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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

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1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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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际运输惯例、国际保险惯例、国际结算惯例等的内容,将在第24章论述。

【案例与实践】装运合同() 
2008年我方同外商洽谈一笔出口业务,双方同意以cif价格条件成交,并就具体价格达成一致。签约时,客户认为该批货物季节『性』较强,因此要求在合同中订明:“卖方须于当年10月份在中国上海港起运,并保证货物于11月底之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思考:这是cif价格条件吗?为什么?

    【思考与练习】

    1。请简述国际经济贸易惯例的含义、作用及其特点。

    2。什么是〈incoterms 2000〉?试分别指出其中各组术语的共『性』。

    3。什么是到达合同?它与装运合同有什么区别?

    4。什么是“象征*货”?

    5。某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出售一级大豆500公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也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给买方。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豆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豆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请问: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6。买卖双方签订cfr合同一份,购销一批蜡烛。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有20%的蜡烛有弯曲现象,因而向卖方索赔。但卖方拒绝,其理由是:货物在装船时,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事后又查明起因是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把该批货物装在靠近机房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过高造成的。

    请问:卖方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7。我国某公司与欧洲客商达成一项合同,以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我国公司按照约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按时装船发运货物,在取得了船方签发的提单后,我国公司到银行议付并顺利收回了货款。但几天后,欧洲客商来电称,该批货物在海上遇到风险已全部损失,要求我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否则就应退回全部货款。

    请问:欧洲客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4。1 国际经济贸易合同() 
【引子】对具体从事国际贸易业务的人员来说,其面对的复杂『性』和风险『性』要远远超过国内贸易。从交易磋商、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违约处理等每一个环节都要慎之又慎。尤其是合同中的标的物条款、运输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仲裁条款,都是事关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关键条款。因此,掌握国际贸易业务的习惯做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

    24。1。1 合同标的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合同的标的物(subject matter)是指有关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交易对象。标的物的名称即商品品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能否成立的基本条款。

    1。合同标的的名称

    合同标的的名称,即商品的品名(name of modity),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按照有关法律和惯例,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2。商品品名的表示方法

    商品品名的表示主要有如下方法:

    (1)以其主要用途命名,如杀虫剂、按摩膏等;(2)以其使用的主要原料或主要成分命名,如丝绸睡衣、玻璃杯等;(3)以其制作工艺命名,如精制食用油、手工饺子等;(4)以其外观特征命名,如圆桌、平底锅等;(5)以人名、地名命名,如张小泉剪刀、苏格兰威士忌等;(6)以企业名称命名,如海尔冰箱、柯达胶卷等。

    3。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的内容一般比较简单,其规定方法通常有两种:

    (1)在合同中品名条款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

    (2)在合同中不列品名条款,只是在合同的序言部分中,列入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或将品名冠在合同名称上面。

    4。规定品名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1)条款内容应明确、具体、实事求是;(2)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商品名称;(3)恰当地选择有利于降低关税和方便进出口的名称;(4)必须考虑品名与运费的关系。

    24。1。2 商品的价格

    价格条款(price clause)是进出口合同中的核心条款。正确把握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采用合理的作价方法,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确定合适的价格术语,对提高外贸经济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商品价格的作价原则与因素

    (1)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商品的价格;(2)要结合国别、地区政策作价;(3)要结合购销意图作价。此外,还应注意商品的品质、数量;运输距离、交货时间和地点;季节『性』变化及支付条件与汇率波动风险等因素。

    2。进出口商品的作价方法

    通常,国际贸易中的作价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1)固定价格。固定价格是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价格,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一种作价方法。合同价格一旦确定,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固定价格具有明确、具体、肯定、便于核算等优点,但在市场价格波动变化的情况下,会出现交货时的价格波动风险。因此,在采用固定价格前,必须对未来价格走势作出准确的判断和预测,以便作出正确的选择。(2)具体价格待定。即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定价时间及定价方法,例如“以提单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也有的只确定定价时间而未对定价方式作出明示,如“由双方于x年x月x日在x地协商确定价格”。该方式给合同的执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较多适用于买卖双方有长期往来,已形成比较固定的交易习惯的合同。(3)暂定价格。在合同中先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证和初步付款依据,待双方最后确定价格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该方法有利于尽快达成交易,且无须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4)部分固定价格,部分待定价格。即在大宗交易或分批交货情况下,买卖双方仅对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而远期或后几批交货部分采取暂不固定价格的作价方法。

    3。计价货币的选择

    计价货币(money of account)是指合同中使用的计算价格的货币。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支付货币(money of payment),则计价货币也是支付货币。

    一般来说,如果交易双方国家间订有贸易支付协定,则应以协定所规定的货币为计价货币。如无规定,则一般多使用“可兑换的货币”,即可以在国际外汇市场上自由买卖的外汇,如美元(/usd)、英镑(£/gbp)、日元(jpy)等。

    4。价格条款

    (1)单价。由四部分组成:计价货币、单位价格、计量单位和贸易术语。

    例如:usd 300 per m/t cif new york 每公吨300美元cif纽约

    (2)总价。

    24。1。3 商品质量(品质)

    1。商品质量含义与重要『性』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质量的综合。商品的外观形态是人们的感官可以直接感觉到的外形特征,如商品的大小、长短、结构、造型、款式、『色』泽和味觉等;商品的内在质量则是指商品的物理和机械『性』能、化学成分、生物和技术指标等。

    商品的品质在国际贸易中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同时还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要件”。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品质、数量相符;若不符,即构成违约,卖方有权拒收货物并有权撤销合同,提出损害赔偿。

    2。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的商品品种繁多、特点各异,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不相同。概括起来,基本上可分为两类:

    (1)以文字说明来表示商品品质。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又称为“凭文字说明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of goods),是指用文字、数据、图样、照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部分商品还是用文字说明来表示商品的品质,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商品的规格(specification)。它是用来反映商品品质的若干主要指标,如商品的成分、含量、纯度、容量、『性』能、大小、长短、粗细等。第二,等级(grade)。商品的等级是指对同类商品按照规格中若干主要指标的差异,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来表示商品品质上差异的程度,如甲级、乙级、丙级,a级、b级、c级等。第三,标准(standard)。商品的标准是指商品的规格或等级已经标准化,它一般由『政府』机构、商业团体、商品交易所或有关的国际组织统一制定,作为交易的质量依据。此外,在买卖农副产品时,还有两种常用的标准:一是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商品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指中等货,也被称为“大路货”;二是良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简称g。q)。它是指卖方所交货物是“品质良好,合乎销售”,一般用于无法以样品或国际公认的标准来检验的产品,如木材、冷冻或冰鲜鱼虾等。第四,商标或品牌(trade mark or brand)。商标(trade mark)是品牌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可以由字母、数字、图形、图片、线条等组成。品牌(brand)是指生产商或销售商给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所冠有的名称,以便于同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第五,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有些产品,尤其是一些传统的农副产品和土特产品,因其生产具有特定的地点,故在国际市场上享有盛誉。对于这类商品的交易,可以采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其独特的品质。第六,说明书和图样(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在国际贸易中,有些产品,如汽车、飞机、船舶、大型成套设备、仪表等,由于其结构和功能复杂、型号繁多,难以用几项简单的指标或简短的文字说明表示其品质。对这类商品,一般采用说明书、图纸、图样、照片、技术参数以及其他数据来说明其具体的规格、『性』能及结构特点。

    (2)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第一,看货买卖(actual quality)。看货买卖也称看货成交,即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地方实地验看货物,从而决定成交与否。在国际贸易中,这种表示方法由于地域限制、品质不精确等原因,多用于现货交易、寄售和拍卖等业务中,一般适合于鲜活商品、古董、工艺品以及字画等物品的交易。第二,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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