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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章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39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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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了旅客旅行的费用。铁路售出车票,实际上是承认了这张车票具有相应的价值。因
此,任何伪造车票行为都是侵害铁路承运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旅客车票具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性质。旅客到车站购票,是一种向铁路提出
要约的行为。铁路按照旅客的要求售出车票的行为,就是一种承诺。旅客付款取得车票,
在旅客和承运人之间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因此,一张小小的车票,就是一份法律文
书,记载一定的权利义务,是承运人与旅客关系的证明。

第三,铁路旅客车票还是旅客办理了强制保险的证明。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
保险条例》的规定,旅客车票包含了一定保险费。旅客在旅行途中发生意外伤害,还可以
依据该条例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

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签订

(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签订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签订,主要是通过旅客的购票行为和铁路承运人的售票行为完
成的。铁路承运人按照旅客的要求售出车票,则在承运人与旅客之间形成相应的合同关
系。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以铁路承运人承诺售出车票为标志。

旅客向铁路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购买车票,是一种要约行为。铁路承运人及其
代理人售出车票即为承诺。因此,一份合法有效的要约至少应当具备 
!个方面的内容: 


〃#要有明确的旅行目的地; 


#要有明确的旅行始发时间; 


!#要有明确的车次和座别。

只有提出这三项基本内容,铁路承运人才能向旅客提供相应的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通常从承运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售出车票时起成立,当事人可
以约定成立时间。没有约定的,合同成立的时间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第七章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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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通过铁路车站绿色通道直接上车,在车上补票的,则旅客进入车站绿色通道后
合同即为成立。也有的同志认为应自上车时成立,这个观点忽视了站台是旅客上车的区
域,进入站台就应视为旅行开始,因此,合同成立应从此时算起。

第二,预订车票的,从铁路承运人确认有票时起合同成立。因为订票人提出预订,承
运人根据其要求安排票额,如果可以满足,则应告之旅客;如果不能满足,也应通知订票
人。因此,旅客运输合同应以承运人告知有票时起成立。

第三,持免票乘车的,应以持票人进入车站的检票口为合同成立时间。
旅客运输的责任期限以旅客进入检票口起到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
毕。旅客运输的运送责任期间一般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二)铁路旅客车票
铁路旅客车票票面(特殊票种除外)主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是发站和到站站名;二
是座别、卧别;三是径路;四是票价;五是车次;六是乘车日期;七是有效期。

铁路旅客车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证明。由于车票是无记名的,因此,承运人只对
持票人承担义务。谁持有车票,谁就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持票
旅客有权要求铁路承运人将其运送到车票票面规定的旅行目的地,也有义务支付相应的
运输费用。

(三)无票旅客的法律地位

无票旅客与承运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无票旅客一般有三种情
况:一是经承运人同意上车的旅客;二是旅客自己上车而未经承运人同意;三是旅客丢失
车票。在铁路旅客运输中,不少情况下,许多旅客不买票而直接上车旅行。有的经承运人
同意,有的则未经承运人同意;有的从非进站口进站,有的钻窗户上车。尤其是在春运期
间,更是无法管理人数众多的旅客。对于无票旅客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有三种不同观
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票旅客不是旅客,不具有旅客的权利和义务,无票乘车是侵害铁
路运输企业利益的侵权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票旅客也是旅客,应当按照合同关系来处理,旅客不支付旅行费用
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违约责任形式就是补票并加收一定的费用。拒
绝补票的,承运人有权责令其下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的,应当按照旅客运输合同的规
定,适用铁路运输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票旅客在补票以前是侵权主体,在补票以后是旅客合同主体。在
补票前发生的人身伤害等事故,承运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乘车人证明是由于承运人的过
错造成的损害,承运人比照旅客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第二种观点既符合铁路运输的实际,也符合法律。因为,无票旅客乘车,与承运
人之间形成的是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承运人通过的自己的运送行为履行运输合同规定的
运送义务。在此运送过程中,不管旅客有无客票,承运人都要为其提供相应的旅行服务,
保证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承运人的原因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要按照
运输合同规定承担责任。旅客不买票,就是不支付运输费用,是旅客违反合同义务,旅客
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认为无票旅客不是旅客,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则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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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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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客在列车运行中发生的伤害应当按照侵权法处理,承运人不能运用限额赔偿原则来
限制其运输责任,对承运人是不公正的。同时,如果认为在补票前不是旅客,补票后是旅
客,则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这种分段制把原本一个合同关系割裂开来,用不同的法
律来处理,明显是有问题的。因此,无票旅客也是旅客,与承运人之间存在着旅客运输合
同关系,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旅客乘车条件

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这是旅客的义务。《合同法》第 
!〃#条规
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
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
运输。”

有效客票是指在承运人规定的售票地点出售的、旅客应在指定的日期前使用的客票。
超过客票规定的乘运期限或者非承运人出售或者委托出售的客票,都是无效客票,旅客不
能凭无效客票向承运人主张乘运交通工具的权利。

旅客无票乘运是指没有客票而乘坐交通工具的行为,但经过承运人同意补票的除外。
超程乘运是指旅客乘坐交通工具时,超过客票票面所规定的终到目的地行为。越级乘运
是指旅客乘坐超过其所持客票票面规定的乘坐等级,即持低等级客票乘坐了高等级的座
位。失效客票是指没有乘运效力的客票。失效客票的主要原因是超过了客票规定的有效
期。

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行为都是侵害承运人权益的行
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凡是有上述行为的旅客,都要补交票
款,并且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如果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旅客如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于中途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票价不退。旅客可在列车
中途停车站下车,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旅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行失效。中
转换车和中途下车旅客继续旅行时,应先行到车站办理车票签证手续。

旅客在乘车途中客票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
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乘坐卧铺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以前交换。如在列车开车 

小时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可将该铺另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尽量安排
同等席别的其它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由到站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
票费。卧铺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烈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的旅客,站、车可以不予运送;
已购车票按旅客退票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合同法》第 
!〃〃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 



第七章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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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这条规定就是要求承运人及时公布有关运输的信息。在铁
路旅客运输中,旅客一般处于被动状态,对整个运输过程可以说很不清楚。因此,作为承
运人来讲,有义务向旅客披露与旅客运输有关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包括: 


!〃铁路运输时刻表,包括各种车次、班次的名称、代号和始发、到达的时间,这是旅客
旅行的基本信息; 


#〃旅客旅行须知,包括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票价; 


%〃安全注意事项; 


&〃允许携带物品的重量,不允许携带物品的品名; 


’〃不正常运输的情况通报; 


(〃其他与旅客运输有关的信息。

《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是两项,即不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和安全注意事项。由于铁路
旅客合同是格式合同,因此,要求尽可能多的向社会披露一些运输信息,以维护旅客的合
法权益。这是《合同法》对承运人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如果因承运
人信息披露不够而导致纠纷的,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承运人的运送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铁路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遵守的基本义务包括保证乘车、安
全运送和救助三项。
(一)保证乘车的义务

铁路承运人售出客票,在持票人与承运人之间形成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持票旅
客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票面载明的日期、班次将其运送至旅行目的地。因为承运人的原因
而导致不能按时运送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 
))条规定:“承运人应当
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
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予以退票。”本条规定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
承运人迟延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换乘其他班次运输工具到达旅行目的地;二是旅客可以
要求改变运输路线到达目的地,所谓改变运输路线包括绕道运输;三是旅客有权要求退
票,承运人不能收取退票手续费。例如,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每年雨季经常发生洪水而导
致铁路运输中断的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常常通过公路将旅客运送至目的站。因此而发生
的费用都是由铁路承运人承担的。

(二)提供相应服务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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