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电子书 > 魔法玄幻电子书 > 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 >

第122章

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122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的、不确定的术语,这样使卖方在包装中选择的余地较大。例如:“设备和材料应根据其形状和特点仔细恰当地包装,包装应完善、坚固,适于长途海、陆运输,耐多次搬运。”买卖双方由于长期的业务交往对一些笼统的术语已取得一致认识或双方对包装方式的具体内容已经事先议妥,在合同中经常采用这种订立方法。

    (3)包装标志。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包装标志一般由卖方设计确定,并不必要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如果买方要求由其指定包装标志,卖方一般也可以接受,但对其提供的标志要加以审察。如果包装标志由买方提供,合同中要订明买方应在装运期若干天前提交具体标志,否则卖方可自行决定。

    (4)包装费用。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包装费用一般都包括在货物价格之内,不另作价。但是,如果买方要求使用特制包装,也可以采用包装费用单列的方法,并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由谁负担费用和支付方式。如装托盘,一般在价格上另加托盘费若干。如果经双方商定,由买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包装材料,则应在合同中规定包装材料最迟到达卖方的时间和由于包装材料不能及时到达而导致推迟交货时双方的责任。

24。2 国际经济贸易运输与保险() 
24。2。1 国际贸易运输

    1。国际货物运输方式与特点

    (1)海洋运输。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方式占国际货运重量的2/3以上,具有运量大、运距长、运费低,不受轨道和道路限制等特点,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运输方式。该方式的不足之处在于速度较慢,易受气候及自然条件影响,航期不准,海险损失较大等等,所以较多地适用于低值、量大的商品的运输。海上运输根据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

    第一,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班轮运输具有“四固定”特点,即固定的航线、固定的停靠港口、固定的航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班轮运输条件下,船方负责货物的装卸,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均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用构成。班轮运费包括装卸费和运输费,是构成班轮运费的主要部分。基本运费的计算有重量吨(weight ton)、尺码吨(measurement ton)以及重量/尺码吨(w/m;ton)。1尺码吨相当于1立方米,故尺码吨又称为体积吨。班轮运费表中还有从价运费率,即以fob价的一定百分比收取运费,主要适用于贵金属、古玩等船方负较大责任的贵重物品与高价物品的运输。该方式用“a。v”表示。此外,还有按件计费或船货双方议定等。对于班轮运费表中所列“w/m”或“w/m or ad val。”,则表示在两种或三种运费计算方式中取价值较高的一种。

    班轮的附加运费是指对一些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或由于突发事件等需要另外收取的费用,如超重附加费、洗舱费、直航或绕行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燃油提价附加费等。

    第二,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又称不定期船(tramp)运输。有关航期、航线、停靠港口、运费等均由船货双方签订租船合同来安排。具体方式又有定程租船与定期租船两种方式。

    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or trip charter)又称为航次租船,是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方式。定程租船的特点如下:船东负责配备船员,负担船员工资、伙食费等;船东负责营运工作,并负担船舶的燃料费、物料费、修理费、港口适用费等营运费用;按装载货物的数量或按船舶吨位的综合计收运费;在租船合同中订明货物装卸费用由谁负担;在租船合同中订明货物装卸时间及滞期费和速遣费的计算标准。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又称期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将特定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交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船舶运输方式。定期租船的特点如下:船东负责配备船员,负担船员工资、伙食费等;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工作,除船舶修理费、物料费、折旧费、船舶保险费由船舶所有人负担之外,其他有关营运费,如燃油费、港口使用费等,均由承租人负担;租金按船舶装载能力和租期长短计算。

    (2)铁路运输。铁路运输(rail transport)方式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仅次于海洋运输方式。其特点是不受气候影响,运量大、持续『性』强、速度快、风险小、手续简单。具体方式有国际铁路联运与国内铁路运输两种。

    国际铁路联运是指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负责两国或两国以上铁路的全程运送,而无须收、发货人参与货物在国与国之间移交的一种铁路国际货运方式。我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是我国负责对外国际铁路联运的总承运人和总代理商。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以及几条大的大陆桥的建设,大大地推动了国际铁路联运方式的发展。

    国内铁路运输仅指在本国范围内以《国内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的货物运输。实际上主要是针对出口到香港和澳门的跨境货物运输。一般由发货人在内地起运货物,交由深圳北站或广州南站,由外贸部门转运(不卸车)至香港或澳门,凭外贸运输部门以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而非铁路运单,作为向银行结算的凭据。

    (3)航空运输。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方式是一种最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具有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不受地面条件限制等优点。适宜于运送鲜活物品、精密仪器、贵重物品以及急需运送的物资。航空运输的方式有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航空急件传送等。航空运费一般按重量(公斤或磅)或体积(6000立方厘米或366立方寸)计算,以两者中收费较高的为收费标准。

    航空公司一般只负责空中运输。托运人填写《国际货运托运书》,办理完有关出口手续后,由航空公司开出航空运单(air way bill)。该单据仅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的收据。与海运提单不同,它不是物权证书,不能背书转让,也不可议付。收货人凭承运人发出的到货通知提取货物。

    (4)集装箱运输。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方式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它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具有运输质量高,装卸方便,并适合于海、陆、多式联运等多种运输方式等优点。

    根据不同的货物装载要求,可分为干货集装箱(dry container)、冷藏集装箱(reefer container)、开盖集装箱(open top container)以及罐状集装箱、平台集装箱、通风集装箱等。根据装箱方式不同,可分为整箱货(full container load;fcl)和拼装货(less than container load;lcl)两种装箱方式。

    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交接方式有:门到门交接(door to door)、门到场交接(door to cy)、门到站交接(door to cfs)以及场到门、场到站、站到门、站到站等9种方式。集装箱的规格,根据有关规定,有ia型(8英尺x8英尺x40英尺)、iaa型(8英尺x8。6英尺x40英尺)和ic型(8英尺x8英尺x20英尺)。

    集装箱运输的单证主要有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clp)、场站收据(dock receipt;d/r)和集装箱联运提单(container transport b/l;ct b/l)。集装箱运费的计算可按包箱费率计收,也可以由船舶运费加计杂费或附加费计收。

    (5)邮包运输。邮包运输(parcel post transport)方式是指通过邮局寄送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这种方式手续简便,具有门对门的国际多式联运的『性』质,而且费用不高,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运输方式之一。卖方使用这种方式运输货物,只需根据合同条件,将货物以邮包方式包装交付邮局,付清邮资并取得邮包收据,即算完成交货任务。

    (6)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international intermodal transport)方式是以集装箱为媒介,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来完成某一运输任务的一连贯运输方式。国际多式联运虽然是国际间的多种运输方式连贯运输货物,但其只能有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一份多式联运合同、一份全程联运单据、一个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国际多式联运有陆空、陆海、陆海空、陆空陆、海空,以及大陆桥运输等多种具体方式。

    2。进出口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1)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交货时间是合同中主要条款,推迟和提前交货都构成违约。对于合同中装运期的规定,通常使用两种方法:(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在合同中订明某年某月装运或某年跨月度装运。就是说装运时间一般不确定在某一个日期上,而是确定在一段时间内。这种规定方法期限具体,含义明确,双方不至于因交货时间的理解和解释上产生分歧,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采用较为普遍。(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装运。例如,合同订明:收到信用证后45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2)装运港和目的港。一般情况下,只规定一个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和一个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且明确具体名称。有时根据业务需要,也可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在出口业务中,对国内装运港的规定,一般以接近货源地的对外贸易港口为宜。同时,要考虑到港口和运输条件及费用水平。

    (3)分批装运和转船。第一,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分批装运条款一般在大宗货物交易中采用。该条款可笼统规定允许卖方分批装运,也可具体规定各批次的数量和装运日期,即分期装运。后种做法对卖方有严格限制,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其中有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第二,转运(transhipment)。转运包括运输过程中的转船、转机以及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行为。凡信用证未明确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则视为可以分批装运和转运。

    (4)装运通知(advice of shipment)。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在约定装船期开始前一个月,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准备装船的通知。买方接到卖方通知后,应及时将船舶名称、船期用电报通知卖方准备接船。在按cif、cfr、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金额、船名、装船日期电告买方,以便买方做好各项准备,并做好进口报关等手续。

    (5)“ocp”条款。“ocp”条款(overland mon points clause)仅适用于对美国出*易。根据美国运费率规定,以美国西部洛杉矶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