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10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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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线区间是否影响另一线;
%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起重机。
如发生列车冲突、脱轨或其他严重事故,当时虽未判明是否构成特别重大、重大、大事
故,亦应按本条规定通报。
第
(+’条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调度值班主任。如需
要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分局调度值班主任,除立即报告铁路局调
度值班科长外,应同时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救援列车主任及救援队长;
’分局长、有关副分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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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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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处长;
#〃分局安全监察室主任、有关分处长(科长);
〃有关车站站长及车务、列车、客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水电、生活等段段
长和医疗单位负责人。
有关单位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通报有关铁路公安派出所。如发生列车火灾或爆
炸事故时,还应立即通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第
!〃%〃!条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铁路局长、有关副局
长、安全监察室主任(值班监察)、有关业务处长、公安局局长及铁道部调度员。
同时,由铁路局安全监察室主任或值班监察报告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
第
!〃%〃#条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事故后,按第
!〃%〃!条规定,必须
在
&小时内报告铁道部调度员和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
第
!〃%〃条铁道部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值班处长。值班处长报告运
输局局长、安全监察司司长、公安局局长(或值班室)及部长办公室。由部长办公室报告总
调度长、主管副部长、部长。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安全监察司司长、副司长及部
长办公室,并由司长或副司长报告总调度长、主管副部长、部长。
第
!〃%〃’条有关特别重大事故及重大、大事故的通话,按“&&(”应急通信级别,按
“立接制”紧急办理。
第
!〃%〃(条发生险性及一般事故时,按下列规定通报:
&〃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或施工领导人立即报告分局列
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在站内或段管线内
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报告事项同第
!〃%〃&条内容。
)〃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险性事故通报后,及时向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通报,并
向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报告。如需要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铁路局
列车调度员接到险性事故通报后,及时报告铁道部调度员。
第
!〃%〃*条铁路局、分局列车调度员应将每件行车事故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
表”,分局安全监察室。铁道部调度
(安监报—&)同时报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及抄送铁路局、
员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报告后,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并通知铁
道部安全监察司。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时,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应
将详细情况及时逐级报告上级主管业务部门。
第四章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
#〃%〃&条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
!#号令发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
行规定》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铁道部审查批复;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处
理,并报铁道部备案。重大、大事故涉及的两个铁路局(其他有关单位,下同)意见不一致
时,各自向铁道部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铁道部审查裁决。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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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性事故由发生事故的铁路分局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分局意见不一致时,由铁路局审
查裁决。
一般事故由基层单位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分局意见不一致时,由铁路局裁决。涉及本
分局两个基层单位时,由分局裁决。
第
!〃#〃条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事故,可派员进行调查。
第
!〃#〃%条重大、大事故发生后,在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现场前,
由分局指定的车站站长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其任务
是抢救伤员,尽快开通线路,做好各项救援准备工作,勘察现场,保存可疑证物,查找事故
线索及原因,作成记录,向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报告。
第
!〃#〃!条铁路分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立即组成以铁路分局长或副分局长
为主任委员,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副主任委员,有关分处长和公安处长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
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在铁路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之前组织指挥有关人员,积
极抢救伤员,采取措施,迅速恢复通车。
第
!〃#〃&条铁路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立即组成以铁路局长或副局长为主任
委员,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副主任委员,有关处长和公安局局长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
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第
!〃#〃’条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在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后,必须主动汇报事
故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干涉、阻碍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第
!〃#〃(条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勘察现场和事故调查。工务部门绘制现场示意图。公安部门
维护现场秩序、勘察现场、调查取证。如技术设备破损故障时,应保存其实物。
〃如事故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则应对事故地点前后
各
)##*的线路质量进行检查测量,作为衡量事故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对事故关系人员分别调查,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由事故调查处理委
员会主任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检查有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抄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提高警惕,注意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
’〃根据调查结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及时向铁路局详细汇报并在
!小时内
向铁路局及铁道部拍发“重大、(电报格式如附件
))
大事故电报”。
调查取证材料,必须经调查取证人员确认签字。
第
!〃#〃+条发生重大、大事故的基层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
(日内向分局提出重
大、大事故报告(&份)。铁路分局应于接到基层单位的重大、大事故报告后,由责任业务
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业务部门)主稿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附详细的现场
调查材料抄件),于
)#日内报铁路局(&份)。
铁路局接到分局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
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对大事故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对重大事故提出处理
意见,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部门)主稿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连同
详细的现场调查材料抄件),于
(日内报送铁道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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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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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接到铁路局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部事故处理委员会召开事故处理会
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提出处理批复意见,由安监司主稿事故批复文件,报主管安全工
作的副部长审批。
部事故处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组成。
第
!〃#〃条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与他局(含其他单位,下同)有关时,应
在
%!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说明事故情况及原因。有关局接到电报后,要立即派
员参加事故调查。
发生局应组织有关局召开事故分析会议,作出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概况、性
质、损失、事故原因及责任的认定意见),有关方面负责人签认。如意见一致时,由责任单
位按本规则处理。如意见不一致时,由事故发生局将事故调查资料及会议纪要连同事故
报告报送铁道部(&份);有关局将调查意见及分歧写出事故报告报铁道部(&份)。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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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条险性事故发生后,由分局长或副分局长(无分局的由铁路局安监室)组
织有关基层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分局有关业务分处、安全监察室共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及
责任者,由主要责任单位于事故发生后
&日内,向分局提出事故处理报告(%份)。然后由
分局长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制定防止措施,由责任业务部门
(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业务部门)主稿文件,于事故发生后
(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报
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及主管业务处备案。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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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条一般事故发生后,基层单位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分局报告。
分局认为有必要时,应派安全监察室及有关业务分处人员对一般事故进行调查。由有任
免权限的单位对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于
)日内处理完毕,将“行车事故处理报告”(安监
报—%)报分局安全监察室及主管业务分处备案。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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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险性及一般事故如确定为他局责任时,由发生局业务处主稿叙明事故
发生情况及原因,并附原始事故资料一份,经安全监察室会签后,转送责任局主管业务处、
安全监察室各一份(如
%#日内未转出,列发生局责任)。责任局应即认真分析原因,确定
责任者,并按本规则进行处理。
第
!
〃
#
〃
’&条属于人为破坏性事故及破坏嫌疑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第五章行车事故责任的判定和处理
第一节行车重大、大事故责任的判定
第
)〃’〃’条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事故责任依
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影
响安全成绩。
第
)〃’〃%条《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简称《技规》,下同)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
铁路职工必须贯彻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经铁道部特批同意,可由铁路局制定措施办法,暂
不执行《技规》中的某些条款。由于措施不当或贯彻不力,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责
任事故。确属主观上不能防止的事故,列非责任事故。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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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有关部门拟稿发布的文电,凡涉及有关部门而没有与有关
部门协商、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