,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委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输组织指挥或其列车
进入国家铁路运行时,应与有关运输企业签订行车组织及运输安全、事故救援等协议,明
确行车组织指挥内容、方式和各自职责范围。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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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运营条件
第十二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初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临管运营,开行货物列车;经其
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开行管内旅客列车。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正式验收,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的机构对其固定设备、移动
设备、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及人员素质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后,允许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旅
客列车进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旅客列车经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
的机构评估合格、符合国家机车车辆技术标准的,允许进入国家铁路运行。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具备条件并经铁道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办军事运输和超限、超
长、鲜活易腐、危险品等特种货物运输。
货物装载和运输条件必须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合资铁路开行旅客列车时应设置机车信号、自动停车装置、无线列调设
备、有人看守道口报警装置、客车轴温报警器、机车信号的接近和站内地面发码等必要的
安全技术装备和行车安全保障设施。
地方铁路开行旅客列车时也应逐步配备上述必要的技术装备和行车安全保障设施。
第四章设备和运用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合资铁路企业内的固定设备、移动设备及客、货运主要设施和配套设施的
设置,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标准;设备、设施的运用、检修、管理应符合铁道部规
定的运用、检修、管理标准和要求。
地方铁路企业行车主要设备的设置及运用、检修、管理,应基本符合上述要求。
第十五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要加强对铁路设备、设施的管理,按设备维修规则定
期检查、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六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委托其他铁路运输企业运营,或租用机车、车辆,以及
委托其他企业承担行车设备检修时,应与相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管内运营的线路、信号等施工计划、施工管理必须严
格按照铁道部规定的申请、报批、下达和组织实施的程序进行。施工由行车组织系统管
理,施工命令由行车调度下达,并由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防洪、防
汛等安全措施及恶劣气候条件下的行车办法,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章道口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在合资、地方铁路线路上设置道口或人行过道,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
电缆、管道设施或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同意,并符合
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合资铁路企业应加强对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按照原国家经委等七部门
公布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对无人
(经交!!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
看守铁路道口加强管理的意见》(国办发[!〃〃%]%号)等要求,抓好道口的拆、并、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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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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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对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工作。要按照铁道部关于铁路道口管理的规定设置防护设
施。
地方铁路企业要按照《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国经贸运[!〃〃#]%%号),
由主要出资人组织力量对道口进行监护管理,确保道口安全。
第六章行车事故处理和安全情况通报
第二十一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比照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
处理规则》的规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
&号)制定本企业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铁道部核备。
第二十二条发生铁路行车事故或路外伤亡事故时,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积极采取
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协同有关部门迅速恢复列车正常行车。
第二十三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发生行车重大事故和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时,应按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要求,立即向铁道部授权的铁路局或所属铁路分局行车调度
和安全监察室报告,同时向其主管部门报告。被授权的铁路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
事故情况分别报告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和铁道部安全监察司。
第二十四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要在每半年、年度末后
’(日内将安全情况书面总
结报主管部门和铁道部授权的铁路局,被授权的铁路局应在
’(日内将汇总资料上报铁道
部。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从事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不符合铁
道部规定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对因管理失职、没有及时调整而造成行车事故
的,铁道部、被授权的铁路局可给予警告处罚;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控股单位或上级主管
部门应按程序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安全责任制不明确,规章制度和作
业标准不健全的,铁道部、被授权的铁路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由此造成行车
事故的,铁道部、被授予权的铁路局可给予警告处罚;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控股单位或上
级主管部门,应按程序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管理不善、存在危及行车安全重大隐患的恳请其所属单位,被授权的
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可撤销其开行铁路旅客列车与货物列车的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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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总公司:
现修订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年
月
!#日发
布的《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铁公安#&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努力减少火灾事
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所属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国际列车在我国
境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
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道部领导,由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负责。各局、
院应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之中,使消防工作与铁路的改革与发展相适
应。
第五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由各级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负
责实施,其监督管辖范围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六条铁路各单位的第一管理者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
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消防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负责制。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防火责任人领导下,定期召开会
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工程工地消防工作由工程指挥部负责,也应建立防火
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第八条各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
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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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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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和职工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扑救火灾能力。
第十二条对职工要经常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新职工和改变工种人员要
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客货运输的有关人员,必须进行
消防专业知识培训,达到(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
“三懂三会”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
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各局、院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增加消防资金投入,逐步改善消防基础设施,适应预防
和扑救火灾的需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铁路工程以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
铁道部工程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筑的消防设计图纸和
有关资料报送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
施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