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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7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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厍纳唐芬宦墒视谩S捎谌蚺涠畈幌薅ń诠鸷偷厍涠罟己螅谏叹合嗾崤涠畈⒖梢源尤魏喂一虻厍凇U庋诮液偷厍捎诘乩砦恢玫墓叵荡τ谟欣牡匚唬谂涠畹姆峙浜屠蒙夏岩怨岢构鹫摺9鹋涠睿–ountryas)是将总配额按国家和地区来分给一定的额度,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在进口时需提供原产地证明。一国往往根据国家关系的不同而分别给予有关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额度。国别配额又可以区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两种情况。自主配额即由进口国家单方面自主规定的配额而不必征得出口国家的同意,所以又称单方面配额。协议配额指由出口国方和进口国方通过协议而确定的配额。

    关税配额(Tariffas)是指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没有限定,而对在一定时期内所规定的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关税的优惠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它是一种结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特点的综合性壁垒。

    关税配额按进口商品的来源,可以分为对商品来源没有限制的全球关税配额和对商品来源有限制的国别关税配额。

    以农产品为例,由于主要发达国家成员对部分农产品一直给予较高的保护,因此在关税化以后,即使进行了关税减让,关税率也仍然很高。例如,关税化后,一些成员的某些农产品关税仍可高达300%以上,这样高的关税是无法进口的。为解决这一问题,WTO《农业协定》要求这些成员必须以相对较低的关税进口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对配额数量内的进口征收较低关税,一般为1%~3%。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则征收较高关税,可以高到100%以上。这种数量规定即关税配额。使用关税配额的成员,需承诺每年的关税配额准入量。配额以内的进口按较低税率(即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超过配额准入量的进口则需按较高的税率(即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

    关税配额规定的数量并不是实际进口量或义务,只是一种市场机会的承诺。实际进口量如何,是由进口国国内市场需求和国内外市场价格的比较关系决定的。如果国内市场价格足够地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从而使进口有利可图,那么关税配额就会获得充分使用。如果国内市场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进口是无利可图的,此时关税配额就不会得到使用。

    关税配额按照关税的征收情况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优惠性关税配额,即它对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而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率。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即它对配额内进口的商品仍征收原来正常的进口税,一般为最惠国税率,但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很重的附加税或罚款。

    配额的分配办法主要有:(1)公开拍卖;(2)先入为主;(3)固定参数;(4)私下拍卖。

    此外,实践中,配额还有以下分配方法:

    配额许可证——在进口商之间分配配额,或在实际进口发生之前根据进口国要求的数量发放许可证。这包括两种方法:建立在先来先服务基础上的许可制度;当进口需求超过可得到的数量时,按比例减少许可证要求。

    历史性原则法——在进口国之间分配配额,或发放许可证,主要考虑该种产品的先前的进口国。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进口配额完全或主要分配给进口(或由中间商直接控制的进口)该种产品的国营贸易企业。

    生产者集团或联合体——进口配额完全或主要分配给进口(或由中间商直接控制的进口)该种产品的生产者集团或联合体。

    其他——没有明确包括在以上的任何一类的管理方法。

    混合的分配方法——没有一种占绝对地位的方法,而是包括以上所列的两种以上的方法。

    没有特别注明——没有规定管理配额的方法。

    2。“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ExportRestraints)

    “自愿”出口限制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通过谈判,“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规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自动”出口限制作用与进口配额制在很多方面类似,在形式上略有不同。进口配额制是由出口国家直接控制进口配额来限制商品的进口,而“自动”出口限制是由出口国家直接控制这些商品对指定进口国家的出口,而且从表面上看,是两个相关国家政府之间签订的协定的结果。但是,“自愿”出口限制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进口国家往往以商品的大量进口使其有关的工业部门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所谓市场混乱为理由,或以实行“有秩序的进口增长”(orderlymarketarrangement;OMA)为由,要求有关国家的出口实行“有秩序的增长”,“自动”限制商品的出口,否则就单方面强制限制进口。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国家被迫采用这种方式限制进口。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在谈判中达成了可能是建立在偏好基础上的协定,客观上也消除了报复的威胁。此外,自愿出口限制与进口配额的区别在于租的获得者不同。在配额制度下,若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拍卖活动,租往往为持有进口许可证的本国进口商获得,而在自愿出口限制下,出口国的产品供应厂商则获得了租。如果在自愿出口限制下所有的租都被外国厂商获得,则进口国有净损失。

    由于这些措施是在政府之间安排的,但这种“自愿性”令人怀疑,所以一直被称为灰*域措施(grayareameasurements)。

    “自愿”出口限制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非协定的“自愿”出口限制。这种方式不受国际协定的约束,而是由出口国迫于来自进口国方面的压力,自行单方面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的出口。这种方式的配额有的是由政府有关机构规定配额,并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配额,领取出口授权证书或出口许可证方可输出;有的是由本国大的出口厂商或协会组织“自愿”控制出口。(2)协定的“自愿”出口限制。这种方式通过进出口双方的谈判签订双边或多边“自愿”限制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协定。这些协定一般包括:配额水平、自限商品的分类、配额的融通、保护条款、出口管理规定、协定的有效期限。出口国据此实行出口许可证制或出口配额签证制自行限制这些商品的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进行检查。与关税和配额等限制形式不同。

    “自愿”出口限制最早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对世界经济贸易有较大影响。1935年应美国政府的要求,日本纺织业同意对美纺织品出口采用“自动”限制。到了六七十年代,“自动”出口限制才逐步发展成为干预国际贸易的一种主要的非关税壁垒形式。1962年在美国的压力下签订的纺织品贸易协定是至今最典型和影响最大的多边“自动”限制协定。从1986年8月通过的第四个多边纤维协定来看,国际纺织品贸易中的自限程度仍在加深,受限商品范围也在扩大,大约影响到国际纺织品贸易的85%左右。目前,“自愿”出口限制的数目越来越多,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已进入钢铁、小汽车、彩电、电子元件、船舶、农产品、鞋类等行业。美国、日本、芬兰、挪威等国要求中国对这些国家的纺织品出口实行“自愿”出口限制,欧盟也要求中国对农产品出口实行“自愿”出口限制的政策。

    3。进口许可证制(ImportLicenseSystem)

    进口许可证制是指政府对进口货物的一种审批制度,即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领取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口。

    从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来看,进口许可证可分为两种:一是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国家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在限额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每一笔进口货物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如原西德对纺织品实行进口配额制,每年分三期公布配额数量,配额公布后,进口商可提出申请,获得进口许可证后即可进口。进口配额一旦用完,当局不再发给进口许可证。二是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国家有关政府机构预先不公布进口配额,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只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颁发。因为它是个别考虑的,没有公开的标准,因而给正常贸易带来更大的困难,起更大的限制进口的作用。

    从进口商品许可程度上看,又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公开进口许可证,也称一般进口许可证,即允许商品“自由进口”,随时申请,随时许可,对进口国或地区不加以限制。二是特种进口许可证,即进口商必须向进口国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有关当局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这种进口许可证,多数都指定商品进口的国别或地区。

    进口许可证的主要好处是:政府可以控制每一笔进口,让不让进、进多少、从哪国进,完全由政府掌控。

    4。外汇管制(ForeignExchangeControl)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买卖等外汇业务进行管制,以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和本国货币汇率稳定的一种制度。

    外汇管制的做法可分为行政管制和成本管制两种。

    行政管制,即由政府指定机构控制一切外汇交易。出口商必须把他们出口得到的外汇收入按官定汇价卖给外汇管制机关,进口商也必须在外汇管制机关按官定汇价申请购买外汇。本国货币出入境也要受到严格限制。这样,国家和有关政府机构就可以通过外汇的集中使用和控制供应进口商的外汇数量的办法来控制商品进口量、种类和国别,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成本管制,即通过制定多种汇率,增加用汇成本和减少换汇成本,从而控制外汇支出,鼓励外汇收入。在多种汇率的情况下,对必需品进口运用较低汇率,对非必需品进口适用较高汇率,以提高其进口成本,达到限制进口作用。

    所以,对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外汇管制又可以这样下定义,即国家通过对外汇买卖等外汇业务进行管制,以控制外汇供应和外汇汇率的办法来控制进口商的进口及从哪一国进口。

    5。海关程序(CustomsProcedures)

    海关程序本来是正常的进口货物通关程序,但通过滥用却可以起到歧视和限制进口的作用,从而成为一种有效的、隐蔽的非关税壁垒措施。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海关对申报表格和单证作出严格要求。比如要求进口商出示商业*、原产地证书、货运提单、保险单、进出口许可证、托运人报关清单等,缺少任何一种单证,或者任何一种单证不规范,都会使进口货物不能顺利通关。更有甚者,有些国家故意在表格、单证上做文章。比如法国强行规定所提交的单据必须是法文,有意给进口商制造麻烦,以此阻碍进口。(2)通过商品归类提高税率。即海关武断地把进口商品归在税率高的税则项下,以增加进口商品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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