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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114章

小说: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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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因旅客列车责任事故造成值乘人员伤亡,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第二十五条因列车上抛掷物体造成铁路沿线当班人员伤亡的,列值乘该列车客运

单位责任。
因货物坠落、货物装载加固不良、篷布绳索松开、车门开放或脱落、机车车辆配件脱落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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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造成铁路沿线当班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货物装载加固不良或篷布苫盖捆绑不良的,列装车站责任;货检站未按规定检查处理
的,列货检站责任。机车、客车车辆配件脱落的,列值乘作业人员所属单位责任;货车配件
脱落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确定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铁路当班人员在疏导道口、引导或帮助旅客上下车。维持站车秩序过
程中被列车撞轧而伤亡的,列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行车事故造成作业人员、间休人员等伤亡的,列行车事故主要责
任单位责任伤亡事故。
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在工作或间歇时间擅自动用企业设备、设施、工具导致伤亡事
故的,列责任事故。
第二十九条铁路公检法人员在参加生产活动中发生事故,造成伤亡的,列责任事
故。

第三十条企业在承包的工程中发生伤亡,若事故责任单位为实行单独核算的单位,
则由其所属的独立法人企业承担事故责任。凡是违反有关规定承发包工程的,列发包企
业责任。

第三十一条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按规定分包技术简单的小型及小型临
时工程,应自行承担事故责任。若承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没有按规定年检,工
程承包合同(协议不规范,无证或越级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与实际不符等,均视为无效,此
类承包单位在所承包的工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列发包企业责任。

第三十二条小型建设、改造、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后因施工质量等问题造成人员伤
亡,列验收单位责任。

第三十三条铁路局所属临管铁路发生的责任伤亡事故,列该铁路局责任。

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驾驶或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外出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
交通肇事,造成人员伤亡,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水运安全管理部门)的认定,列主
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若肇事各方所负责任均等,列伤亡人员所属企业责任事故。

第三十五条企业从业人员乘坐本企业车辆参加企业组织的旅游、文体活动等发生
伤亡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系因司机处置不当、车辆失火、爆炸或状态不良
等造成的,列责任事故。

第三十六条铁路企业机动车辆在企业内通道、施工便道、站场内通道、公路便道等
肇事,造成司乘人员及铁路企业搭乘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并按全部伤亡
人数考核。

第三十七条无证驾驶或擅自动用企业机动车辆肇事导致司乘人员及其他人员伤亡
的,不论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均属安全管理不善,列责任事故;肇事者与车辆不属同一企业
的,列车辆配属企业责任。

第三十八条铁路企业将机动车辆连同司机一并借与或租与外单位临时使用,有合
法的书面合同、协议的,发生责任伤亡事故,列租人、借人方责任;没有合法的书面合同、协
议的,列出租、借出方责任。

第三十九条铁路企业机动车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在铁路道口与铁路机车车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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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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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造成铁路当班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第四十条因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存在缺陷造成伤亡,经事故调查组技术鉴
定予以确认,并排除使用单位责任的,列设计、制造、安装单位责任事故;若使用单位也有
责任的,列使用单位责任事故。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因患有职业禁忌症而导致行为失控,造成伤亡
的,列责任事故。

第四十二条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或公安机关已立案但尚无明确结论的,列责任事
故。暂时不能确定事故性质、责任的,按待定办理。待定期间影响伤亡人员所属企业安全
成绩(即中断安全天数累计),若最终确定为非责任事故,安全成绩予以恢复。若跨年度仍
不能确定或处理时间超过 
!个月的,列伤亡人员所属企业责任事故。在年度考核截止前,
该事故已查清并作出与原处理决定相反结论的,可向原处理部门申请更正。

第四十三条从业人员请假离开或返回工作岗位途中,在其作业场所内,发生与企业
生产活动有关的伤亡,列责任事故。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事故中失踪,至事故结案时仍未找到的,按死亡事故统计。

第四十五条在事故中除有本企业、非本企业当班人员伤亡外,还造成其他人员伤亡
的,在事故报告和确定事故等级时,应一并计人伤亡人员总数,但其他人员伤亡不列人事
故责任单位责任伤亡人数考核。
第四十六条两个及以上铁路企业在交叉作业中发生伤亡事故,经上级劳动安全监
察部门认定,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若各方责任均等,列伤亡人员所属单位责任。

第四十七条铁路企业与合资铁路企业、地方铁路企业。路外企业交叉作业中发生
伤亡事故,经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若各方责任均等且
均有人员伤亡,分别列责任事故并各自承担所属伤亡人员统计与考核。

第四十八条事故发生时,本企业从业人员在参加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再次发生伤
亡,应与原伤亡人数按同一件事故合并考核;若该事故过程已终止,抢险、救援人员又发生
事故导致伤亡的,按另一件事故考核。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事故中负伤,因正常手术治疗而加重伤害程度的,按手术后
的伤害程度考核。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在事故中负伤,救治无效,在 
!〃天内(第 
!〃天 
#时之前)死亡,
按死亡事故考核,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按原伤害程度考核;!〃天后
死亡的,按原伤害程度考核。从业人员在事故中负轻伤,!〃天内发展成重伤的,也按上述
原则办理。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或经法医检验
或解剖,证明系因脑溢血、心肌梗塞、猝死等突发性疾病所致,并按事故处理权限得到劳动
安全监察部门确认的,不列责任事故。

第五十二条集体企业人员、与路外单位合资联营企业中的国家铁路派遣人员在该
企业组织、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合资铁路企业、地方铁路企业人
员因本企业责任在国家铁路企业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伤亡事故,另行统计,不计人相关铁路
局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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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况的,另行统计,不按责任事故考核: 


!〃从业人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包括乘坐本企业交通车船肇事)导致伤亡
的。 


#〃因列车遇有非正常情况而采取紧急制动,造成乘务人员等伤亡的。 


〃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包括维持站车秩序)被不法分子伤害的。 


%〃铁路公检法人员在执行本职公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 


&〃从业人员因公乘坐(不含值乘)公共交通工具(含通勤列车)、包乘出租车船时发生
事故导致伤亡的。 
’〃在行车事故中非当班人员伤亡的。 
(〃从业人员参加社会抢险救灾发生伤亡的。 
)〃从业人员在出差过程中办理私人事务发生伤亡的。 


*〃职工外出劳务,在自谋职业中发生伤亡的。 
!+ 
〃按国家规定不属于责任事故的其他伤亡。
第六章事故结案处理

第五十四条事故定性定责及结案处理程序
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提出定性定责意见,经上一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同意后
作出处理决定。
重伤事故,由铁路分局、分院、工程处、工厂、公司等提出定性定责意见,经上一级劳动
安全监察部门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不设铁路分局的铁路局,由铁路局作出处理决定。

死亡事故,由铁路局、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等提出定性定责意见,报铁道部
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核准后,由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办
理批复,一式 
!份报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重大死亡事故,由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性质和责任作
出认定,若铁路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事故调查结论不一致时,由铁道部劳动安
全监察部门报请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作出裁定。铁路局、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
司等根据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认定,由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提
出事故处理意见,形成《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一式 
份报铁道部审批。

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接到《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后,应在规定时
限内,商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则及有关规定注稿事故批复,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部长审批。

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铁道部接到事故单位报送的《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后,由铁道部安全委员
会召开事故处理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由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主稿事故报告,报部长
批准后报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由国铁控股或委托国家铁路企业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伤亡事故的处理,也按上述规
定办理。其他合资铁路企业和地方铁路企业伤亡事故的处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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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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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重大死亡事故,经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认定属于非责任事故的,由

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以司函批复。

第五十六条因铁路行车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实行行车事故与伤亡事故分别

统计。合并处理制度,按行车事故处理程序办理批复,行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附伤亡事

故处理有关附件和材料。

第五十七条重大死亡事故批复,应抄送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带附件),并抄送铁

路总工会(带附件),铁道部人事、监察部门及铁道部所属各企业单位;涉及工程、设计部门

的,同时抄送铁道部建设管理部门;必要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市

人民政府。因铁路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死亡事故的,批复也应抄送上述部门。

第五十八条死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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