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hyj-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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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运费单位
运费以元为单位。运费尾数不足一元时,四舍五入
第四节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第五十六条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用单位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按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1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包车造成空驶,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运价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五十七条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可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以上,每日累计歇时间不足2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及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计时包车价的50%计收。
第五十八条车辆通行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均由旅客负担。其收费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
第三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
细则,本规则的价目已确定幅度的,必须在幅度内确定价格水平,未确定幅度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对于政府列入市场调价的客货运价价目,不受本规则有关基本运价加成幅度的限制。
第六十五条大型物价的运价另行规定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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