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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能挣钱巧开支-企业出纳手册-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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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补足限额一般不得超过原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如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 

1100元,已用去800元,那么向银行领取的现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800元。 

如果零星费用集中支付,需要领取现金数超过800元,则应在领取现金时说 

明情况经银行同意后方可领取,但单位当天留存过夜的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 

过库存现金限额,即1100元。 

     另外,单位向开户银行领取零星现金时,在现金支票用途栏应注明“备 

用金”字样,不属于备用金范围需要的现金,应另开现金支票领取。单位收 

入的现金不得作为库存现金留存,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一个单位同时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允许在一家银行开设银行结算帐户 

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户的 

附属单位需要保留现金,也应核定限额,其限额应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 

额之内。 

     2。坐支 

     所谓坐支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 

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 

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 

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 (即坐支)。这主要是因为坐支使银行无 

法准确掌握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干扰开户银行对各单位现金 

收付的管理,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坐支现金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会 

受到财经纪律的处罚。 

     按照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因特殊需要确实需要坐 

支现金的,应事先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坐支的理由、用途和每月 

预计坐支的金额,然后由开户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定开户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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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支范围和坐支限额。按规定,企业可以在申请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内 

同时申请坐支,说明坐支的理由、用途和金额,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也可 

以专门申请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坐支的单位主要包括: 

      (1)基层供销社、粮店、食品店、委托商店等销售兼营收购的单位,向 

个人收购支付的款项。 

      (2)邮局以汇兑收入款支付个人汇款。 

      (3)医院以收入款项退还病人的住院押金、伙食费及支付输血费等。 

      (4)饮食店等服务行业的营业找零款项等。 

      (5)其他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坐支的单位。 

     单位应严格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坐支限额坐支现金,不得超 

过该范围和限额,并在单位的现金帐上如实加以反映。为便于开户银行监督 

开户单位的坐支情况,坐支单位应定期向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现金采购的有关规定 

     按规定,各单位派人到外地采购,应按银行结算办法规定通过银行将款 

项汇往采购地点,接受采购地银行管理与监督,不准携带现金直接到外地采 

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的形式套取现金。按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因采购 

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携带现 

金进行采购的,应由开户单位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 

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并开具有关证明后便可携带现金到外地采 

购。 

     按照规定,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货款, 

应当通过银行以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 

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 

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 

现金。 

     另外,按照规定,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 

业单位购置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4。现金管理“十不准”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 

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守“十不准”。这十不准是: 

      (1)不准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的待遇; 

      (2)不准用不符合财会制度的凭证(如用白单等)顶替库存现金; 

      (3)不准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 

      (4)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5)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6)不准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7)不准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8)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小钱柜); 

      (9)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10)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开户单位如有违反现金管理“十不准”的任何一种情况,开户银行可按 

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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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如违反《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 

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按规定,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罚款: 

      (1)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 

罚; 

      (2)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 

处罚; 

      (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 

至三十处罚; 

      (4)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 

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5)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1)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2)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 

十处罚; 

      (3)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 

十处罚; 

      (4)开户单位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 

购买金额百分之五十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5)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6)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7)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 

五十处罚; 

      (8)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 

三十至五十处罚; 

      (9)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 

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具体处罚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上述原则 

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 

行,然后在十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开户单位对人民银行作出的复 

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内部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开支审批制度 

     各单位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 

并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现金付出业务的繁简,以及现金开支的 

额度等,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以加强现金开支的日常管理。现金开 

支审批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本单位现金开支范围。各单位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本单位的现金开支范围,如支付职工工资、支付职工 

差旅费、支付职工因公借款、支付零星采购材料款和运杂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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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制定各种报销凭证,规定报销手续和办法。各单位应按其业务内容 

制定各种报销凭证,如工资支付单、借款单、购料凭单、差旅费报销单等, 

并规定各种报销凭证的使用方法,以及各种凭证的传递手续,确定各种现金 

支出业务的报销办法。 

      (3)确定各种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各单位应根据其经营规模、内部职 

责分工等,确定不同额度和不同的现金支出审批权限。比如,凡是现金开支 

额在200元以下的,由会计人员审查批准;凡是现金开支额在2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由单位财务主管审查批准;凡是现金开支额在500无以上 1000 

元以下的,必须由单位主管副厂长(或副经理等)批准;凡是现金开支额在 

1000元以上的,由单位最高领导批准等。出纳员根据按规定权限经审核批准 

并签章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没有经过审核批准 

并签章的或者有关人员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员不予付款。 

    2。钱帐分管制度 

    按照钱帐分管,即管钱的不管帐,管帐的不管钱原则,各单位应配备专 

职或兼职的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收讨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员不得 

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一方面,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 

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建立钱帐分管制度, 

可以使出纳员和会计人员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从而减少错误和贪污舞弊的 

可能性。因为,一个人即管钱又管帐,那么他犯错误和进行贪污的机会和成 

功的可能性就较大;而实行钱帐分管制度,一般来说,两个人犯同样错误的 

机会很少,而且除非两人有意识地合伙舞弊,否则其中一个人单独舞弊的机 

会和成功的可能性就大为减少。当然,管钱的不管帐,并不是说出纳员不能 

管理任何帐。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的同时,同时兼登记现 

金日记帐和编制现金日报表,由会计员登记现金总帐;也有的单位由出纳员 

登记现金帐 (包括现金总帐和日记帐),出纳员编制现金日报表。但按《会 

计法》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 

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3。日清月结制度 

     日清月结是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避免出现 

长款、短款的重要措施。所谓日清月结就是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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