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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章

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9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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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立多种商品的国际储存,或称“缓冲存货”。国际储存的商品选择标准有以下两条:1这项商品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的利害关系;2这项商品便于储存。

    国际储存的主要商品如下:香蕉、咖啡、可可、茶、糖、肉类、植物油、棉花、黄麻、硬纤维、热带木材、橡胶、铝、铁、锰、磷、铜和锡。

    (2)建立国际储存的共同基金。共同基金(mon fund)是商品综合方案中的一种国际基金,用来资助这些国际初级产品的缓冲存货和改善初级产品市场,提高初级产品的长期竞争『性』,如开发研究、提高生产率、改进销售等。

    (3)商品贸易的多边承诺。为了稳定供应,参加方案的各国『政府』,承诺在特定时间内各自出口和进口某种商品的数量。

    (4)扩大和改进商品贸易的补偿『性』资金供应。当出口初级产品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入剧减时,国际货币基金将给予补偿『性』贷款。

    (5)扩展初级产品的加工与出口多样化。为此目的,要求发达国家降低或取消对来自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的加工产品的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并采取促进贸易的措施等。

    商品综合方案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打破旧的国际分工格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所采取的重要步骤。但由于触动了发达国家在世界市场的垄断地位和利益,因此,要将方案的内容变成现实,还需经过长期艰苦的斗争。

20。3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与贸易自由化()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或总协定。它是一项规定国际贸易法律准则的多边协定,也是各缔约方为实现减低关税,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协调国际贸易关系和解决贸易争端的场所。总协定从形式上看是一个协定,但实际上已成为二战后国际贸易领域的一个国际『性』组织,对世界各国的贸易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被称为调节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三大支柱。

    20。3。1 关贸总协定产生的背景

    二战期间,美国大发战争横财,在军事、经济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战后初期,美国为了称霸世界,在国际金融、贸易和投资各方面进行对外扩张,便以倡导者身份,游说各国推行自由化的世界贸易新秩序。另外,二战后,世界经济结构中问题累累,许多国家都强烈意识到,亟待各国共同协商并加以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三个:(1)金本位制度在战前席卷世界的经济危机中已经崩溃,不复存在,因而重建并维持国际汇率稳定,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已成为当务之急;(2)由于世界大战对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破坏,战前的国际经济系统也不复存在,需创建一个国际『性』经济组织,以便处理长期国际投资等重大事务;(3)针对战后各国加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急需恢复或重建国际贸易新秩序。各国都在思考,以寻求一个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在英美的倡导下,于1944年7月在美国的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镇举行了会议,通过并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ary fund…imf)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金本位制度问题和国际投资问题逐步得以解决。同时,为了解决20世纪30年代初遗留下来的大量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问题,拟建立一个国际贸易组织,以便在多边贸易谈判的基础上,相互削减关税,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二战一结束,美国就向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提议召开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并建立国际贸易组织。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曾在1946年2月和1947年4月,先后在伦敦和日内瓦召开了两次筹委会会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1947年10月,在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就业会议上,经修改达成了《哈瓦那宪章》,又称《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但由于美国等一些国家立法机构认为,这个宪章与国内立法存在差异,未予批准,结果使国际贸易组织流产。而《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有关贸易政策一章,经谈判修改后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经23个缔约方'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缅甸、加拿大、锡兰(现斯里兰卡)、智利、中国、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印度、黎巴嫩、南罗得西亚(现津巴布韦)、叙利亚、南非、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英国、美国'签字后于1948年1月正式生效。至1994年底,总协定已有正式成员国120个,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约占世界贸易的90%以上。

    关贸总协定,顾名思义只是一项“协定”而不是一个“组织”,也不是联合国的一个下属机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联合国会员都是缔约国。中国虽然是总协定的最初缔约国之一,但在1971年以前,中国的席位一直由台湾国民党『政府』占据。1971年1月协定取消了台湾代表中国的资格,但中国的席位并没有立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接替。中国『政府』于1986年7月8日正式提出申请恢复其在总协定的缔约国席位,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仍然没有能够在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取代总协定之前重返总协定的大门。

    尽管总协定名义上不是一个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却具有国际组织的特征和职能。它的总部设在日内瓦,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国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会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总协定的日常事务主要由缔约方常驻代表组成的理事会和设立在日内瓦的常设秘书处来处理。理事会下面分设专业委员会来解决具体问题。这些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涉及国际贸易中的各个领域,大到国际收支、关税减让,小到检测纺织品、处理牛肉纠纷等。因此,总协定已成为各缔约方处理贸易关系的法律体制,是贸易谈判和运用其法律体制调解与解决争议的机构。

    20。3。2 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内容和作用

    1。总协定的宗旨

    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在其前言中明确表明:“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为实现这一目的,必须实施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通过关税谈判削减乃至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等手段,促进贸易自由化。

    2。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总协定文本包括序言、正文、附件和《临时适用议定书》。序言主要说明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和实现这一宗旨所采取的措施。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38条。

    第一部分包括第1条和第2条。这是总协定的核心部分,规定缔约各国之间在关税和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关税减让事项。

    第二部分从第3条到第23条。主要是调整和规范缔约方的贸易政策和措施的规定,包括自由过境、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海关估价、取消出口补贴、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等规定。

    第三部分从第24条到第35条。主要规定了总协定的适用范围、活动方式、关税谈判的规则以及参加或退出总协定的程序等问题。

    第四部分从第36条到第38条。这部分是1965年增加的,主要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缔约方在贸易和发展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有关问题,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实行“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的原则。

    另外,总协定的若干附件对其文本的条款作了注释、说明和补充。《临时适用议定书》规定,所有缔约方必须适用总协定的第一、第三部分,对于第二部分,要求缔约方在“与其现行国内立法不相抵触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予以适用”。

    3。关贸总协定的作用

    (1)促进了战后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在总协定的主持下,经过历次的多边贸易谈判,关税税率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在前6次谈判中,降低税率的范围达6万个税目以上,涉及的商品占世界贸易的一半以上。在第7轮谈判中,减税的商品占世界贸易的1/5。此外,在这次谈判中,还就减缓非关税壁垒方面达成了某些协议。到1988年为止,发达国家工业产品的平均进口关税水平由40年代的40%下降至4。7%,发展中国家工业产品平均进口关税也仅为14%左右。这对于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形成了一套有关国际贸易政策和措施的规章。总协定所确定的有关国际贸易政策的各项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待遇原则、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禁止采用进口数量限制原则、禁止倾销和限制出口补贴的原则和磋商、解决争端等,以及在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中所达成一的系列协议,形成了一套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的规章和法律准则。这也为各缔约方处理它们之间的经贸关系提供了依据,同时也成为总协定各成员国制定和修改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及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依据。(3)缓解了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矛盾。总协定为各缔约方解决矛盾和争端提供了场所,而且它还建立了一套解决争端的程序和方法。这会使各方有机会就贸易争端等问题及时进行磋商和调解,并为各方提供了法律依据,更好地保障了各方在总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其次,通过增补总协定第四部分“授权条款”,为发展中国家取得普遍优惠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总协定缓解了发达缔约方与发展中缔约方之间的矛盾。(4)推动了世界经贸信息的交流与经贸人才的培养。总协定通过出版国际贸易方面的刊物、专题研究资料,举办各种培训班,推动了信息的交流和人才的培养。(5)使发展中缔约方获得了某些优惠待遇。总协定开始实施时,主要受益者是发达国家。但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大量加入,其利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反映。总协定中许多条款是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其中主要是关于国际收支条款,该条款承认发展中国家在它们的经济迅速发展过程中,往往会面临国际收支的困难,因此允许发展中国家在自己国际收支困难的时候,采取限制准许进口商品的数量价值的办法,控制进口水平;其次,总协定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发展中国家进行出口补贴,以及对幼稚工业进行保护。20世纪60年代后,通过“授权条款”为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时,在关税上享受的非互惠的优惠待遇创造了条件,从而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好处。

    20。3。3 总协定中缔约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缔约方的主要权利

    (1)享受其他缔约方给予本国出口产品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优惠。

    (2)享受其他缔约方取消或减少歧视『性』数量限制和其他限制的待遇。

    (3)享受其他缔约方提供的关税减让。

    (4)利用关贸总协定的体制,同有关缔约国进行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5)可以获得其他缔约方的对外贸易统计、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等资料。

    (6)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享受非互惠的特殊待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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