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问题解答-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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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9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解答
问题一:哪些非居民企业须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问题二:什么情形的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的;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的;
3。凡经过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指定,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4。其他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
对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并采用自行申报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凡预计劳务时间超过一年的,均应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题三:汇算清缴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题四:某公司是一多子公司的企业集团,总部在境外,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多家子公司。因为总部向子公司进行了技术转让,每年子公司均向境外总部支付一定的技术服务费,款项汇出前,均向支付当地国税机关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请问作为非居民企业的总部是否还需要就这部分已代扣代缴的所得税做汇算清缴?
答: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因此总部不需要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题五:目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是否仍需遵循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方式?如已有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是否还需要进行申报?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因此核定征收方式是在非居民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非居民企业仍应履行正常的税款申报义务,这是税收征管法的要求。
问题六:在办理汇算清缴时,非居民企业如何准备年度财务报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是否可以免除提交?
答: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发【2009】6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能免除提交上述材料的义务。
二、关联交易申报相关问题解答
问题一: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只是外资企业填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包括内外资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问题二:不管有无关联交易,所有的企业都要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吗?
答: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规定,只是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在打开申报表的初始,对话框提示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对外投资和对外支付款项,如果选择“否”即不需要填报附表。
问题三:对于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关联交易业务往来报告和未保存同期资料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补征税额在加收利息的同时加征5%的罚息。
问题四:2009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申报的方式有哪些?
答:使用互联网免费网页方式申报的纳税人(尚未开通网页申报功能的纳税人需事先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通),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中“我的办税厅”进行申报。未开通网上申报功能的纳税人自愿选择以下申报方式:与软件服务单位联系购买客户端申报软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通互联网免费网页申报资格;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申报;可填制纸制报表上门手工申报。
问题五:非母子公司等关联关系公司的销售(如境内独立法人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是否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答: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关联申报”的有关规定:关联关系除从控股角度加以判定外,还有考虑借贷资金控制,管理人员控制,购销等方面的情况加以判定。相关的关联申报应按照第二章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问题六:在国税发[2009]2号文中:
(1)第九条(二)中的“借贷资金总额”是指什么?
(2)第九条(八)中的“家族 、亲属关系”如何判断呢?
答:“借贷资金总额”就是企业债权性投资总额,债权性投资总额按照资本弱化的有关规定具体计算。
“家族、亲属关系”是指与企业股东或相关负责人因婚姻、血缘等关系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问题七: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对这两个“控制”应作如何理解?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独立企业在供货和销售上难免会有依存关系,税务总局是否倾向于将这类企业也定义为关联企业?
答:这里的“控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主要是指对购销或劳务的定价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如果独立企业之间在供货和销售上存在依存关系,只要这种供销活动构成实质控制,即可以判定构成关联关系。
问题八:关联公司间代垫费用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答:只要是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都属于关联交易,而不区分具体项目。因此,关联公司间代垫费用应属于关联交易。
问题九:关联交易申报工作具体由基层局的哪个岗位负责?
答:关联交易申报工作协调、统计、考核由基层局的国际税务岗负责。
问题十:什么是关联关系,都有哪些类型?
答: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问题十一:什么是关联交易,各有那些类型?
答: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三、同期资料准备相关问题解答
问题一:什么是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准备?
答:同期资料又称同期文档、同期证明文件,是指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有关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及说明的资料,所谓同期,是指关联交易的发生和交易资料准备的同期,即保存的资料与发生关联交易的时间一致,必须在一个税务年度里记录该年度的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不能在若干年后再返回纪录若干年前的关联交易。
同期资料准备,是企业把实际发生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等情形,采用恰当的方式方法进行整理,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并加以存档。
问题二:准备同期资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问题三:同期资料包含哪些内容?
答:(一)组织结构,;(二)生产经营情况;(三)关联交易情况;(四)可比性分析
(详见《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第十五条)
问题四:哪些企业应准备同期资料?
答:依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除下述企业外,均应准备同期资料。
一是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是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是外资股份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