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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

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10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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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进行有限的出口补贴、有限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而不对发达国家进行相互关税减让等等。发展中国家可享受普遍优惠制待遇是其中最突出的体现。

    20。4。6 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区别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通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多边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并成为成世界经济贸易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联合国”。从二者的宗旨和目标中可以看出,世贸组织和关贸总协定有着发展上的联系,世贸组织协定的内容和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内容是一致的;其宗旨也有相似之处;在法律基本原则方面,世贸组织保持了关贸总协定的一切基本原则;在立法条款、组织机构、运作方法等方面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有发展上的密切联系。

    但是,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也存在着许多区别:

    (1)二者的法律依据和地位不同。wto协定要求各国代表草签后,须经各国国内立法机构批准,是一个国际公约。gatt未经各国立法机构(如议会)的批准,而由行政当局订立议定书后付诸实施,这种『政府』、内阁议定书是一种规格和权威『性』较低的外交文件,故gatt一直只是一个临时适用的行政『性』协定。gatt最初并不是一个组织,也没有常设机构,直到1960年才设立了“代表理事会”,以在大会期间处理有关事件,之后又陆续设立了一些其他机构。《联合国宪章》规定,gatt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只能算是一个联系机构。而wto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正式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其地位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重要地位相同。

    (2)二者所管辖的范围不同。gatt只涉及了货物贸易,而且在货物贸易中农产品和纺织品运作例外处理。而wto一方面继承和完善了gatt的货物贸易规则,另一方面新制定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服务贸易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等。

    (3)二者的内部体制不同。gatt的内部体制有两层结构,一是总协定的文本和前7轮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另一层是《多种纤维协议》和9个东京回合守则。而《多种纤维协议》采用背离总协定的管理办法,东京回合守则采用自由选择方法。这不仅导致了缔约方在关贸总协定内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而且还导致了关贸协定体制本身的分化。wto的体制是建立在《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的基础上的,任何缔约方要获取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从而使世贸组织体制具有相对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4)二者的“争端解决机制”健全程度不同。gatt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其争端解决程序散见于总协定与个别协定中,难以形成具体、全面和实效的多边争端解决程序。同时,专家小组的权限小,争端解决的时间拖得太长,监督后续行动不力,没有对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农产品及纺织品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法。而wto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争端解决管理规则和程序谅解》,建立了比较健全的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如成员之间遇有争端,经过协商、成立专家小组、上诉审查、裁决的执行几个步骤,最终解决争端。经协商60天内解决更好,否则必须在6个月内作出裁决,情况紧急时,应在3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9个月。这一机制与gatt比较零散的解决争端机制相比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权威『性』。

20。5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多年来,中国长期徘徊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之外,这对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是一道严重的障碍。在经过15年的艰苦谈判之后,中国于2001年11月10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中国经济真正纳入到全球经济之中,也对中国未来的长期发展带来了重要的机遇和挑战。在21世纪,中国也迈开了与区域经济合作的步伐,与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盟“10+1”等的合作步伐日益加快;也成为中国走向世界的又一重大步骤。

    20。5。1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历史进程

    1。入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并在一年的过渡期后完全取代关贸总协定。同年5月,中断了近5个月的中国复关谈判在日内瓦恢复进行。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11月,中国『政府』照会世贸组织总干事鲁杰罗,把中国复关工作组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中国“复关”谈判变成“入世”谈判。从那时开始中国又为入世工作进行了大量的努力。

    我国提出的“入世”三原则是:(1)wto没有中国参加是不完整的;(2)中国要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wto;(3)中国的“入世”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原则的。

    1997年5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4次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关于非歧视原则和司法审议两项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同年8月,新西兰成为第一个同中国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达成双边协议的国家。同年中国还与韩国、匈牙利、捷克等国签署了入世双边协议。

    1998年4月7日,中国在第7次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上提出的一揽子降低关税的方案受到工作组成员的普遍欢迎。

    经过艰难曲折的谈判,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

    2000年5月19日,中国与欧盟代表在北京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

    2001年6月9日和21日,美国和欧盟先后与中国就中国入世多边谈判的遗留问题达成全面共识。6月28日—7月4日,第16次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就多边谈判中遗留的12个主要问题达成全面共识。7月16日—20日,第17次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及其附件和工作组报告书进行了磋商,并最终完成了这些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

    2001年9月13日,中国和墨西哥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成双边协议。至此,中国完成了与世贸组织成员的所有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2001年11月9日公布,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关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决定称,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展情况的报告》,对我国『政府』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努力予以充分肯定。会议认为: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也是建立完整开放的国际贸易体系的需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只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并坚持权利与义务平衡、循序渐进开放市场的原则,以确保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主权。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第十五次会议以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新的进展情况决定:同意国务院根据上述原则完成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和委派代表签署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经*批准后,完成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程序。

    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它标志着经过15年的艰苦努力,我国终于成为世贸组织新成员,我国对外开放事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加拿大的法律专家、联合国法律事务处资深法律顾问,中国wto工作组秘书杰夫瑞·盖特勒先生使用“独特”一词形容中国入世的过程,一是中国的身份颇为特殊——1947年中国是gatt的创始缔约国之一,与gatt中断联系30年后,中国重新开始复关和入世的过程;另一个“独特”在于,一般是申请国在入世过程中承诺各项义务,中国入世则使一些成员国承诺对中国的义务——墨西哥、阿根廷、欧盟、波兰、斯洛伐克、土耳其等国都曾要求在中国入世后保留对中国的一些违反wto规则的政策,经过谈判,它们承诺在中国入世后的3—6年内取消已经对中国采取的一些不符合wto原则的规定。

    2。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现实与战略意义

    (1)有利于中国在对外贸易中享受多边的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2)有利于中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和其他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

    (3)有利于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的特设机构和程序,较好地解决或缓和中国与其他成员的贸易纠纷。

    (4)有利于减少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出口的负面影响,营造良好的外贸环境。

    (5)有利于我国获得在多边贸易组织的发言权。

    (6)有利于推进中国产业结构的战略调整和升级。

    (7)有利于利用wto的基本原则,采取例外与保障措施的权利。

    (8)有利于消除*和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9)有利于早日实现祖国统一大业。

    20。5。2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权利、义务和承诺

    1。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享有的权利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享有的主要权利:

    (1)享有世界贸易组织属下的各项多边协定与规定的权利。各种协定中所赋予的一系列权利,尤其是可以获得广泛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受惠于自gatt生效以来的关税减让成果。同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可以享受以上各种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保护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为中国取得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提供了法律基础。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一些主要贸易大国都不同程度地对我国实行一些歧视『性』的不公平贸易措施,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些影响我国外贸出口的不公平措施将极大地减少。

    (3)可以通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双边贸易中存在的争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明确规定,其成员不应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其发现的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而应该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下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与裁决。同时,为保证其裁决的权威和有效,世界贸易组织采取了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实施措施。我国现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与其他成员发生贸易摩擦与纠纷时,就可以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通过磋商和裁决来解决问题,从而改变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在贸易中即使遭受不公正待遇,也无法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状况。同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可以享受争端解决机制中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从而在解决贸易争端中处于有利地位。

    (4)可以取得参与制定全球经济贸易规则的资格。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的贸易额占全世界贸易总额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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