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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7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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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进口价格与基期参照价格的差额来确定的。如果实际进口价格低于触发价格,并且差额较大,就可以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征收附加关税。

    (2)国内支持措施。国内支持是指政府通过各种国内政策,以农业和农民为扶持资助对象所进行的各种财政支出措施。不同类别的国内支持政策形象地称为“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蓝箱”政策(农业协议文本中,并没有这些通俗性叫法)。

    “绿箱”政策是那些对生产和贸易没有扭曲或者影响很小的措施。WTO《农业协定》规定了两条基本标准:第一,该项支持应当是通过政府公共政策提供的(包括政府税收减免),而不是来自消费者的转移。这是因为消费者转移意味着价格扭曲和贸易扭曲。第二,该支持不能具有或产生与价格支持相同的效果,因为价格支持具有直接的贸易扭曲效果。

    “黄箱”政策是WTO《农业协定》中那些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政策,要求各成员对它们进行削减。“黄箱”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政策措施:第一,价格支持;第二,营销贷款;第三,按产品种植面积补贴;第四,牲畜数量补贴;第五,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第六,对贷款的补贴。

    “蓝箱”政策措施是价格支持的特例,是指在实行价格补贴时,以农民控制生产数量为前提。“蓝箱”政策措施可以免于削减义务,但它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第一,是按固定面积或产量提供的补贴;第二,享受补贴的产品数量不超过基期(即1986—1988)平均生产水平的85%;第三,按固定的牲畜头数所提供的补贴。

    (3)综合支持量(AMS)。按照《农业协定》的定义,综合支持量(AMS)是指“给基本农产品生产者生产某种特定农产品提供的,或者给全体农业生产者生产非特定农产品提供的年度支持措施的货币价值”。通俗一点说,综合支持量是扶持农民的国内政策支出之和。《农业协定》规定,国内支持要以“综合支持量(TotalAM5)”为基础进行削减。

    综合支持量是所有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措施的货币价值和支持等量的总和,它包括所有特定农产品的综合支持量、所有非特定农产品的综合支持量及所有特定农产品的支持等值。

    (4)微量允许措施。微量允许是指如果国内支持量很少,则不需要纳入计算和削减。它主要包含三层内容:第一,对于某一特定产品的本应削减的国内支持,如果不超过该国该年该产品总产值的5%,则不需要纳入计算和削减。第二,对那些本应纳入削减计算的而不是专门针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如果不超过该国农业总产值的5%,则不需要纳入计算和削减。第三,发展中国家的微量允许为10%。

16。2 新兴的非关税壁垒:技术壁垒、环境壁垒和劳工标准() 
16。2。1技术性贸易壁垒

    1。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及其性质

    技术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是指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的某些特性的规定、标准和法规,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确定商品质量及其适应性能的认证、审批和试验程序所形成的贸易障碍。简言之,就是由国与国之间对产(商)品管理时,由于其实际的法规、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和检验制度四方面所带来的差异而形成的贸易壁垒,称之为技术壁垒。它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隐蔽、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之一。

    在实际使用中,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作用往往具有两重性。

    其一,由于各国文化背景、生活习惯、维护人身健康、安全及生活环境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价值观念,各国工业化程度、科技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也存在着差异,导致了各国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客观差异。当各国用本国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去决定某种商品是否符合进口国的技术经济政策或对进口产品进行检验时,就很容易造成进口产品不符合进口国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后果,从而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换句话说,标准本身并非是贸易的障碍,但在产品检验和认证过程中,这些法规和标准既能加速也能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

    其二,某些国家或厂商主观上有意识地、有针对性地制定某些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去限制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一个典型案例是“垒球棒”事件。日本消费品安全法引用的强制实施的金属垒球棒JIS标准,通过对球棒材料的规定,曾长期把美国的铝制垒球棒挡在了日本的国门之外。又如,美国联邦药物和食品管理局(FDA)宣布,自1989年4月14日起,对进口乳胶手套正式实施GMP检验规范。依照这项法规,所有向美国出口的乳胶手套需完全符合GMP规范和21CFR(美国联邦法规汇编)号列中Part820的规定,而且在商品进入市场前90天,需向FDA提出申请,待取得FDA的核准后方能进入美国市场。

    2。技术壁垒的现状和历史回顾

    技术法规和标准是因国际贸易的需要而产生的,产生之后又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现在世界各国在进出口贸易中普遍实行质量认证制度,这种制度起源于英国。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的激烈,用户对商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价,同时还要对生产厂家的质量体系进行评价,以使客户对生产厂家是否具备条件生产符合要求的商品建立信心,为此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公布了ISO9000系列标准,迄今已有52个国家(包括中国)将此标准转化为本国的国家标准加以贯彻。各国制定的技术标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产品的品质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利益,随着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增强,要求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历史上各国制定的技术标准大都是从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制定的,而各国对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一般都是严肃的。

    1970年关贸总协定成立了制定标准和质量认证方面的政策工作组,拟定了防止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协定草案,该草案于1979年签署,1980年正式生效。自1986年9月关贸总协定开始乌拉圭回合谈判以来,经过5年多的谈判,对技术壁垒协议进行了修订,从内容、结构和可操作性方面做了较大改进,形成了草签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标准守则》)。尽管《标准守则》在做着不懈的努力,技术壁垒的现象在国际贸易中依然到处可见。

    国际标准化组织出版的《标准化的目的和原理》书中指出:这种贸易的技术壁垒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好庇护所,是调节当今国际贸易的杠杆。形成贸易障碍的技术壁垒扭曲了技术规则的本来面目,使原本有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技术标准变成了阻碍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有效手段,其主要表现如下:(1)各国技术法规和标准各不相同,有些国家人为地扩大这些差异以限制进口。(2)打着“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幌子,遏制外国产品销入本国市场。(3)有些国家甚至对国内和国外产品采用双重的技术标准。

    3。技术壁垒的形式和特点

    归纳起来,技术壁垒的形式和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颁布各种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所谓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律文件。在生活社会化、贸易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的今天,法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也日趋紧密和重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直接制定贸易保护法规。由于发达国家之间贸易的不平衡、南北之间经济的不平衡、地域性经济区的兴起以及贸易摩擦等原因,使得以自由贸易为主的国家迅速开始加强国际分工、海外投资、海外生产基地建设、劳动密集型生产的外移和扩大出口等一系列的多元化国际贸易活动,并为此制定出相应的法规来加以保护。日本是技术法规繁多的国家,在这方面制定的法规有:《外汇及外贸管理法》、《进口贸易管理令》、《出*易法》、《关税法》、《出口贸易管理令》、《出口检验法》、《外汇管理令》。

    自1970年以来,欧共体委员会已发布了350多个法令,协调欧共体成员国有关机动车辆的各项指标。并在1987年形成了一系列法规,促进欧共体成员国车辆制造的生产和销售,对进入欧共体市场的车辆进行限制。1987年6月25日,欧共体颁布了87/358/EEC指令。该指令协调了欧共体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辆重点尺寸、轮胎及防护玻璃的技术标准,并对轮胎统一发放CE标志,如检测数据不符合该指令的要求,就要禁止该类轮胎在统一市场上销售,并撤销CE标志。该指令还规定强制使用层压挡风玻璃来取代现行的钢化玻璃。这样,凡要进入欧共体市场的机动车辆,都要执行该指令或符合其要求。

    美国联邦法规比较健全,它由联邦政府各部门颁布。其中,很多直接或间接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对于在美国销售医疗设备的外国企业,在产品进入美国以前、期间和以后,都必须遵守美国的有关法律。如果进口医疗设备不能满足这些法律,则可能在入口港被FDA(美国联邦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或海关扣押,并受到更严厉的制裁。医疗设备输入美国主要受到三个法律的管制:一是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的801(a)(b)(c)节,其中包括进口医疗设备的专门要求。二是健康与安全法案中辐射控制360节,其中包括辐射电子产品进口的专门要求。三是关税法的481—521节,其中包括所有产品进口美国的入关要求。

    上述事例都说明,利用法规进行合法限制,是技术壁垒的一大特点。

    第二,在法规中引用标准。在市场经济国家,标准,特别是产品质量标准,一般为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这些标准一旦被法规所引用,情况则大不相同,使得各种技术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变成贸易保护的工具。这种保护既有积极的防护作用,也有消极的壁垒作用。而法规引用标准又非常灵活,可以全部引用,也可以只引用标准中的部分条款并可以随着国家经贸政策和市场形势的改变而随时修改法规,而不必顾及标准的技术属性,这就给保护本国贸易带来种种方便和好处,因此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利用。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在1985年5月的一项决议中决定,在有关的行政法规中参照使用欧洲标准的原则,从而铺平了欧洲标准化和行政法规“新方法”的道路。欧共体将不再采用为解决一个个贸易问题而制定指令的老方法,而是制定涉及统一市场内一个个技术领域(如有关健康、安全、环保等)的指令。行政管理指令不必很详细,只包括一般的基本要求,详细的技术参数和要求应符合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CENELCE(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标准。进入欧共体市场的商品符合了相应的标准,就视为达到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2)制定苛刻的技术标准。如今,标准化作为加速复杂产品贸易的一种不可缺少的语言和工具,已被公众广泛承认。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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