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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章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10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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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层行车事故类型项目码用一位(%&位)数字表示,如果类型项目不细化时,
以零补位。 


*铁路行车事故统计代码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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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重大事故
客运列车冲突
客运列车脱轨
其他列车冲突
其他列车脱轨
调车冲突 
调车脱轨
机车、车辆、设备破损,货物装载不良使铁路技术设备损坏
客运列车火灾或爆炸
其他列车火灾或爆炸
行车重大事故
客运列车冲突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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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行车事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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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列车脱轨
其他列车冲突
其他列车脱轨
调车冲突
调车脱轨
机车、车辆、设备破损、货物装载不良使铁路技术设备损坏 
客运列车火灾或爆炸
其他列车火灾或爆炸
行车险性事故
列车冲突
列车脱轨
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冒进出站信号
冒进进站信号 
越过警冲标
其他
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
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
烧漏机车易熔塞(阀) 
列车中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断轴
其他凡性质严重的列车事故经铁路局决定列入本项者
行车一般事故
调车冲突
调车脱轨
挤岔子 
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
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列车运行中刮坏技术设备或货物坠落
列车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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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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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行车事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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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钩破损分离
车钩自动分离
机车破损故障耽误列车
车辆破损故障耽误列车
车辆燃油
其他配件 
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钢轨
道岔
其他设备
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动作、重型轨道车耽误列车 
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信号设备
通信设备
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出务迟延列耽误列车
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招致机车车辆破损
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列车拉铁鞋开车
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未及时关闭道口栏木耽误列车
其他(由于违章作业或损坏设备,危及作业安全,经铁路局决定的事故均列入本项)

第十四节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

为进一步适应铁路运输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根据铁路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等新情
况,铁道部对《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重新进行了修订,自 
%〃〃〃年 
月 
日起发布实行。
原发铁机[##&]*’号文件同时废止。

以下为《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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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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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行车事故救援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铁路行车事
故救援工作的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及时处理行车事故,迅速开通线路,恢复正
常运输生产秩序,特制定(以下简称)

《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的规定,强化救
援意识,实行逐级负责。行车事故救援中,在统一指挥下,严格纪律,高度协调,各尽职责,
争分夺秒,开通线路,恢复通车。

第三条铁路局应制订培训计划,对救援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技
术素质;对行车有关人员进行救援基础知识教育,使其掌握一般的起复救援方法和技能。

第四条新造、购置和技术改造的机车、车辆,都必须具备整体救援起复的条件,对不
具备救援起复条件设计的机车、车辆,不予批准生产。在新型机车、车辆交付使用的同时,
应将救援吊索具的设计方案及使用方法,一并交付运用部门。

第五条铁路行车部门各站段在新职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救援基础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铁道部运输局设救援专职管理人员,对铁路局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铁路局应根据管辖区段及工作量等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机构和人员,管理救援
工作。

第七条在铁道部规定的地点设特等(担当路网性编组站救援任务)、一等救援列车。
救援列车的增设由铁道部审批;救援列车的调整由铁路局确定,并报部核备。救援列车的
归属和管理,由铁路局确定。

第八条救援列车设主任、管理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救援起重机司机及副司机、
救援起复工、救援机械司机和机车钳工、车辆钳工、熔接工等,技术工种的配备及救援列车
的定员,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九条根据逐级负责的原则,在救援列车所在地,应组织有关站(段)和医院挑选有
一定救援及抢救工作经验的职工组成不脱产的事故救援班,作为救援列车的辅助人员。 
!〃救援班长由各单位负责生产工作的主要领导担任。各救援班的人员组成情况需
报上级救援管理部门核备,并通报所在地的救援列车主任。 
#〃救援班的召集和出动以调度命令下达,接到出动命令后,要迅速召集,并立即出
动。 
〃救援班的技术业务培训由救援列车负责;在事故救援中接受救援列车主任的指
挥,积极主动地参加救援工作。

第十条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二等以上车站或较大的中间
站设事故救援队。救援队为不需要出动救援列车时,单独出动即能起复和处理一般脱轨
事故的组织。其组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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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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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队由脱产或不脱产的职工组成;救援队的隶属关系和人数,以及起复工具、备

品的配置,由铁路局规定。 


#〃根据当地情况,救援队队长应由与行车有关的段长或车站站长担任,经铁路分局

任命(未设铁路分局的为铁路局,以下同),并报铁路局核备。 


〃救援队长接到任命后,应按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队,并会同有关单位制订召集和出

动办法。救援队应制订救援队的人员名单、管理制度、召集和出动办法等,并上报铁路分

局和通知救援队员所属单位。遇本单位救援队的人员发生变化时,所属单位应立即通知

救援队长,及时补充人员,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向事故现场派出救援队时,人员、工具、材料的运送,可利用该地各单位的

一切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必须服从调动,不得借故拒绝。到达事故现场后,由队长指挥做

好下列工作: 


!〃抢救负伤人员,保护国家财产。 


#〃采取一切措施,起复机车、车辆,清除线路上的障碍物,迅速恢复行车。 


〃如事故严重需出动救援列车进行救援时,应于救援列车到达前,做好各项准备工

作,并保护事故现场痕迹。

第三章救援列车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救援列车必须做到:二落实(组织、制度落实)、一准(拟定方案准确)、三快
(出动快、起复快、开通快)、一总结(事故复旧后的总结)。

救援列车应建立切合实际的岗位责任制和检查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救援列车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台账及资

料。 


!〃值班制度。 


#〃交接班制度。 


〃学习制度。 


%〃会议制度(工作计划总结会和救援总结会)。 


&〃技术演练、竞赛制度。 


’〃安全作业制度。 


(〃设备、机具保养和检验制度。 


)〃备品、配件管理制度。 


*〃防寒整备制度。 
!+ 
〃考核和考勤制度。
第四章救援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培训

第十四条救援列车主任、管理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工长,应由热爱本职工作,组织能
力强,具有丰富的事故救援经验,熟悉铁路行车有关规章和设备(机车、车辆、线路、桥涵、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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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设备等)情况的人员担任,按人事任免权限任命。救援列车主任应保持相对稳定,不
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时,事先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救援列车的专业人员是事故救援的骨干力量,应由主管单位挑选思想好、
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爱救援工作的人员担任,无特殊理由,不准调换。年龄超过 
!〃岁
的职工(除特殊需要者),不得再调入救援列车工作。

第十六条为提高事故救援队伍的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铁路局应建立救援演练培
训基地,强化技术业务学习和实作演练。
第十七条事故救援的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运输生产和设备情况,以及救援工作中
存在的实际问题,制订救援业务培训计划。 
#铁道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的组织救援列车主任和铁路局救援专职干部的
技术培训及研讨。 
%铁路局每二年应对分局领导、救援专职干部和救援列车主任进行一次技术业务培
训和研讨。 
&铁路分局每年应对行车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救援队长、救援班长
和救援列车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一次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轨道起重机司机必须由工作二年以上的副司机经铁路分局考试合格,报
请铁路局批准,并核发驾驶证提升司机职务。轨道起重机司机每二年应进行一次技术业
务考试,成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救援列车的其他专业工种,由主管单位组织技术考试,并核发操作证。
第二十条事故救援工作技术专业性强,各工种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应按部制订
的技术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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